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和解

律師代理和解,是指糾紛發生後,律師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託,積極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在彼此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律師代理和解的特點是,沒有第三人主持進行,完全是雙方進行協商,自願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而後雙方共同達成解決問題的協定。

法律工作者執業範圍除不得辦理刑事辯護案件外,其它業務範圍與執業律師範圍區別不大,但律師業務範圍較之相對廣泛。如法務部2001年6月已發文明確要求大中城市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停止辦理見證業務。律師代理和解的特點是,沒有第三人主持進行,完全是雙方進行協商,自願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而後雙方共同達成解決問題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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