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解,是指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經許可後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和解程式。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後,可向法院申請和解。法院對和解申請審査後,以裁定形式作出是否許可和解的決定。法院裁定許可後開始和解程式,債務人的財產管理處分權利受到限制,無財產擔保債權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式。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商談和解協定,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定後報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法院作出認可裁定後,和解程式即告終結,當事人依和解協定解決債務清償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院和解
- 出處:《法學大辭典》
法院和解,是指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經許可後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和解程式。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後,可向法院申請和解。法院對和解申請審査後,以裁定形式作出是否許可和解的決定。法院裁定許可後開始和解程式,債務人的財產管理處分權利受到限制,無財產擔保債權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式。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商談和解協定,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定後報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法院作出認可裁定後,和解程式即告終結,當事人依和解協定解決債務清償問題。
法院和解,是指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經許可後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和解程式。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後,可向法院申請和解。法院對和解申請審査後,以裁定形式作出是否許可和解的決定。法院裁定許可後開始和解程式,債務人的財產管理處...
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將和解的條款寫入一個協定判決,由法院記錄在卷。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在我國,訴訟和解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在自行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爭議的協定,並請求法院結束訴訟程式的一種制度。自行和解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訴訟和解不僅可以發生在一審程式中,也...
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將和解的條款寫入一個協定判決,由法院記錄在卷。定義 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定;也指當事人在自願...
第二,建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是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庭前證據交換制度,通過庭前的證據的交換,使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大致趨勢心中有數,對案件的事實有了全盤的了解,也非常清...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定的,執行員應當將協定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的內容,可以是一方...
⑤行政訴訟中,在行政機關享有處分許可權時,當事人之間在法庭的主持下自願協商,達成協定,即可解決行政糾紛。而且,在相當多的情形下,訴訟和解所能發揮的徹底平息糾紛、保護相對方合法權益的功效,是法院裁判方式所無法達到的。在實現解決...
當事人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自願協商,達成協定,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的活動。和解的開始、進行以及和解協定的達成,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沒有審判人員的主持。和解協定是雙方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定義 法院調解,是指...
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和解實質要件為存在和解原因,形式要件包括:(1)債務人具有和解能力,即為全民所有制企業;(2)案件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3)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4)和解申請在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和解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就有關訴訟標的之事項達成協定,經人民法院認可後全部或部分地終結訴訟。行政訴訟和解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訴訟和解是一種訴訟行為,引引其以全部或部分終結訴訟程式為目的,可直接對訴訟程式發生...
和解的終結 1、正常終結:債務人執行和解協定,和解程式終結。2、非正常終結: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定的,人民法院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中止和解協定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缺陷 1、在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後才能開始和解...
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基本簡介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稱之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簡稱VOR)。我國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最早產生於我國,樊崇義...
第十九條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定,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和解...
形式審查大致包括法院對和解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否適合等。法院對和解申請的實質審查則大概包括債務人是否具有和解原因,也就是破產原因;以及債務人是否具有和解障礙,即和解申請是在破產申請後、或破產宣告後、或超過...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定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第四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定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審理過程中的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後,通常由原告撤訴,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結束訴訟程式。相關簡介 當事人和解,就是完全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相互諒解所達成的協定,當事人和解有兩種...
和解效力,是指和解協定依法生效後具有的法律約束力。和解協定經法院裁定認可成立後,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債務人應按和解協定規定清償債務,不得給個別債權人以額外利益;(2)除有財產擔保和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外,凡在和解協定為...
第三條民事、行政、執行、刑事自訴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羈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法律規定可以調解或者和解的糾紛,可以開展線上調解。行政、刑事自訴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線上調解,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
法庭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審階段,為解決民事糾紛,勸導、動員和敦促雙方當事人通達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定的訴訟活動。適用於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法庭調解的原則是:査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自願原則和合法原則。經...
法庭調解基本要求,是指人民法院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有調解可能的,進行調解。在實踐中,對於任何民事案件,法庭都會講明當事人享有調解權,並依次詢問原告、...
2006 年國辦也提出行政複議和解機制的系統化和多元化原則,和解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肯定。緊接著,司法界也規定應當積極推行行政複議和解制度,用於群體性的行政爭議,儘可能用協調的方式解決爭議,比如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案件,參照民事和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定,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 法院調解包括兩方面的...
以調解的方式妥善處理各類糾紛案件,對於化解社會矛盾、快速調節經濟關係,預防和減少訴訟,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判決結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優越性,長期以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大量適用簡易審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果。然...
為了緩和夫妻矛盾、減少離婚,不少國家都有關於“和解”的規定和調解的法定程式。如法國、比利時、前蘇聯等一些國家在離婚訴訟程式一章里,專門增設了調解的條款。德國、法國等也有鼓勵調解的規定。英國、加拿大、美國規定在離婚訴訟中法庭要...
我國的調解制度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法院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的活動;二是行政調解,是指在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對糾紛進行調解的活動;三是人民調解...
自願合法調解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於能夠調解解決的糾紛,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勸導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一致的合法調解協定。(一)自願合法調解原則的內容:1.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
訴訟調解,亦稱法院調解,是指對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主持下,訴訟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定,經人民法院認可,以終結訴訟活動的一種結案方式。基本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一種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當事人...
參加調解的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的,調解程式終止。當中人應自覺履行雙方簽訂的和解協定。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則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但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和解協定。如果調解不成功,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提出過的建議或...
《調解協定》與《民事調解書》不同。調解協定系案件各當事人自行判斷各方利益後,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協定,提交給法院,法院據《調解協定》製作《民事調解書》。製作 在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了調解...
《調解協定》與《民事調解書》不同。調解協定系案件各當事人自行判斷各方利益後,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協定,提交給法院,法院據《調解協定》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定 一、法院調解書的製作 在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