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流動資金”制度指國家財政撥給施工企業一定的自有資金,可以長期周轉使用的制度。“小流動資金”主要用於購買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轉材料、機械配件、生產維修材料、在產品、待攤費用、應收工程款和備用金等,而對用於購買主要材料、結構件以及未完施工所占用的資金,根據承發包契約和國家有關規定,從建設單位收取。
除此之外由於季節性和其他臨時性原因等,需要臨時擴大儲備可向建設銀行申請短期借款。這種流動資金供應體制是與基建物資(指標)按建設項目分配的體制相適應的。隨著建築業和基建體制以及物資供應體制的改變,這種流動資金供應方式逐漸為統一流動資金或流動資金全額信貸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