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統一流動資金制度亦稱“大流動資金制度”。施工企業所需的全部定額流動資金,由國家財政根據需要統一核實和撥付的方式。這種流動資金的供應方式是隨著一部分地區物資供應體制改革,採取對施工企業直接供應建築材料的辦法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實行這種制度的前提是對施工企業採取統一供料的方式,取消建設單位備料的辦法。有些地區在實行這種制度時,不包括三大材料 (鋼材、木材、水泥) 所需的流動資金,通常稱為“中流動資金制度”。
實行統一流動資金制度,克服了預付備料款制度的繁瑣手續,加強了施工企業流動資金的統一計畫管理。但由於它的資金使用是無償的,仍未解決流動資金占用過多的問題。根據國家資金有償使用的原則,從1985年起,施工企業所需流動資金全部由建設銀行貸款供應,原已由財政無償撥給的定額流動資金,轉為建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