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效力,是指和解協定依法生效後具有的法律約束力。和解協定經法院裁定認可成立後,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債務人應按和解協定規定清償債務,不得給個別債權人以額外利益;(2)除有財產擔保和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外,凡在和解協定為法院裁定認可前成立的債權,均受和解協定規定的約束;(3)中止破產程式,並不得再提出破產申請;(4)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連帶債務人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定效力影響,仍可按原定清償數額與期限要求清償,債務人除受和解協定約束,其因申請和解所受限制均予解除。保證人代和解債務人清償後,代位原債權人成為和解債權人,同樣受和解協定規定的限制,須依其清償比例與日期受償。和解協定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定時,債權人只能撤銷和解,要求法院宣告其破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解效力
- 出處:《法學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