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款程式

撥款程式指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和國營施工企業流動資金,依次分別撥給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程式。

(1)我國對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原來由國家預算撥款。撥款程式按1979年11月8日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建委(79)財基字458號通知頒發的《基本建設撥款暫行條例》辦理。1984年12月14日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84)2580號文《關於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下達執行後,已為貸款程式所代替。1985年12月14日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計資(85)2062號文《關於調整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貸款範圍等問題的若干規定》又將一部分投資改回到國家預算撥款。這部分投資項目限於國防科研項目、學校項目、醫療衛生設施項目、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工福利設施項目、防洪排澇和市政工程項目等。其撥款程式仍實施以前的辦法。
(2) 我國國營施工企業的流動資金以前統由國家財政預算撥給,其撥款按年調整一次。自1985年11月12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85)建總經字第62號《關於國營施工企業國撥流動資金轉貸款若干問題》的通知下達後,已一律轉作貸款,其調整余絀改按貸款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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