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二輕集體所有制工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

《福建省政府關於二輕集體所有制工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是福建省人民政府1984年4月26日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二輕集體所有制工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
  • 發布文號:閩政[1984]44號
  • 發布日期:1984-04-26
  • 生效日期:1984-04-26
檔案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二輕集體所有制工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
(1984年4月26日閩政〔1984〕44號)
為了更好地發揮集體經濟的優越性,開創二輕工業的新局面,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67號和國發〔1984〕47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二輕集體所有制工業的若干政策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二輕集體所有制工業是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骨幹力量。要按照“開放、搞活、特殊、靈活”的方針,從政策上、財力上、物力上積極鼓勵、扶持、幫助二輕集體工業的發展。有關部門要本著“六個優先”的精神,給予大力支持。要積極而又穩妥地進行整頓和改革工作,加強經營管理,改善企業素質,促進生產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對國家多做貢獻。
二、要穩定二輕集體工業的管理體制。對二輕系統跨行業生產的企業,應根據“按行業歸口管生產,按所有制統一管政策”的精神,供產銷歸口安排,企業所有制和隸屬關係保持不變,有關部門要一視同仁,統籌安排。在實行經濟聯合、專業化生產協作以及組建專業公司中,應同樣採取生產聯合,企業隸屬關係不變的辦法。
三、企業的合法權益必須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調企業的資財,不得搞非法攤派。凡中發〔1981〕43號檔案下達後被平調的資財,要全部退還給各級二輕主管部門。對於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抵制、索賠,或向法務部門提出控告。對維護集體企業合法權益而遭受打擊報復的人員,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保護,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企業必須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統負盈虧改為自負盈虧的企業,原來用聯社的合作事業基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仍歸聯社所有,企業有償使用,支付占用費。所有企業都要按規定上繳合作事業基金和管理費。管理費標準按銷售總額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提取(勞動服務、代制加工收入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提取)。管理費用於行政事業各項經費開支、管理人員的智力投資。合作事業基金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和科技進步。合作事業基金要實行有償使用,定期歸還。
五、企業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民眾,便於經營的要求,適當調整企業規模和核算單位。在生產經營上,要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宜大則大,宜小則小,宜分則分,宜專則專。企業規模一般不宜過大,行業不宜混雜。
六、企業可實行或恢復職工繳納股金(一般不少於人均一個月工資)的集資方式,年終從稅後利潤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作為分紅基金,股金和勞動分紅比例為三七開。企業要積極吸收社會資金,特別是大膽吸收和使用僑資外資,積極開展“三來一補”。
七、企業可普遍推行經營承包責任制。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承包,有的可以包到戶、包到個人。無論採取哪種承包形式,都要注意保持包乾基數和勞動定額的先進合理。
八、企業要堅持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把職工的工資分配同經濟責任制相結合,同企業的經營成果掛鈎,實行能高能低的工資制。企業有權決定工資分配形式,但應以推行計件工資制為主,工資、獎金可以隨經營成果浮動,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工資增長幅度不得高於勞動生產率、利潤增長率和人均上繳稅利的增長幅度。企業工資基金由市、縣聯社管理和審批。
