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各種津貼補貼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各種津貼補貼管理的通知》是1995年11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1-28
【生效日期】1995-1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各種津貼補貼管理的通知
(浙政發〔1995〕218號1995年11月28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收入水平也有較大增長。但由於各種原因,目前一些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幹部職工收入的差距逐步擴大,其中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現象,特別是在工資外的各種津貼、補貼的發放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盲目攀比、巧立名目、擴大範圍、擅定標準、管理混亂等情況。不少幹部職工對這種待遇不公的問題反映強烈。為此,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各種津貼補貼的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各種津貼補貼管理的必要性
由於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分配製度上也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一定時期內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幹部職工的收入存在一些差距有其客觀性,但對這種差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加強管理,嚴格規範,並加以適度的控制和調節,決不能放任自流。目前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在各種津貼補貼上亂收濫支的混亂現象,違背了按勞分配的原則,已經產生或正在引發一些不良效應:一是挫傷了部分幹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妨礙機關事業單位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二是影響了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隊伍的穩定,增加了幹部交流和人事調動的難度;三是不利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和預算外資金管理,是滋生亂收費、亂罰款、私設“小金庫”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四是造成部分幹部職工心態失衡,容易引發一些消極腐敗現象。這種情況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將會嚴重影響黨政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威望,不利於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此,各地各部門的負責同志都要引起高度重視,注意掌握、研究這方面的情況和動態。各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分工,通過清理經費來源渠道、規範支出範圍和標準、嚴格稅收征管、強化監督檢查等辦法,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各種津貼補貼的管理。
二、清理和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各種津貼補貼
各地各部門都應對現行各種津貼補貼的來源和發放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通過清理,規範資金來源,控制發放標準和範圍,加強財務制度管理,合理的予以保留,不合理的應進行調整或取消。具體清理工作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今後,各機關事業單位的各種津貼補貼項目、標準的設定和調整都要按規定報省人事、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定和調整。
要進一步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機關事業單位收取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集資、基金、附加)和罰沒款等,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未經許可權部門批准,不得擅自立項或提高收費標準;實行預算管理的,要及時上繳財政,單位一律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未納入預算的,要嚴格按現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並嚴格按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安排支出。嚴禁設立“小金庫”。對機關工會經費也要加強管理,單位除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正常的補助外,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將其他資金劃入工會帳戶。工會經費要嚴格按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
三、分級負責,適度平衡,加強監督檢查
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同一地區、同一財政撥補口子的不同機關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進行適度平衡。財政部門在經費安排上,應根據財力狀況,對沒有或基本沒有預算外收入來源的單位給予適當照顧。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徵收辦法,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各級監察、審計、財政、稅務、人事、物價等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紀問題,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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