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協定

勞動爭議調解協定,證明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的法律文書。協定應當載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履行期限等。調解協定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達成調解協定後,一方當事人在協定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