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流動資金範圍

核定流動資金範圍是零售企業和三級批發企業,實際流動資金定額管理,按定額核定流動資金的適用範圍。按商業部規定的核資範圍和多年的實踐經驗,實行獨立核算的零售企業和三級批發企業,都要核定流動資金,實行定額管理。隨著商業經營體制的改革,對現行的管理體制和辦法,正在探索改革,核定流動資金的範圍,也將擴大。

核定流動資金定額是對商業企業在經營活動過程中所需的流動資金,核定占用量和應達到周轉水平的定量指數。流動資金定額是考核企業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指標,國家有計畫分配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的依據,企業加強資金計畫管理的手段。其計算方法,要據各項目資金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一般採用:周期計算法、占用率計算法、歷史實績推算法(又稱因素比例計算法)、統計測算法等。其管理形式。有以“額”掌握和以“率”掌握兩種。前者是核定流動資金占用的絕對額,在執行中,銷售額增減變化與否,定額不變,適用於經營規模不大,銷售和庫存都較穩定的企業,後者是根據計畫銷售額核定流動資金占用率或周轉率,在執行中,隨實際銷售額的增減變化,相應地增減流動資金占用額,適用於經營規模較大,銷售額增長較快的企業。其核定的程式和步驟,通常是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核定流動資金定額的要求,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商品流轉計畫為依據,由企業領導負責,組織計畫、業務、儲運、財會等部門共同研究、計算,提出流動資金定額的需要額,逐級上報,經綜合平衡批准,納入國家計畫,作為綜合指標,由國家銀行會同企業主管部門,逐級下達年度流動資金周轉計畫,層層落實到企業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