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政資金監管

鄉鎮財政資金監管是指財政部門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及規定,依法依規依程式履行財政監督職能,對各級政府安排和分配用於鄉鎮以下的各種財政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鎮財政資金監管
  • 外文名:無
  • 實施機構:城鄉政府
  • 類別:政府管理方法
主要內容,保障機制,配套措施,

主要內容

(一)對鄉村基本支出經費的監管
1、加強鄉鎮財政預算管理。財政所要將稅收、非稅收入、上年結餘資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綜合預算;要加強收入征管工作,對鄉鎮負責徵收的財政收入,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要全面清理預算外收入,嚴格基金收入管理,堅決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設“小金庫”;要逐步完善鄉鎮本級支出預算編制,實行基本支出定員定額管理,建立項目庫管理制度;要強化預算執行管理,堅持支出執行按預算,追加支出按程式。
2、深化“鄉財縣管鄉用”改革。進一步按照“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採購統辦、票據統管、縣鄉聯網”的改革要求,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全面監督鄉鎮財政收支管理。根據“預算控制指標,指標控制計畫,計畫控制支出”的原則,全程監督鄉鎮財政資金申報、審批、核撥、使用等情況。鄉鎮財政要加強財務支出核算,統一支出項目、標準和範圍,規範財務收支行為;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要求,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理財機制。
3、加強鄉鎮債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債務控制和化債激勵約束機制,建立鄉鎮債務動態監控制度,全面掌握鄉鎮債務變化情況,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鎮債務,努力化解歷史債務。要將債務化解納入鄉鎮財稅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和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加強鄉鎮國有和集體資產管理,完善資產購買、處置、登記和台賬制度,做到資產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統一,防止資產流失。
4、加強村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積極推行“村賬鄉代理”。按照村級資金“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財務審批權、民主監督權”不變的原則,財政所要會同農經站積極推進集中代理村級財務會計核算工作,規範村級票據管理,實現村級賬務的專賬、專人、專戶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維護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二)對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
1、項目資金是指用於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自然生態環境、教育、醫療、文化條件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財政補助資金。
2、對項目建設資金監管的主要做法:
(1)對上級和鄉鎮本級安排並由鄉鎮財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項目建設資金。
一是嚴把項目申報關。相關業務股室要把項目申報的相關政策檔案提供給財政所,財政所對項目申報的真實性、可行性進行實地查看,簽署書面意見或建議,並向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和相關業務股室報告。
二是嚴把項目公示關。財政所要將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及數量、實施範圍、責任人和受益人等情況在“政務公開欄”或“財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三是嚴把項目查驗關。項目開工建設期間,財政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實地了解工程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檢查是否按照批覆的地點和建設內容使用項目資金,資金撥付手續是否健全,票據是否正規,資金使用是否與工程量相一致等,並向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和相關業務股室報告。項目竣工後,財政所要參與工程竣工決算驗收。
四是嚴把資金撥付關。對通過鄉鎮財政撥付資金的項目,驗收合格的應按有關要求及時撥付;驗收不合格或民眾有意見的,鄉鎮財政應主動查明原因向相關業務股室報告,按規定處理。對不通過鄉鎮財政撥付,實行縣級報賬制的項目,財政所要提出資金撥付意見,縣直相關部門要參考鄉鎮財政提出的意見進行資金撥付或報賬。
五是嚴把資料歸集關。項目竣工驗收後,鄉鎮財政要做好項目資料及財務會計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提出項目運轉和維護管理建議。如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在項目申報立項、公示、建設、驗收、資金撥付等各個環節,財政所要按照縣綜改辦要求做到事前、事中、事後全程參與監管。
(2)對暫未納入鄉鎮財政監管的上級下達的項目建設資金。屬縣財政部門直接下達或縣財政與主管部門共同下達的,財政局相關業務股室要將項目檔案、資金額度分解告知縣鄉財局和財政所,並提出具體的資金監管要求。財政所要及時收集縣財政局各業務股室下發的項目資金檔案,建立項目檔案,避免項目重複申報、重複獎補。同時,根據縣財政局的委託,做好項目和資金的監管工作,並把監管情況及時向縣財政局和縣直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屬上級主管部門直接下達到鄉鎮的項目建設資金,縣財政局相關業務股室要協同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向縣鄉財局和財政所提供項目檔案和資金信息。財政所要抓好信息溝通反饋工作,協同參與項目招投標、契約簽訂、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等方面的工作。
(3)夯實項目資金管理基礎。財政所要按照本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積極調查研究,徵求村民委員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結合實際情況,按各類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分別建立本鄉鎮的農村水利、鄉村道路、學校醫院、集鎮村莊、環境保護等項目庫,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三)對財政補助性資金的監管
1、財政補助性資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積、糧食產量、牲畜頭(只)數、購買行為等作為分配依據,直接或間接補助到農民的財政資金。包括鼓勵農民發展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收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和支持農村教育、文化、衛生事業運轉方面的財政補助資金。
2、對財政補助性資金監管的主要做法:
一是加強財政補助性資金政策的宣傳工作,及時公開公示補助政策和補助對象。財政所要聯繫、配合和督促有關站所、單位,及時公開各種補助政策,將村委會上報的補貼對象、補貼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監督電話等信息在“村務公開欄”或“財務公開欄”進行公開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確保農民民眾的知情權。
二是加強補助基礎信息的核實工作。財政所要將有關站所、單位、村委會確認上報的補貼對象、補貼金額等基礎數據信息進行核查、比對。如對比較容易發生變化的五保戶供養人數、低保救助人數、優撫對象人數、退耕還林補助面積等,進行抽查核實,有關站所、單位、村委會應主動配合。現場核查必須形成核查記錄,核查人員簽字,並由財政所長簽署意見後,及時上報縣鄉鎮財政管理局、相關業務股室和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核查記錄要留存歸檔。
三對暫未納入“一卡通”發放的補助性資金,由相關業務股室與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銜接,凡能直接發給農戶的財政補助性資金,原則上都要通過鄉鎮財稅信息網財政補貼系統以“一卡通”方式發放。財政所根據上級要求,配合有關站所對補助性資金髮放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進行抽查核實,並把抽查核實情況向縣鄉鎮財政管理局、相關業務股室和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保障機制

