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支出

流動資金支出是指國家預算按年增撥給國營企業用於新建投產或擴大生產規模所需的定額流動資金方面的投資。其計算方法是先確定計畫年度企業流動資金定額,再與上年末自有流動資金實有額與定額負債之和比較,其定額大於實有額之差,即為國家預算應增撥流動資金的數額。1953年實行《國營企業放款辦法》,由銀行供應定額和超定額流動資金;1955年改為財政供應定額流動資金,銀行供應超定額流動資金;1958年改為定額流動資金中的30% 由銀行供應;1959年實行銀行全額信貸;1961年定額流動資金的80%由財政供應,20%由銀行供應;1962年起,恢復定額流動資金全部由財政供應;1983年7月起,國營企業流動資金由銀行統一供應,統一管理,財政一般不再增撥流動資金。

其中,流動資金就是企業用來購買勞動對象和墊付職工工資所墊支的資金,是企業進行商品生產和流通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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