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銀團貸款

國際銀團貸款,又稱“辛迪加貸款”。是指為分散貸款風險,從事國際借貸業務的銀行組成集團,由集團的每一成員分別承擔貸款總額的一部分,按該集團與借款人訂立的借貸協定規定條件,由集團的代表統一借給借款人。貸款人一般是國家性商業銀行。借款人可以是私營公司、國營企業或政府機構。貸款方式有兩種:(1)直接財團貸款,由財團內各個貸款銀行直接向借款人貸款,貸款工作由各貸款行在借貸協定上指定的共同代理銀行統一管理,並統一辦理貸款的發放與償還;(2)間接財團貸款,由一家牽頭銀行向借款人貸款,而後由該行將參加貸款權分別轉售其他銀行。貸款工作由牽頭銀行負責管理。

基本介紹

基本介紹,基本方式,起源與發展,原因,特點,銀團內部分工,銀團貸款協定,條件,其他法律檔案,

基本介紹

國際銀團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委任書(Mandate Letter)的形式授權牽頭行(Leading Bank或Managing Bank)組織銀團向其提供貸款。直接參與型的國際銀團貸款是在牽頭行的組織下,各參與行直接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協定,按照一份共同的協定所規定的統一條件貸款給借款人,參與行與借款人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而間接參與型的國際銀團貸款則是先由牽頭行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諾提供貸款,然後由牽頭行把已提供的或將要提供的貸款以一定的方式轉讓給參與行,參與行與借款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某些情況下借款人甚至不知道參與行的存在。 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參加而組成的國際銀團,按照內部分工和出資比例向某一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銀團的大小是根據項目的籌資規模決定的。銀團成員少則幾家,多則幾十家。
國際銀團貸款國際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分為直接貸款和間接貸款,前者是由銀團內各成員行委託代理行向借款人發放、回收和統一管理的貸款;後者是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成員行,全部的貸款管理工作均由牽頭行負責的貸款。

基本方式

主要直接參與型(Direct Participation或Loan Syndication)和間接參與型(Indirect Participation或Loan Participation)。

起源與發展

銀團貸款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不斷發展而出現的一種融資方式。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為了迅速彌合戰爭創傷,採用多種方式國際銀團貸款,籌措資金,發展生產,振興經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促進了生產向國際化發展。生產的國際化促進了市場的國際化,加速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增加了融資需求,所需資金數額也逐漸增大。由於巨額貸款僅靠一家銀行的力量很難承擔,況且風險也很大,任何銀行都不願獨自承擔。為了分散風險,有意發放貸款的各家銀行便組成集團,每家銀行認購一定的貸款份額,由一家代理行統一發放和回收。銀團貸款由此產生。
70年代以來,國際銀團貸款經歷了三個階段。70年代初到1981年期間,傳統的銀行雙邊貸款逐漸被銀團貸款所取代,因為銀團貸款既能籌得巨額資金,又可分散貸款風險,借貸雙方十分滿意。1982~1986年,由於銀團貸款市場中最龐大的需求者──開發中國家為沉重的債務危機所迫,不得不減少貸款活動,因而銀團貸款規模大大收縮。與此同時,更多的資信可靠的借款人由國際信貸市場轉向國際債券市場籌集資金。1987年以來銀團貸款又重新興旺起來。但是,此時的銀團貸款市場在結構上已有很大改變。私人企業取代了過去銀團貸款主要借款人──政府或官方機構。國際銀團貸款得以重振的主要原因還在於國際信貸市場上出現了多種期權貸款業務。它較債券靈活,成本低於一般銀行貸款,不僅能融通流動資金,也能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在國際債券市場動盪不定的局面下,許多信用評級較低的公司願意轉向這種貸款方式來籌集資金。同時,國際債券市場上籌資成本的上漲,以及包銷風險的增加,也增強了銀團貸款方式的競爭力。

原因

銀團貸款能夠不斷發展的原因是:①籌款金額大,期限長,不受貸款規模的限制;②分散了貸款風險,各貸款行只按各自貸款的比例分別承擔貸款風險;③避免了同業競爭,增強了業務合作;④不附帶諸如貸款必須用於購買貸款國商品等限制性條件;⑤籌資時間較短,費用也比較合理。

特點

(1)分散貸款風險,由於國際銀團貸款是多家銀行共同向一個借款人貸款,萬一借款人無力還債時,呆帳的風險由所有參與銀團貸款的成員分攤;
(2)貸款期限較長,一般3-8年,有的甚至長達10年以上。
(3)貸款金額較大。

