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賬戶管理和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3月7日,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金政辦發〔2016〕14號印發《金華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賬戶管理和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賬戶管理、競爭性存放管理、管理與監督、附則5章43條,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賬戶管理和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金政辦發〔2016〕14號
  • 印發時間:2016年3月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7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華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賬戶管理和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金政辦發〔2016〕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金華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賬戶管理和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7日

暫行辦法

金華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賬戶管理和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管理,防範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強化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同時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資金效益,規範資金管理,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的通知》(浙委辦發〔2015〕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授權代行政府職能的其他機構公款的競爭性存放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公款是指預算單位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上級補助資金、自有資金和代管資金,以及履行政府職能管理的政府性資金等。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和資金存放管理。
第四條 市級預算單位公款存放管理應納入各單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使用及資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機關派駐紀檢組、內設紀檢組織應加強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五條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按規定實行市財政局審批、備案,人民銀行核准制度;定期存款存放實行市財政局備案制度。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可開立的單位銀行賬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指市級預算單位因辦理本單位財政性資金、自籌資金以及往來資金等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等業務開立的銀行賬戶。
(二)專用存款賬戶。指由市級預算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市級以上政府、省級財政部門檔案,對其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賬戶,市級預算單位同一性質的資金憑同一證明檔案只能申請開立1個專用存款賬戶。
(三)一般存款賬戶。指市級預算單位為辦理貸款轉存、貸款歸還等與貸款相關的業務而開立的銀行賬戶。該賬戶不得辦理其他資金的收付結算,不得辦理現金支取。市級預算單位除因借款需要外,一律不得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七條 一個市級預算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市級預算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預算單位食堂名義單獨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納入國庫集中支付單位依此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即為單位零餘額賬戶和單位公務卡賬戶。
第八條 市級預算單位按相關規定可以開設下列專用存款賬戶:黨費、團費、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其他特殊情況,按確需原則經批准後開設專用存款賬戶。
第九條 市級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從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機構取得的貸款,可在該貸款銀行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根據貸款契約中註明的貸款期限設定賬戶期限,貸款契約到期,結清本息後,賬戶必須撤銷。
第十條 市級預算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經市財政局審批後,方可按規定選擇賬戶開戶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下屬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須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市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填寫《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設(變更)申請表》,註明擬選擇開戶銀行的方式,並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准本單位成立的檔案或事業單位法人證、社會團體登記證;
2. 組織機構代碼證;
3.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任命檔案;
5. 開立食堂基本賬戶的,需提供食堂成立檔案、食堂負責人任職檔案及身份證複印件、預算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複印件。
(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外,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因黨費、團費、工會經費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該單位或有關部門設立有關機構的批文;
2. 因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市級以上政府、省級財政部門檔案。
(三)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外,還須提交借款契約或其他結算需要的憑證。
(四)不採用招投標方式選擇開戶銀行的,還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對市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資料提供齊全的,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在《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設(變更)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開具《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
第十三條 市級預算單位依據市財政局簽署同意的《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設(變更)申請表》按規定選擇開戶銀行。
第十四條 市級預算單位按規定選擇開戶銀行後,持市財政局簽署同意的《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設(變更)申請表》,按照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市財政局簽署同意的《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設(變更)申請表》作為人民銀行、開戶銀行對市級預算單位辦理開戶手續的審核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原則上應保持穩定,確需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財政局同意後,按規定撤銷原銀行賬戶。預算單位提供已審核同意賬戶變更的書面報告、銀行已同意銷戶的《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原《開戶許可證》複印件、開立結算賬戶的申報材料,按規定以新設賬戶要求重新辦理有關手續,並將原賬戶資金餘額如數轉入新開立的賬戶。
第三章 競爭性存放管理
第十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應嚴格按照規定實行競爭性存放。競爭性存放包括賬戶的招標和定期存款的招標。需要招標的賬戶為年日均存款餘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新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非借貸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賬戶;需要招標的定期存款特指定期存款總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並存放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以外商業銀行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定期存款在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發布之前,沒有以招投標方式存放的公款,也應在約定期限到期後按本辦法規定實行競爭性存放。
第十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原則上由各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或統一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招標,採取主管部門統一招標,下屬單位依據招標結果辦理資金存放的辦法。下屬單位具備招標能力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後也可自行組織實施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投標。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公款競爭性存放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競爭性存放應公開、公平、公正進行,防範廉政風險。
(二)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相統一原則。科學測算現金流量,在確保單位資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動性需求基礎上,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三)突出重點、兼顧效率原則。重點做好大額資金、專項資金的競爭性存放工作,在效益優先的同時,確保工作效率。
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科學預測現金流量,制定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計畫並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計畫,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擬定招投標計畫,編制招標檔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組織招標的單位”)開展公款存放招投標工作,應依據招標檔案在“金華市政府採購網”(其他採購公告或通知欄目,註明為非政府採購項目)和主管部門入口網站上發布招標公告,公告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的時間不得少於20日。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招標數量、投標人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獲取招標檔案的途徑、監管部門及聯繫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參與競爭性存放招投標的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金華市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三)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及重大違約事件;
