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監管新方法

流動資金監管新方法是對認可機構流動資金的監管方法之一。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據巴塞爾委員會流動資金的管理建議和香港流動資金的監管制度,於1994年8月推出的一種管理認可機構流動資金的新的辦法。新辦法對認可機構的流動資金的充裕程度,以質量並舉的方法按多個因素進行評估,如流動資金比率、到期資產組合、在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借款能力、集團內部交易和貸存比率等。

此外,流動性監管應主要由認可機構的董事會和監管部負責,並及時向金融管理局提交流動性監管政策的書面檔案。有關流動資金監管的新政策,已經體現在 《銀行業條例》有關內容的修訂之中。從實施後的情況來看,香港銀行業的總體流動性比率高於《銀行業條例》規定的最低2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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