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定,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就債務清償、避免破產清算所達成的書面契約。和解程式開始後,為達成和解協定,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定草案,供其審査討論。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定,交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法院裁定認可後,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式。和解協定自公吿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通常,和解協定包括對債務人減免清償債務的數額,債務清償期限,清償方式,債務清償的擔保等內容。
和解協定,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就債務清償、避免破產清算所達成的書面契約。和解程式開始後,為達成和解協定,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定草案,供其審査討論。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定,交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法院裁定認可後,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式。和解協定自公吿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通常,和解協定包括對債務人減免清償債務的數額,債務清償期限,清償方式,債務清償的擔保等內容。
調解協定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經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調解協定的法律文書。[sup][/sup]分類 調解協定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經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
和解協定,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就債務清償、避免破產清算所達成的書面契約。和解程式開始後,為達成和解協定,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定草案,供其審査討論。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定,交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法院裁定認可後...
《調解協定》與《民事調解書》不同。調解協定系案件各當事人自行判斷各方利益後,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協定,提交給法院,法院據《調解協定》製作《民事調解書》。製作 在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了調解...
和解雖然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是雙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這種和解必須基於雙方當事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定,人民法院執行員應當將協定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簽名或蓋章。基本敘述 對雙方已達成和解協定,但一方又反悔...
侵權和解協定是指侵權案件發生後,當事人在訴訟程式以外,基於雙方的協商、合意決定侵權損害賠償問題並進而解決糾紛的協定,其性質屬於民法上的和解。中文名 侵權和解協定 外文名 Infringement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性質 民法上的...
和解撤銷,是指和解成立後,債權人在出現法定事由時,申請法院將和解完全取消,依破產程式清償債務的活動。通常在以下情況時可撤銷和解:(1)和解協定不公,偏袒部分債權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2)債務入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給個別...
債務和解協定書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其債務達成的和解協定。內容條款 1.雙方債務糾紛的情況、金額。2.債務人承認的債務事實。3.債務人償付債務的期限與金額。4.債務支付的優惠。5.延遲付款的後果。6.雙方簽字、生效。範本 (一)寫作...
和解效力,是指和解協定依法生效後具有的法律約束力。和解協定經法院裁定認可成立後,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債務人應按和解協定規定清償債務,不得給個別債權人以額外利益;(2)除有財產擔保和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外,凡在和解協定為...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定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修改後...
人民調解協定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在第三方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為解決民事糾紛而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的書面協定。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02年9月5日...
協商和解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爭議後,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定,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協商和解是一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
為了進一步規範執行和解,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定,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
可以就整個訴訟標的達成協定,也可就訴訟上的個別問題達成協定。訴訟中的和解協定經法院審查批准,當事人簽名蓋章,即發生效力,結束訴訟程式的全部或一部。結束全部程式的,即視為當事人撤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的行為。仲裁和解是仲裁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我國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定作出裁決書,也可...
人民調解協定書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對糾紛的解決自願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其中“糾紛簡要情況”欄應當載明糾紛...
(2)破產申請後的和解。它是指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的和解。這種和解以申請破產為條件,在破產程式進行過程發生了程式變換。和解程式 一般先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及和解協定草案...
《新加坡調解公約》(全稱《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定公約》)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歷時四年研究擬訂的,並經聯合國大會會議於2018年12月審議通過的國際公約。公約旨在解決國際商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定的跨境執行問題。 [1] ...
法院對和解申請審査後,以裁定形式作出是否許可和解的決定。法院裁定許可後開始和解程式,債務人的財產管理處分權利受到限制,無財產擔保債權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式。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商談和解協定,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定後報...
當事人和解包括審理過程中的和解與執行程式中的和解。前者發生在訴訟程式開始之後,判決之前;後者發生在判決之後,執行完畢之前。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審理過程中的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後,通常由原告撤訴...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定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定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和解協定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定的影響。
當事人自行和解是指在申請仲裁後,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和解協定,解決糾紛,終結仲裁程式的活動。 當事人自行和解是在仲裁庭沒有介入的情況下,由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糾紛的制度。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在整個仲裁程式中都可以進行,在達成...
美國的訴訟法理論採用“私法行為說”,認為無論當事人在訴訟外或訴訟中達成的和解都是一種契約,因此不能直接終結私法訴訟程式;而日本和德國則採用“訴訟行為說”,認為和解協定雖非判決,卻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台灣是“兩種性質說”的...
和解財團,是指債務人於和解開始時,及和解程式進行中,所有在和解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監督下,有可能予以扣押的財產團體。在和解過程中,債務人對和解財團的管理處分權受到一定限制。和解成立後,限制監督即予解除,債務依和解協定清償。和...
其次,法院調解制度對訴訟和解制度的衝擊,也是訴訟和解制度在中國沒有獲得應有的法律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所謂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和解協定,解決糾紛的活動。”訴訟和解是...
《和解契約研究》是2017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於銳。內容簡介 和解作為現代社會zui具生命力的私力救濟方式,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占據重要地位。實踐中“和而不解”困境產生的根源在於和解協定性質與效力的不確定性。本書以...
勞動爭議調解協定,證明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的法律文書。協定應當載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履行期限等。調解協定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
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於避免破產發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的機會。與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產和解是強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通過和解協定,對反對的少數債權人也有法律效力。各國破產法對和解制度的具體規定不同,有的國家...
和解協定必須經過全體債權人同意才能實施。 無論是私下和解還是正式破產制度中的和解,債務的展期與和解都是和解協定的主要形式。中文名 債務和解 外文名 Debt settlement 類屬 非正式財務重整 類型 現代詞 目錄 1 債務和解的優缺點 ...
律師代理和解,是指糾紛發生後,律師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託,積極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在彼此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律師代理和解的特點是,沒有第三人主持進行,完全是雙方進行協商,自願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而後雙方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