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

新工傷

新工傷,是國務院正式修改的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針對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改後的條例草案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範圍,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簡化了工傷認定、鑑定和爭議處理程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工傷
  • 修改方:國務院
  • 亮點:擴大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範圍
  • 時間:2004年
  • 相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新規亮點,新規內容,擴大範圍,提高補助,簡化認定,新規缺陷,主要區別,社會評價,

新規亮點

新工傷
此次工傷保險條例修改草案有兩大亮點:一是擴大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範圍,二是實現“同命同價”,消除工傷補助的地區差異。但也有兩個遺憾:一是在實現“同命同價”之後,發達地區的工傷補助標準是否過低;二是“上下班途中”這一重要概念仍舊語焉不詳。
現行工傷保險條例中,只是將機動車輛事故傷害納入工傷範圍。在今年7月份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修改意見稿中,提出將此款刪去。理由是,因為非機動車輛等造成的傷害不算工傷,為公平起見,所以將機動車輛事故傷害算工傷的條款刪除。這樣的思路,是在工傷保險上做減法,而不是做加法。當初徵求意見稿一出,立刻招致輿論的反對。如今,工傷保險條例修改草案不僅刪除了此條,同時還擴大了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範圍,將非機動車輛等造成的傷害視同工傷,這是一種進步。
因為現行工傷保險條例是以統籌地區工資標準進行補助,而全國經濟發展狀況不一,這就造成了同命不同價的問題。而此次工傷保險條例修改草案在補助標準上打破了地區限制,統一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對於欠發達地區的人來講是個好訊息。

新規內容

擴大範圍

亮點1 擴大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範圍 機動車非機動車都算
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備受關注的上下班途中事故傷害算不算工傷的問題,在此次草案修改後塵埃落定。從近幾年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事故中發現,電動車撞人的事故比較多;另外,目前職工選擇交通工具的範圍也不斷擴大,如捷運,火車等,很多在北京居住、天津上班的職工就會選擇乘坐動車上下班。因此,從維護工傷職工及家屬的利益出發,此次《工傷保險條例》草案的修改,不但保留了原條例中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屬於工傷的規定,而且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把軌道交通,比如捷運等交通工具納入了賠償範圍。

提高補助

亮點2 提高一次性工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 避免“同命異價”
草案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提高的工傷職工和工亡家屬的工傷待遇,避免了因地區差異帶來的“同命異價”。現行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修改的規定打破了統籌地區的限制,改觀了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而造成的地區差異的現象,實現了全國性的統一賠償標準。同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計算方式也直接導致保險待遇的提高。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更直接規定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另一方面,新規定也避免了因法律適用不同帶來的“同命異價”問題。這是之前原條例中質疑較多的問題之一。人命不應該存在等級,但是以往的體制中,如城鄉二元分割,如公務員與農民工的收入懸殊等,都造成了“同命異價”的問題。此次工傷保險待遇的提高真正實現了“同命同價”。

簡化認定

亮點3 簡化工傷認定、鑑定和爭議處理程式 照顧農民工群體
草案規定: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式。
按照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發生工傷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為30日,工傷事故的審核期限為10日。這樣算下來,要40日的時間發生工傷的職工才能獲得結論。但目前發生工傷事故主要集中在農民工群體,因此他們的醫療、救助等各方面的待遇也迫切需要得到及時解決。基於這樣的考慮,修改後,工傷認定、鑑定和爭議處理程式被大大簡化,取消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式。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

新規缺陷

不過,在提高欠發達地區的死亡一次性補助金標準的同時,這種一律按照全國統一標準進行補助的做法,也拉低了發達地區的補助標準。這等於既做了加法,又做了減法,不能說不是一種遺憾。其實,為了公平起見,修改草案可以這樣規定,低於全國標準的,按照全國的標準進行補助;高於全國標準的,按照當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補助。
另一個遺憾是,儘管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但“上下班途中”這個重要概念,仍舊缺乏更為明確和詳細的定義。現行規定往往因為用人單位、勞動部門、法務部門彼此分歧較大的認定,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此次如果不對這一重要概念明確和詳細定義,仍將會為今後處理工傷認定留下爭議。
綜合來看,工傷保險條例修改草案體現了以人為本,是一次進步。但也存在一些遺憾,這需要法制部門和全國人大進一步斟酌。唯有此,工傷保險條例的人性化才會更徹底。

主要區別

共有10大變化:具體如下:
一:個體戶首次納入保險範疇
新《條例》將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覆蓋範圍涵蓋了所有企業,特別是將鄉鎮企業納入了統籌範圍。同時,第一次將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納入了工傷保險的範圍,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上下班途中遇車禍算工傷
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原來不但要考慮職工是不是在上下班必經之路上出了車禍,同時還要考慮誰的責任。新《條例》取消了這一很難界定的環節,即職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均可認定為工傷。新《條例》還進一步準確地界定、放寬了工傷認定的範圍,明確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延伸到“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
三:職業病為一年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需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申請時限。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1年申請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
四:設立兩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
新《條例》設立了勞動能力兩級鑑定機構,即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市勞動能力委員會。明確傷殘複查鑑定的時間,即距上次鑑定1年後,工傷職工在傷情發生變化時,可申請複查鑑定。
五:勞教服刑人員不享受工傷
對於人們所關注的工傷保險待遇,雖然待遇支付和標準基本不變,卻增加了工傷醫療管理的“三目錄”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調整機制,取消了勞教人員勞教期和犯罪人員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規定。
六:指定醫療機構可選兩家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北京市有58家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工傷職工可任選其中兩家進行治療。
七:工傷停工留薪期最長一年
《辦法》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
八:工傷待遇核准3日內完成
對提交材料齊全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材料的3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准手續,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親屬,明確工傷保險待遇給付項目、給付標準和給付起始時間。
九:工傷津貼不低於最低工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實際領取金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十:因單位原因延遲工傷認定延誤期費用由單位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個人提出申請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如果個人提出申請,單位認為不是工傷,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社會評價

此次《工傷保險條例》的“重大改革”,是基於怎樣的考慮,又體現了哪些意義?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工傷保險處處長、中國著名的社會保險資深人士趙振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起,他便參與國家社會保險改革的有關工作,並作為“國務院社保改革領導小組”成員之一參與了原《工傷保險條例》的制定。
“相比去年公開徵求意見的工傷保險條例草案,此次正式修改後的條例延伸和細化了對弱勢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擴大了工傷認定的範圍;另外,突破傳統體制障礙的束縛,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同命同價’‘以人為本’。這樣的修改,不僅符合民眾的訴求,而且體現了對人的尊重,代表了類似法規完善的一個基本方向。”對此次<條例>改革的幾大亮點,趙振華做出分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