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流動基金貸款

我國銀行對國營工交企業自有流動基金達不到規定比例部分而發放的貸款。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後,財政對企業不再增撥流動基金,企業必須從自身積累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以補充流動基金,對自有流動基金不足規定比例部分,由銀行發放流動基金貸款。企業自有流動基金應有額,以上年定額流動資金實際平均占用額為基礎,牛產企業按70%,物資供銷企業按50%計算。這種貸款屬墊付性質,期限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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