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衢政辦發〔2015〕94號印發《衢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衢政辦發〔2015〕9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30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衢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衢政辦發〔2015〕9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衢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2015年12月30日
暫行辦法
衢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資金效益,引導銀行業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發展,防止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浙委辦發〔2015〕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9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授權代行政府職能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的競爭性存放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上級補助資金、自有資金和代管資金等。
公款競爭性存放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確定公款存放銀行的管理活動。
市級預算單位採取招投標方式選擇開戶銀行開設賬戶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公款競爭性存放。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發布之前,沒有以招投標方式存放的公款,應在約定期限到期後按本辦法規定實行競爭性存放。
第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投標原則上由各市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或統一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招標,採取市級主管部門統一招標,下屬單位依據招標結果辦理資金存放的辦法。下屬單位具備招標能力的,經市級主管部門同意後也可自行組織實施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投標。
第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公款競爭性存放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款競爭性存放應公開、公平、公正開展,防範廉政風險。
(二)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相統一原則。科學測算現金流量,在確保單位資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動性需求的基礎上,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第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測算的現金流量,制訂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計畫,並報送市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報送的計畫,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擬定招投標計畫,編制招標檔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開展公款存放招投標工作,應在“衢州市政府門戶網”和市級主管部門入口網站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內容包括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招標數量、投標人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獲取招標檔案的方式等事項。
第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項目僅限於銀行定期存款。
本辦法所指銀行定期存款,是指將暫時閒置的公款按一定期限存放銀行,銀行獲得存款並支付利息的交易行為。
第十條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資金支付流動性需要自行確定,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 參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投標的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及政策性銀行。銀行參與投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及重大違約事件;
(三)監管評級達到一定標準,人民銀行上年度綜合評價B級以上,銀監部門上年度監管評級3級以上。
第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單位應按規定建立5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嚴格執行利益迴避的相關規定,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以定期存款年利率為標的,按高利率中標原則確定招標結果。競標銀行定期存款投標利率應符合國家利率政策相關規定。競標銀行所投標的相同時,通過對各競標銀行經營狀況和服務水平等指標評分確定。
經營狀況指標主要反映競標銀行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務水平指標主要反映競標銀行銀行信息系統建設、對賬服務、分賬核算服務、相關業務收費情況、以往提供服務履約情況等方面。具體指標及分值權重由招標單位確定。
第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結果經招標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招標結果生效後,招標單位應向中標銀行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招標結果通知所有競標銀行,並在“衢州市政府門戶網”和市級主管部門入口網站上對中標銀行及中標利率等中標信息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結果公告後,市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具體中標結果書面通知相應下屬單位,與中標銀行簽訂規範的定期存款協定,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協定內容應包括中標銀行應提供的具體服務事項、違約責任的處理、雙方在確保賬戶資金安全中的職責、協定變更和終止條件等。
第十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簽訂書面協定後辦理定期存款相關手續。中標銀行應及時向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定期存單。
第十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採取招投標方式:
(一)閒置資金量小於200萬元的;
(二)資金閒置時間少於3個月的;
(三)開戶銀行經招投標確定,且定期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衢州市政府門戶網”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標利率;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檔案另有明確規定的;
(五)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實行招投標的其他情形。
閒置資金是指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支付基礎上暫時閒置、可用於定期存放的資金。
不採取招投標方式存放的資金,應存放於原開戶銀行,不得跨行轉存。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招標確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後仍需續存原中標銀行的,可不重新組織招投標,但需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且續存利率不低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衢州市政府門戶網”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標利率。
第十九條 定期存款存放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提前收回定期存款,並有權拒絕其在以後2至5年內參與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
(一)出現資金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財務狀況惡化的;
(二)監管評級降低後低於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標準,監管部門認為存在較大運營風險的;
(三)進行不正當投標的;
(四)沒有按照中標協定承諾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
(五)不能按規定將到期存款本息足額繳入單位賬戶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資金安全行為的。
第二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按有關規定收取的各類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轉為定期存款或為其他單位、個人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一條 市級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本部門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的主體責任,依據招投標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製定公款競爭性存放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加強對所屬單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對所屬單位公款存放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規定存放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市級有關職能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等監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應加強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的業務指導,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審計局等其他監管機構應結合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等各類審計和專項檢查,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實施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發現銀行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按規定及時移交市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監管部門在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應如實提供公款存放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絕、阻撓、隱瞞;有關銀行機構應如實提供受檢查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存放及銀行賬戶的資金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
第二十四條 各監管部門在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違規行為外,應函告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視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暫停或停止對違規單位撥款的決定;對應追究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人員責任和銀行機構有關人員責任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競爭性存放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
