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有償占用

流動資金有償占用是國家對企業占用流動資金收取費用的制度。1980年以前,國家撥給國營企業的流動資金都是無償占用的,占用多少,效益如何,企業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為了加強流動資金管理,促進企業加速流動資金周轉,節約使用國家資金,提高流動資金的綜合利用效果,財政部規定從1980年起,對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實行徵收流動資金占用費制度,變無償占用為有償占用,這是我國流動資金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1985年,財政部和建設銀行總行發出通知,國營建築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轉為建設銀行貸款,實行國撥流動資金有償占用制度,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仍歸企業使用,定期向建設銀行支付流動資金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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