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4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加強個人收入調節稅徵收管理的規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11.06
- 實施時間:1989.11.06
1989年11月4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收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5.《浙江省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暫行規定》(1985年3月20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6.《浙江省加強個人收入調節稅徵收管理的規定》(1989年11月4...
者相對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業的收入分配規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來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信息庫,完善稅收征管機制,有針對性地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徵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四)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利潤,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五)...
第二條 個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收入,必須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第三條 納稅人取得《條例》第二條所列1至4項的...
一定時期內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幹部職工的收入存在一些差距有其客觀性,但對這種差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加強管理,嚴格規範,並加以適度的控制和調節,決不能...
個人收入調節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取得個人收入的中國公民徵收的一種稅。1986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其主要目的是調節...
第二條 對私營企業投資者參加企業經營取得的工資收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第三條 對私營企業投資者從私營企業...
第十七條 對無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稅務機關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取締。對無證經營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臨時經營營業稅,並可酌情按營業稅稅額在一至三十成...
屬政策規定減免稅的,應嚴格按稅收管理體制審批,凡政策規定減免稅到期的,應立即恢復徵稅。嚴格個人收入調節稅代扣代繳制度,不執行代扣代繳的,由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
(注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
個人收入調節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具有中國國籍、戶籍,並在中國境內居住,取得達到規定納稅標準收入的公民。個人收入調節稅徵稅對象是納稅人的應稅收入,包括工資、薪金...
1986年9月,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1993年...
為加強稅收管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及稅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對拖欠稅款企業要嚴格按稅法規定加收滯納金。要加強對個人收入調節稅、獎金稅的徵收管理,搞好源泉控管,健全個人申報納稅制度,以控制消費基金過分向個人傾斜,緩解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