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流動資金貸款

我國銀行對外貿企業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貨款。貸款對象是經有關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或為進出口服務,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動資金,實行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根據不同用途,貨款分為:定額周轉貸款、時貸款、出口打包貸款、出口商品預購定金貨款、票據抵押貸款和專用基金貸款貸款的發放和使用,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堅持“區別對待、擇優扶持”、“以銷定貸”的原則。企業應向銀行按年、手分別編報借款計畫,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簽訂借款契約,明確雙方的經濟責任。貨款利率實行差別利率和加息、罰息制度,按季計收利息。貸款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採用利隨本清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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