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財團,是指債務人於和解開始時,及和解程式進行中,所有在和解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監督下,有可能予以扣押的財產團體。在和解過程中,債務人對和解財團的管理處分權受到一定限制。和解成立後,限制監督即予解除,債務依和解協定清償。和解協定未能成立,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時,和解財團便成為破產財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解財團
- 類別:團體組織
和解協定,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就債務清償、避免破產清算所達成的書面契約。和解程式開始後,為達成和解協定,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定草案,供其審査討論。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定,交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法院裁定認可後,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式。和解協定自公吿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通常,和解協定包括對債務人減免清償債務的數額,債務清償期限,清償方式,債務清償的擔保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