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監督辦法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

為規範財政部門監督行為,加強財政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維護國家財經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財政管理法律法規,制定《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該《辦法》經2012年2月23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9號公布。《辦法》分總則、監督機構和人員、監督範圍和許可權、監督方式和程式、法律責任、附則6章29條,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門監督辦法
  • 通過時間:2012年2月23日
  • 施行時間:自2012年5月1日起
  • 審議會議:2012年2月23日財政部部務會議
財政部令,總則,監督機構人員,監督範圍許可權,監督方式程式,法律責任,附則,權威解讀,

財政部令

第69號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已經2012年2月23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財政部門監督行為,加強財政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維護國家財經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財政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監督對象)涉及財政、財務、會計等事項實施監督適用本辦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派出機構在規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實施監督。
第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財務隸屬關係對財政、財務等事項實施監督;按照行政區域對會計事項實施監督。
上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財政部門監督工作的指導;下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
第五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與財政管理相結合,將監督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根據監督結果完善相關政策、加強財政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績效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實施監督,提高監督效率。

監督機構人員

第八條 財政部門的監督職責由本部門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共同履行;由專職監督機構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程式、統一行政處罰。
第九條 專職監督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監督工作規劃;
(二)參與擬定涉及監督職責的財稅政策及法律制度;
(三)牽頭擬定本部門年度監督計畫;
(四)組織實施涉及重大事項的專項監督;
(五)向業務管理機構反饋監督結果及意見;
(六)組織實施本部門內部監督檢查。
第十條 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在履行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職責過程中加強日常監督;
(二)配合專職監督機構進行專項監督;
(三)根據監督結果完善相關財政政策;
(四)向專職監督機構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第十一條 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應當協調配合、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實施監督的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監督人員)應當具備與財政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監督人員應當廉潔自律,秉公執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條 監督人員與監督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監督對象有權申請有利害關係的監督人員迴避。
監督人員的迴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 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受法律保護。
對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監督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不得對監督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協助監督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所聘機構和人員的統一管理。

監督範圍許可權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三)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性資金的徵收、管理情況;
(四)國庫集中收付、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政府採購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金融類、文化企業等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
(七)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及執業情況的監督,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監督對象按照要求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
(二)調取、查閱、複製監督對象有關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資料,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賬戶信息、電子信息管理系統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的存款;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先行登記保存證據,並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暫停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監督對象制定或者執行的規定與國家相關規定相牴觸的,可以根據職權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權機關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對監督對象財政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財政部門可以公開。
第二十條 對有關財政違法行為的舉報,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監督方式程式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採取監控、督促、調查、核查、審查、檢查、評價等方法。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採取專項監督和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方式。
專項監督應當結合年度監督計畫,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日常監督應當結合履行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職責,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審計等有關機關的溝通和協作。有關機關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能夠滿足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加以利用。
財政部門履行監督職責,可以提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拒絕、阻撓、拖延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的;
(二)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
(三)對監督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六條 監督人員實施監督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七條 監督對象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鄉鎮財政機構在規定職權範圍內,或者受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委託,依法實施監督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權威解讀

為了規範財政部門監督行為,加強財政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維護國家財經秩序,財政部制定了《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遵循的原則
財政監督是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障財政職能作用發揮、提高財政管理水平、嚴肅財經紀律、推動源頭治腐、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財政改革與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對財政監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確定。目前財政部門實施監督主要依據《預算法》、《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檢查工作辦法》等,這些法規制度中有關財政監督的規定比較分散、原則,也不夠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政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綜合性的財政監督管理制度,對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範圍、機構及其職責、手段、程式、方式等內容予以全面規範。
此外,近年來,財政監督實踐中也積累了一些有效做法和經驗,如,監督理念由檢查型向管理型轉變,監督內容由注重查補收入向收支並重轉變,監督方式由注重事後檢查向事前審查審核、事中跟蹤監控、事後檢查處理有機結合的全過程監督轉變,監督目的由關注和查處財政違規事項的“糾錯”型向建立完善的內控機制、促進財政管理的“預防”型監督轉變,由安全性和合規性向效益性監督轉變等等。這些做法有效發揮了財政監督工作在保障財政政策執行、加強財政管理方面的職能作用,也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定下來。
制定《辦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嚴格遵循“不突破上位法”原則。二是全面總結財政監督工作經驗,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制度化。三是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和財政監督工作發展需要,積極借鑑國際有益經驗。
《辦法》出台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財政工作的要求,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財政監督工作圍繞科學發展主題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主線,服務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財政中心工作,切實加強收入、支出、金融、會計及內部監督,逐步建立健全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在推動財政體制改革、加強財政管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嚴肅了財經紀律,維護了財經秩序,有力地保障了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和各項財政政策順利實施。
財政監督工作的實踐為《辦法》的制定奠定了堅實基礎。《辦法》全面總結了財政監督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成果,對財政監督工作進行了系統規範,強調財政部門的監督貫穿財政管理始終,強調財政監督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明確財政部門內設的專職監督機構在財政監督工作中的牽頭組織作用和業務管理機構的日常監督作用,整合了財政部門監督職能,有利於提高財政監督工作效率。《辦法》的出台對進一步發揮財政監督職能作用,提高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推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29條,對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原則、監督機構及其職責、監督範圍、監督許可權、監督方式和程式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一是明確了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等事項實施監督。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派出機構在規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實施監督。此外,鄉鎮財政機構在規定職權範圍內或者受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委託,依法實施監督工作參照《辦法》執行。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既包括對本部門自身財務收支行為的監督,也包括對財政管理對象的監督。二是明確了監督工作原則。《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應當與財政管理相結合;應當加強績效監督。三是明確了監督機構及其職責。《辦法》規定財政部門監督職責由內設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共同承擔,明確了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各自的監督職責。四是明確了監督範圍和許可權。《辦法》明確規定了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範圍和許可權。五是規範了監督方式和程式。《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採取監控、督促、調查、核查、審查、檢查、評價等方法,採用專項監督和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方式。此外,還明確了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遵守的有關程式。
《辦法》在內容上的突出特點
《辦法》對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原則、監督機構及其職責、監督範圍、監督方式和程式等內容進行了全面規範,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突出強調了財政監督貫穿於財政管理始終,強調對財政資金運行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監督。財政監督是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績效到內部控制各個環節都需要財政監督的保障。與單一的事後監督相比,對財政資金的事前、事中監督更能發揮源頭監管作用,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防患於未然。同時,堅持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是貫徹落實國家重大財稅政策,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發揮財政職能作用的重要保障。二是突出強調了財政監督職責由內設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共同承擔。《辦法》在明確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各自的監督職責基礎上,突出強調了專職監督機構在監督工作中的牽頭組織作用和業務管理機構的日常監督作用,整合了財政部門的監督職能,有利於提高財政監督工作效率。三是充分考慮了鄉鎮財政機構在財政監管方面的職能作用。近年來,隨著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貫徹實施,涉農資金不斷增多,財政資金向基層、農村傾斜力度不斷加大,加強對涉農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十分重要。為了充分發揮鄉鎮財政機構的監管優勢,強化監管職責,實現對管轄範圍內所有財政性資金執行情況的全面監管,確保各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辦法》規定,鄉鎮財政機構在規定職權範圍內或者受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委託,依法實施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財政部門與其他部門的協調配合
為提高財政監督工作效率,財政部門實施監督過程中應當注重加強與其他部門、單位的協調配合。一是財政部門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移送有關單位處理。二是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審計等單位的溝通和協作,有關單位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能夠滿足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加以利用。三是財政部門履行監督職責,可以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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