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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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定;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定,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將和解的條款寫入一個協定判決,由法院記錄在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解
  • 結果: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本質:契約
法條依據,常見問題,實踐熱點,相關詞條,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自訴和解】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二十三條 【未和解程式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式有異議的;
5、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定的;
6、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
第二百八十八條 【公訴案件和解】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八十九條 【和解協定書】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定書。
第二百九十條 【和解對量刑的影響】對於達成和解協定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關於適用範圍和條件:
對於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公訴案件,可以適用本意見。
上述範圍內的刑事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認罪,並且已經切實履行和解協定。對於和解協定不能即時履行的,已經提供有效擔保或者調解協定經人民法院確認;
4.當事人雙方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事項達成和解;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要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以下案件不適用本意見:
1.嚴重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2.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
3.侵害不特定多數人合法權益的犯罪案件。
關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途徑與檢調對接:
當事人雙方的和解,包括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和解,也包括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自治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後達成和解。
人民檢察院應當與人民調解組織積極溝通、密切配合,建立工作銜接機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申請委託人民調解的權利、申請方法和操作程式以及達成調解協定後的案件處理方式,支持配合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
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本意見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下列案件,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並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諮詢:
l.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案件;
2.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
3.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親友、辯護人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強迫、引誘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協定履行完畢之後威脅、報復被害人的,不適用有關不捕不訴的規定,已經作出不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原決定,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親友、辯護人實施前款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關於檢察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案件的處理:
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符合本意見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的.應當作為無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已經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通知人民檢察院的,應當依法實行監督;審查起訴階段,在不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的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見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一般可以決定不起訴。
對於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見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作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決定不起訴。對於依法必須提起公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範圍內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對於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訴決定前應當再次聽取雙方當事人對和解的意見,並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和解協定是否履行或者為協定履行提供有效擔保或者調解協定經人民法院確認。
對於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定的,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範圍內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對於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犯罪,除了考慮和解因素,還應注重發揮刑法的教育和預防作用。

常見問題

自訴案件可否調解?可否和解?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被害人對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提起自訴的,不適用調解。
哪些公訴案件可以通過當事人和解來解決?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辦案機關如何處理?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定書。
對於達成和解協定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實踐熱點

自訴案件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和解?
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並非出於自願的,不予準許。
自訴案件和解撤訴後案件如何處理?
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公訴案件法院可以安排和解嗎?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被害人死亡,親屬可以代為和解嗎?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定,應當經處於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親屬可以代為和解嗎?
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定代為和解的,和解協定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和解協定書由誰製作?
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製作的和解協定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製作和解協定書;和解不具有自願性、合法性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定被認定無效後,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製作新的和解協定書。
和解協定書包含哪些內容?
和解協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罪;
2、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定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協定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對和解協定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審判期間還可以和解嗎?
審判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並聽取其意見。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應當主持製作和解協定書。
和解協定可以反悔嗎?
和解協定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定簽署後即時履行。
和解協定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和解後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定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暫時沒有履行能力可以和解嗎?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雙方願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和解後可以減輕處罰嗎?
對達成和解協定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定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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