(三)違反《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公款存放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機關及所屬各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人民團體和協會、市工商聯和各民主黨派市委會的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級主管部門對下屬企業的公款存放管理參照市屬國資監管企業公款存放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授權代行政府職能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的競爭性存放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上級補助資金、自有資金和代管資金等。
公款競爭性存放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確定公款存放銀行的管理活動。
市級預算單位採取招投標方式選擇開戶銀行開設賬戶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公款競爭性存放。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發布之前,沒有以招投標方式存放的公款,應在約定期限到期後按本辦法規定實行競爭性存放。
第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投標原則上由各市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或統一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招標,採取市級主管部門統一招標,下屬單位依據招標結果辦理資金存放的辦法。下屬單位具備招標能力的,經市級主管部門同意後也可自行組織實施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投標。
第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公款競爭性存放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款競爭性存放應公開、公平、公正開展,防範廉政風險。
(二)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相統一原則。科學測算現金流量,在確保單位資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動性需求的基礎上,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第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測算的現金流量,制訂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計畫,並報送市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報送的計畫,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擬定招投標計畫,編制招標檔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開展公款存放招投標工作,應在“衢州市政府門戶網”和市級主管部門入口網站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內容包括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招標數量、投標人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獲取招標檔案的方式等事項。
第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項目僅限於銀行定期存款。
本辦法所指銀行定期存款,是指將暫時閒置的公款按一定期限存放銀行,銀行獲得存款並支付利息的交易行為。
第十條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資金支付流動性需要自行確定,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 參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投標的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及政策性銀行。銀行參與投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及重大違約事件;
(三)監管評級達到一定標準,人民銀行上年度綜合評價B級以上,銀監部門上年度監管評級3級以上。
第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單位應按規定建立5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嚴格執行利益迴避的相關規定,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以定期存款年利率為標的,按高利率中標原則確定招標結果。競標銀行定期存款投標利率應符合國家利率政策相關規定。競標銀行所投標的相同時,通過對各競標銀行經營狀況和服務水平等指標評分確定。
經營狀況指標主要反映競標銀行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務水平指標主要反映競標銀行銀行信息系統建設、對賬服務、分賬核算服務、相關業務收費情況、以往提供服務履約情況等方面。具體指標及分值權重由招標單位確定。
第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結果經招標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招標結果生效後,招標單位應向中標銀行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招標結果通知所有競標銀行,並在“衢州市政府門戶網”和市級主管部門入口網站上對中標銀行及中標利率等中標信息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結果公告後,市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具體中標結果書面通知相應下屬單位,與中標銀行簽訂規範的定期存款協定,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協定內容應包括中標銀行應提供的具體服務事項、違約責任的處理、雙方在確保賬戶資金安全中的職責、協定變更和終止條件等。
第十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簽訂書面協定後辦理定期存款相關手續。中標銀行應及時向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定期存單。
第十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採取招投標方式:
(一)閒置資金量小於200萬元的;
(二)資金閒置時間少於3個月的;
(三)開戶銀行經招投標確定,且定期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衢州市政府門戶網”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標利率;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檔案另有明確規定的;
(五)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實行招投標的其他情形。
閒置資金是指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支付基礎上暫時閒置、可用於定期存放的資金。
不採取招投標方式存放的資金,應存放於原開戶銀行,不得跨行轉存。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招標確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後仍需續存原中標銀行的,可不重新組織招投標,但需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且續存利率不低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衢州市政府門戶網”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標利率。
第十九條 定期存款存放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提前收回定期存款,並有權拒絕其在以後2至5年內參與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
(一)出現資金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財務狀況惡化的;
(二)監管評級降低後低於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標準,監管部門認為存在較大運營風險的;
(三)進行不正當投標的;
(四)沒有按照中標協定承諾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
(五)不能按規定將到期存款本息足額繳入單位賬戶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資金安全行為的。
第二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按有關規定收取的各類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轉為定期存款或為其他單位、個人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一條 市級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本部門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的主體責任,依據招投標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製定公款競爭性存放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加強對所屬單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對所屬單位公款存放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規定存放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市級有關職能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等監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應加強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的業務指導,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審計局等其他監管機構應結合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等各類審計和專項檢查,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實施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發現銀行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按規定及時移交市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監管部門在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應如實提供公款存放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絕、阻撓、隱瞞;有關銀行機構應如實提供受檢查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存放及銀行賬戶的資金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
第二十四條 各監管部門在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違規行為外,應函告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視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暫停或停止對違規單位撥款的決定;對應追究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人員責任和銀行機構有關人員責任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競爭性存放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
(三)違反《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公款存放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機關及所屬各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人民團體和協會、市工商聯和各民主黨派市委會的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級主管部門對下屬企業的公款存放管理參照市屬國資監管企業公款存放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