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說

判決說,是指關於破產和解法律性質的一種學說。主張和解是法院的裁判行為,因和解協定必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方有法律效力,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進行的和解活動,達成的協定,僅供法院裁定時參考,無決定作用,法院可依法定職權否決。反對者認為,法院認可和解協定的裁定只是和解發生效力的法定條件,並不能說明債務雙方間協定的性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判決說
  • 定義:關於破產和解法律性質的一種學說
判決書從送達或當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抗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過了抗訴和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的判決,宣判後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一是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糾正。二是具有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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