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程式

勞動爭議處理程式是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式。根據勞動爭議所具有的特點,處理勞動爭議不.採用處理一般民事糾紛的程式,而是採用行政程式和訴訟程式相結合的特別程式。

根據《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爭議的處理有三個程式:(1)調解。基層調解組織對企業行政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協定。(2)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和爭議當事人申請對爭議案件進行調解仲裁。(3)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式解決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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