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撥流動資金轉貸款

國撥流動資金轉貸款指國營施工企業歷年由財政撥給的流動資金轉為銀行貸款。施工企業國撥流動資金是1983年6月根據國務院決定,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之後(施工企業由人民銀行委託建設銀行統一管理)轉為貸款的。

國撥流動資金轉貸款,仍視同流動資金管理,用於施工生產和流通的周轉需要,歸企業長期使用,銀行不輕易收回。國撥流動資金轉貸款是國營企業流動資金管理上的一項重要改革,由財政無償供給改為通過信用方式提供,有償使用,有利於促進企業健全經濟責任制,加速資金周轉,精打細算節約使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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