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行補充流動資金

企業自行補充流動資金指1983年實行銀行統一管理國營企業流動資金辦法後,規定企業必須在稅後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補充流動資金。

企業自行補充流動資金,改變了過去企業無權、無責、也不能從自己積累中自行補充流動資金的做法,有利於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但現在提留比例較少,僅是從稅後留利分配的生產發展基金中提取10~30%,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有待進一步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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