一、建立鄉鎮財政資金監管信息通達制度。
(1)鄉鎮財政資金信息通達,是指鄉鎮財政資金信息在鄉鎮財政所與上級財政部門之間的雙向傳遞。
(2)鄉鎮財政資金信息,包括各級各部門安排用於鄉鎮及以下的各類財政資金的政策檔案、管理辦法、資金指標檔案等。鄉鎮財政所按要求向上級財政部門反饋各項資金監管工作情況、問題、結果及建議。
(3)主要做法:實行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度,財政局各業務股室和鄉鎮財政所配備專人任信息聯絡員,負責歸集整理鄉鎮財政資金相關信息及傳遞工作。縣財政部門和同級其他部門用於鄉鎮及以下的財政資金信息,由信息聯絡員5個工作日內將檔案複印件及電子文檔傳遞給鄉財局,然後由鄉財局將信息整理分類,3個工作日內傳遞給財政所。財政所根根以上信息對各類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及時將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項目實施效果等信息上報相關業務股室和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
二、建立信息公開公示制度。
(1)鄉鎮財政資金信息公開公示,是指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和規定,對各級各部門安排用於鄉鎮及以下的各類財政資金,包括鄉村基本支出經費、鄉村項目建設資金、財政補助性資金等有關情況進行公開公示。
(2)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公示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做到“公布地點公眾化、公布形式專欄化、公布內容通俗化”。鄉鎮財政資金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方法確定。鄉鎮財政所對鄉鎮基層站所、單位、村委會的財政資金信息公開公示工作進行配合和督促。
(3)、建立監管工作巡查監督機制。財政所要認真梳理各類鄉鎮財政資金,明確監管的重點環節,提高監管效率。要對鄉鎮財政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4)、執行監管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嚴禁以任何理由剋扣或挪用農民補助資金,嚴禁暗箱操作,嚴禁隨意申報和重複申報項目,嚴禁虛假立項騙取套取項目資金,嚴禁截留、挪用、擠占、貪污、私分項目資金,嚴禁瞞報、少報、漏報資金監管發現的問題,否則,依法依紀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被截留、挪用、擠占、套取、貪污、私分的財政資金要如數追回,並移送縣紀檢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檢查機關實行問責;對出現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配套措施

1、加強資金監管工作領導。縣局成立了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由財政局長劉建明任組長,何想民、劉明、李洪國任副組長,李傑愚、羅凱、羅政潔、唐向龍、石益明為成員。鄉財局具體負責組織和指導財政所開展財政資金監管工作。財政監督檢查部門積極參與,配合開展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
2、建立鄉鎮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堅持事權與財力相匹配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對鄉鎮財政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力度,切實提高鄉鎮財政保障能力,確保鄉鎮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實施社會管理和落實民生政策的基本支出需要,並適當考慮發展性支出。
3、建立鄉鎮財政資金管理績效評價機制。縣財政局要建立健全鄉鎮財政資金管理的績效評價體系,結合鄉鎮財政收支總量與重點、資金性質、結構與效益,量化考評指標,每半年出具績效評價報告。重點分析收入、支出、債務增減及資金使用績效等,定期下達績效考評意見書,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落實。
4、建立監管工作巡查監督和激勵約束機制。縣鄉財局要認真梳理各類鄉鎮財政資金,明確監管重點,切實加強對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日常督促、檢查和指導。鄉鎮財政管理局和鄉鎮財政所要就鄉鎮財政資金有關情況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縣財政局要建立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將資金監管工作納入鄉村財政財務科學化精細化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工作措施得力、監管工作成效明顯、信息反饋及時的財政所,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開展不利的,要進行責任追究,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
5、建立監管成果利用制度。縣財政局根據鄉鎮財政反饋的實際情況,調整完善有關資金監管辦法,逐步實現資金分配與績效考評掛鈎,對財政資金監管工作成效明顯,提高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鄉鎮,在有關資金分配上將給予重點傾斜。
6、建立鄉鎮財政直接聯繫點制度。縣財政局將於每年確定兩個鄉鎮財政所做為直接聯繫點,以點帶面,全面推進鄉鎮財政資金監管,提升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水平。
7、加強鄉鎮財政監管能力建設。健全鄉鎮財政職能,完善機構人員管理,選擇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幹部充實到鄉鎮財政隊伍中來。加強鄉鎮財政人員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鄉鎮財政幹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要加大財政所的維修改造力度,逐步改善財政所的辦公和生活條件。加強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完善相關套用軟體,實現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信息化、網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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