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

我國管理國有企業流動資金的一種制度。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從1993年7月1日起,國有企業的流動資金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管理的範圍,包括工交、物資、內貿、外貿、農牧、文教衛生等部門所屬的國營企業。由於人民銀行於1984年1月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不再對企業直接辦理信貸業務,人民銀行又授權給各專業銀行統一管理國有企業流動資金。

其主要內容有:
(1) 原國撥流動資金仍歸企業作用,由銀行管理,適當調劑。
(2) 按平均先進的銷售收入資金率(或銷售成本資金率)核定工商企業流動資金占用額或周轉庫存限額,作為銀行向企業供應資金的依據。
(3) 按國家下達的加速流動資金周轉指標,考核和根據企業流動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加息或泮動利率。
(4) 建立企業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制度。
(5) 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對不同的行業、企業和產品實行差別利率。
(6) 統一審査企業資金決算,明確規定處理流動資金損失的政策界限,等等。
國有企業流動資金由國家銀行統一管理,有利於把企業資金供應與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克服過去都管又都不管的弊端;有利於運用金融管理和信貸、利息等經濟槓桿,促進企業提高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有利於增強企業管理資金的活力與壓力,促使企業建立與健全經濟責任制,確保資金安全,精打細算,節約使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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