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爭議處理程式

工傷爭議處理程式:對兩種爭議應適用不同的程式。一是企業單位不同意工傷職工的要求時,職工或其親屬應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論不服的,雙方當事人應向法院抗訴。二是企業或職工對於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或者確認支付待遇的決定不服的,應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論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工傷爭議處理的步驟及程式
第一步,要確定被訴主體。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包工頭不具備用人資格,應將發包單位即建設單位列為被訴主體。王中可以到太原市工商局查詢建設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
第二步,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最長60天)。由於王中工作1個月就受了工傷,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過書面勞動契約,而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勞動契約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憑證。因此,王中需要馬上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
第三步,申請工傷認定(最長60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認定是進行工傷索賠的必經程式。在拿到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的仲裁文書後,立即向太原市勞動保障局(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第四步,申請傷殘等級鑑定(最長60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待遇的賠付是依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來計算的,所以,在進行工傷認定的基礎上,還需要向太原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
第五步,再次申請勞動仲裁進行工傷待遇索賠(最長60天)。在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時,工傷待遇索賠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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