九、企業要加強科技工作,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加速技術改造。其審批許可權可按照國營企業的做法,再適當放寬。所需資金可以從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籌集。固定資產折舊率可以從現在的百分之六點五提高到百分之九,並增設新技術開發基金,其數額按銷售收入百分之一提取,列入產品成本開支。調到二輕集體企業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專家和大中專畢業生,工資待遇可高於國家規定的統一標準,企業和二輕主管部門有權自行決定。對職工民眾的技術革新成果可按其經濟效果發給一次性勞動成果獎,所需資金可列入銷售費用開支。
十、要認真解決職工老有所養問題。凡是實行按企業在營業外列支退休費用能解決問題的,可繼續維持原辦法不變。有些地區按企業自行列支退休費有困難的,可以按“以支定收、略有節餘”的原則,從職工工資總額中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七的比例提取退休金,以縣、市聯社為單位實行統籌。也可參加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的社會勞動保險。
十一、要實行契約制的用工制度。企業根據生產需要提出申請,上級聯社下達指標,企業組織考核,擇優錄用。對其中技術進步快、表現好的,經企業同意,上級聯社批准,可轉為正式集體職工(社員)。對技術差、表現不好或企業不需要的,可以解僱。
十二、企業的幹部由職工民主選舉,能上能下。各級聯社正、副主任和理、監事由職工代表會選舉、報組織部門備案;聯社中層幹部由聯社任免。基層企業廠長(經理、主任)由廠(公司、社)職工代表會選舉產生,報聯社備案,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副職級中層幹部,由廠長(經理、主任)提名,徵求黨委(總支、支部)意見後,由廠長(經理、主任)任免。集體工人經選舉可擔任聯社和企業領導幹部,落選後回原工作崗位,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工能幹。
經選舉或任免的各級幹部(包括集體工人當選的幹部),在職期間享受國營企事業單位同級幹部的政治待遇。
十三、企業生產所需的一、二類物資,在報請有關部門審核後,分別納入各級計畫供應;三類物資由供銷社以及有關單位銜接計畫,按契約組織供應。二輕企業可以通過自購自用、收舊利廢、來料加工、自建基地、調劑交流和加工改制等辦法,把原材料供應搞活。商業、供銷、物資部門收購的廢舊材料和國營企業的下腳料,應本著“先利用,後回爐”的精神,由二輕集體企業優先選用,選用部分抵上繳指標。企業生產需要的非規格木材和特殊用材,經當地計委批准,可以直接到產區選購;企業可用自銷的產品去交換原材料;二輕工業部門和企業可同有關單位或鄉村簽訂契約,組織貨源,彌補國家供料不足。小商品生產所需的統配物資,各級計委和物資部門可切一塊歸二輕部門掌握安排。
十四、產品的銷售方式要靈活多樣。凡屬計畫收購的產品,由商業、供銷、外貿部門按計畫收購,除此之外,由二輕部門自銷,可以批發,也可以零售;可以在本省銷售,也可以到外省推銷。要大力開展工業內部、工商之間的聯營、聯銷、聯購、代銷等業務。自銷產品企業免徵商業環節稅。二輕按計畫生產的木、竹製品出省銷售,委託地(市)林業、供銷部門審批,發給運輸證,鐵路部門予以安排車皮。
企業擴大經營,所需的經營費用,列入銷售費用開支,但不得超過自銷部分銷售總額百分之一。
十五、產品價格除由國家統一供料和統一收購的產品要經物價部門定價外,其它產品可由工商雙方商定。要實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季節性較強和需要組織推銷的產品,可實行隨行就市,浮動價格。試銷新產品,執行試銷價格。議價原料生產的產品,價格可以高進高出。
十六、稅收政策可適當放寬。企業當年比上年新增的利潤部分,減征工商所得稅百分之五十。新辦企業兩年免徵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對上年虧損企業的虧損額,可留記賬面用下年度盈利先彌補虧損,後交納所得稅。對集體企業的技措貸款年利潤在十萬元以上的企業,可以在稅前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歸還貸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餘的百分之四十用稅後利潤歸還;年利潤在十萬元以下的企業全部稅前還款。新產品在試銷期間免徵工商稅,投產後納稅仍有困難的,可繼續給予減、免稅照顧。對市場急需,企業無利的日用工業品和兒童用品,可酌情給予減稅。
十七、企業所需的流動資金,財政、銀行要積極給予扶持,按生產經營計畫核定。省、市、地、縣可從地方財力中撥出一部分資金,建立專門扶持發展城鎮集體企業的生產基金,實行無息或低息的有償使用。集體企業的中短期貸款,應納入計畫統籌解決。
十八、要根據閩政〔1983〕綜59號、閩政〔1984〕綜25號文規定,加強二輕工業的管理機構,並加強領導和管理。各級聯社與各級二輕工業局合署辦公,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各級二輕局保留原有的行政編制。原屬二輕管理的集鎮二輕企業,管理體制穩定不變。
以上各項政策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過去省府有關檔案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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