銀團內部分工

由於參加貸款行承擔的貸款份額各不相同,因而在銀團中擁有的地位和分工也不盡相同:①牽頭行,是銀團的組織者,一般均選擇有實力、有威望的大銀行擔任。職能是為借款人物色貸款銀行,組織銀團;協助借款人編制資料備忘錄;聘請律師起草貸款協定和有關法律檔案;負責貸款的廣告宣傳;安排貸款協定的簽字儀式及首次提款等。②副牽頭行,在較大的銀團中,僅有一家牽頭行往往力不勝任,還需設副牽頭行協助工作。③代理行,由銀團委託作為“貸款管理人”的銀行,全權代表銀團在貸款協定上籤字,按照貸款協定的條款負責貸款發放和回收貸款,並負責全部貸款的管理工作。它還負有溝通銀團內各成員行之間的信息,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出面處理違約事件,協調銀團與借款人之間的關係等責任。④參加行,指其他參加銀團,並按比例認購貸款份額的銀行。

銀團貸款協定

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檔案,對簽署協定的各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主要內容有:①貸款金額和貨幣種類,是貸款協定的核心,表明銀團對借款人承擔義務的限度。在銀團貸款中,貨幣選擇的範圍一般包括自由的可兌換貨幣、國際上可大量得到的貨幣(通過金融市場)和適合於借款人需要的貨幣。②貸款期限,銀團貸款的期限比較靈活,短則3~5年,長的可達10~20年,但一般為7~10年。銀團貸款的整個貸款期分為三個階段,即提款期、寬限期和還款期。提款期一般為2~4年,在此期間全部貸款必須提完,否則,逾期未提部分視為主動放棄,不得再次提取。寬限期從提款期結束開始,一般為半年至1年,在寬限期內借款人只付利息,不還本金。還款期視貸款金額的大小、期限的長短而定,一般為5~7年,在還款期內貸款本金可分若干次償還,直至貸款全部還清為止。③貸款利率,有固定和浮動之分。固定利率是借貸雙方簽約時選用的一個固定不變、適用於整個貸款期的利率。浮動利率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通常選用6個月)為基本利率,再加上一個利差,作為銀團貸款的風險費用。④說明與保證,是借款人在貸款協定中對其承擔義務的合法權利及其財務狀況與經營狀況等事實所作的明確說明,借款人必須保證該說明是真實準確的。說明包括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行為是否得到政府的批准和許可的證明、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等等。⑤先決條件,包括提供使貸款人滿意的擔保函;一切必要的政府批文、證明或授權;借款人的證明檔案,如合資契約、章程、營業執照、財務報表等;律師意見書;費用函等等。⑥費用條款。在銀團貸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利息以外,還要承擔諸如承擔費管理費代理費、雜費等費用。⑦稅務條款。一般來說,國際銀團貸款所涉及的稅收利息預提稅印花稅和對貸款人在借款人國家開立的辦事機構徵收的稅項。不同國家所課稅項的稅率各不相同。⑧法律條款。一般包括確定準據法、規定審判地點和指定訴訟代理。準據法即規定以某國的法律作為該貸款協定的必遵法律,常用的為英國法、美國法和香港法。準據法確定後,審判地點也就確定,一般都在同一國家。此外,借款人還須指定它在審判地點的訴訟代理,以便在今後發生起訴或被訴時,有其合法的訴訟代理接受法院傳票並辦理有關法律事宜。

條件

銀團貸款得以進行的前提,對借款人本身的條件及要求必須符合銀團貸款的慣例和一般要求,而銀團貸款的條件也要符合借款人的要求。只有兩方面互相認可,銀團貸款工作才能順利進行。出於貸款安全性考慮,銀團貸款對借款人的選擇傾向於一國政府機構,地方政府,中央銀行,官方金融機構和有實力的企業及國際機構,跨國公司等。
借款人的資信程度越高,越容易獲得銀團貸款,而且條件相對越有利。銀團貸款的使用儘管較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寬鬆,但用途必須明確。即前者並不像後者那樣事先已規定貸款的使用方向,但在申請貸款時的用途一定要明確。銀團貸款的利率有固定利率浮動利率兩種。浮動利率一般以國際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為基礎利率。國際上比較通用的基礎利率有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libor)和美國優惠放款利率等。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是指倫敦歐洲貨幣市場銀行間的資金拆借利率,其利率是目前國外浮動利率貸款中採用最多的基礎利率,它從市種上分為美元。日元、英鎊、馬克等。浮動利率的調整期限有1個月、3個月、6個月、1年等多種。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每天都在變化。此外,擔保是銀團貸款的必備條件。擔保人必須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和資信度

其他法律檔案

委託書(mamdateletter)
“義務承擔書”(commitmentletter)
“情況備忘錄”(informationmemorandum)
談判並簽訂銀團貸款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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