(四)監管評級達到一定標準,人民銀行年度綜合評價近3年均B級以上,銀監部門上年度監管評級2級以上,對地方經濟有特殊貢獻的可適當放寬,但須報經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單位應按規定建立5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嚴格執行利益迴避的相關規定,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三條 競爭性存放評標方法,由各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在以下方法中選擇制定。
(一)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由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兩部分構成。評分指標至少應包括利率水平、社會責任貢獻率、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和服務水平等方面,市級預算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定相關指標及分值權重。存款利率水平包括活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水平。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貢獻以市政府對銀行業年度考核結果作為依據。服務水平指標主要反映開戶銀行信息系統建設、對賬服務、分賬核算服務、相關業務收費情況、以往提供服務履約情況等方面。
(二)高收益優先法。定期存款競爭性存放招投標可以定期存款年利率為標的,採取高收益優先原則,標的相同時輔以經營狀況和服務水平等指標評分。定期存款年利率必須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
當參與投標的銀行且評標時有效投標銀行的數量不足3家時,不得開標,並重新組織公開招投標。
第二十四條 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結果經招標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招標結果生效後,招標單位應向中標銀行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招標結果通知所有競標銀行,並在“金華政府採購網”和市級主管部門入口網站上對中標銀行及中標利率等中標信息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 市級預算單位應與中標銀行按照招標檔案和該銀行投標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規範的書面協定,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權利義務關係包括中標銀行應提供的具體服務事項、違約責任的處理、單位和開戶銀行在確保賬戶資金安全中的職責、協定變更和終止條件等。
第二十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協定簽訂後辦理定期存款相關手續。中標銀行應及時向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定期存單。
第二十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採取招投標方式:
(一)涉密、年日均存款餘額不超過100萬元賬戶、閒置資金量低於100萬元或者資金閒置時間少於3個月的;
(二)開戶銀行經招投標確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金華市政府採購網”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標利率;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檔案另有規定的;
(四)經市政府批准可不實行招投標的其他情形。
閒置資金是指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暫時閒置、可用於定期存放的資金。
不採取招投標方式存放的資金,應存放於原開戶銀行,不得跨行轉存。
第二十八條 市級預算單位應在開立銀行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憑《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設(變更)申請表》第一聯、第五聯,同時附經人民銀行核准的開戶許可證複印件,經競爭性存放確定開戶銀行的還應提供中標通知書複印件等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級預算單位應在辦理定期存款存放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並附定期存單複印件,經競爭性存放確定存放銀行的還應提供中標通知書複印件等報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招標確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後仍需續存原中標銀行的,可不重新組織招投標,但須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且續存利率不低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金華市政府採購網”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標利率。
第三十一條 定期存款存放中標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提前收回定期存款,並有權拒絕其在以後2至5年內參與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
(一)出現資金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財務狀況惡化的;
(二)監管評級降低後低於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標準,監管部門認為存在較大運營風險的;
(三)進行不正當投標的;
(四)沒有按照中標協定承諾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
(五)不能按規定將到期存款本息足額繳入單位賬戶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資金安全行為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級預算單位應按財政和人民銀行等部門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資金、各類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轉為定期存款或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信用擔保,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
第三十三條 市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市級預算單位公款存放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及資金存放管理檔案,定期對所屬市級預算單位公款存放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及不按規定進行資金存放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有關職能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監察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金華市中心支行、市審計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市級預算單位公款存放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加強對單位公款撥付、存放管理的監管,建立市級預算單位公款存放信息檔案,對市級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及定期存放情況實施動態管理。
人民銀行金華市中心支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本辦法等有關規定,監督管理銀行機構為市級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或撤銷銀行賬戶,查處銀行機構在賬戶開立、使用和資金存放中的違規行為。
市審計局等監管部門應結合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等各類審計和專項檢查,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實施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發現銀行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按規定及時移交市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監督管理機構在對市級預算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應如實提供資金存放情況、銀行賬戶的開立和收付及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絕、阻撓、隱瞞;有關銀行機構應如實提供受查市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及銀行賬戶的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
第三十六條 各監督管理機構在對市級預算單位公款存放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外,應函告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視情處理,對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單位暫停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操作許可權,非國庫集中支付單位暫停或停止撥款;對應追究市級預算單位有關人員責任和銀行機構有關人員責任或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競爭性存放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變更銀行賬戶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改變賬戶用途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
(五)開立銀行賬戶、定期存款存放不按規定報送市財政局備案的;
(六)其他違反公款存放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銀行機構違反法律、法規、《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為市級預算單位開立、變更、使用銀行賬戶及辦理資金存放的,由人民銀行金華市中心支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建立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制度,定期對市級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實施年檢,跟蹤監督開立和使用情況。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機關及所屬各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人民團體和協會、市工商聯和各民主黨派市委會的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市級主管部門對下屬非預算單位的公款存放參照本辦法進行規範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區)預算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二條 國有企業的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工作由市國資委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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