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監督

資金監督主要指銀行對企業流動資金的運動過程和使用狀況實施的經濟監督。1983年6月,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的報告》,決定從7月1日起,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委託各專業銀行對各自的開戶單位進行管理。這樣,國家銀行不僅以貸款銀行的身份對企業進行信貸監督,並且行使國家賦予的資金監督權。

國家銀行作為管理國營企業流動資金的職能部分,主要有以下管理和監督責任:
(1)制定管理國營企業流動資金的規章制度;
(2)監督企業按照規定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3)審查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的流動資金計畫和執行情況,考核資金使用效益;
(4)監督和檢查企業流動資金的使用情況,如發現企業有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資金問題,銀行可採取必要的信貸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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