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撤銷,是指和解成立後,債權人在出現法定事由時,申請法院將和解完全取消,依破產程式清償債務的活動。通常在以下情況時可撤銷和解:(1)和解協定不公,偏袒部分債權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2)債務入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給個別債權人額外利益等詐欺違法行為;(3)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定,法定多數債權人提出撤銷和解的申請。法院依法撤銷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和解撤銷後,已依和解協定條件所作的清償不因此而失效,不必退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解撤銷
- 所屬學科:法學
和解撤銷,是指和解成立後,債權人在出現法定事由時,申請法院將和解完全取消,依破產程式清償債務的活動。通常在以下情況時可撤銷和解:(1)和解協定不公,偏袒部分債權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2)債務入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給個別債權人額外利益等詐欺違法行為;(3)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定,法定多數債權人提出撤銷和解的申請。法院依法撤銷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和解撤銷後,已依和解協定條件所作的清償不因此而失效,不必退還。
和解撤銷,是指和解成立後,債權人在出現法定事由時,申請法院將和解完全取消,依破產程式清償債務的活動。通常在以下情況時可撤銷和解:(1)和解協定不公,偏袒部分債權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2)債務入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給...
和解讓步撤銷,是指債務人不依和解協定清償債務時,未受清償的債權人有權對和解協定中所作的讓步加以撤銷。和解讓步撤銷是為在少數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和解,但達不到債權人會議通過相應決議所需人數或債權額時,給其以維護權利的機會。和解讓步的撤銷由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進行,其效力僅及於行使撤銷權的個別債權人。
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定;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定,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
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定;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定,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的行為。仲裁和解是仲裁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我國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定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則仍可以根據原仲裁協定申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定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於2018年10月26日正式實施,新刑訴法第五編第二章第二百...
繼續審判是指訴訟和解達成而終結訴訟後,當事人認為和解協定有重大瑕疵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主張和解協定無效或可撤銷,並要求制定期日繼續進行訴訟。中國台灣地區的立法中明確規定對瑕疵和解協定的救濟方式是繼續審判,日本的立法中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喔判例中有繼續審判的,也有獨和解協定另行起訴的方式。...
和解結案,行政機關規避的只是被法院判決撤銷或變更的顯性訴訟結果,法律的原則和精神卻已暗中實現。況且,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定還須經法院審查。法院對協定的審查,一方面是維護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內含了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監督。可見,在訴訟和解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已被“預審”了一遍,監督行政以...
第十五條 執行和解協定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損害的,可以向執行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第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和解協定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和解協定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後,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以執行和解協定無效或者應予撤銷...
保證人代和解債務人清償後,代位原債權人成為和解債權人,同樣受和解協定規定的限制,須依其清償比例與日期受償。和解協定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定時,債權人只能撤銷和解,要求法院宣告其破產。在法律上,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定;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
各國的破產和解制度一般都是分為以下幾個程式:一是和解的提起。破產和解可以分為破產程式開始前的和解與開始後的和解。破產程式開始前的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於破產申請前主動向法院申請的和解,或者在法院駁回或申請人依法撤銷破產申請後亦可提出和解。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提出破產申請和和解申請,...
12月7日,巴基斯坦最高法院開庭審理“全國和解令”。分析人士認為,雖然扎爾達里享有豁免權,但他的一些政治盟友將面臨舊案重審,這可能會對現任政府帶來衝擊。12月16日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宣布備受爭議的“全國和解令”無效,所有在此法令下被撤銷的案件將面臨重審。巴總統府發言人表示,這一判決結果不會對總統扎爾...
該協定的訴訟時效應如何計算?侵權和解協定既然具有契約性質又具創設效力,則其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關於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二是侵權和解協定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訴訟時效應自和解協定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契約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在此列。因為事實行為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為,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於處分債務人...
第四章 民事訴訟和解之形式與效力 第一節 英美法系訴訟和解的形式與效力 一、和解契約 二、和解裁判 第二節 大陸法系訴訟和解的形式與效力 一、訴訟和解的形式 二、訴訟和解的效力 第五章 民事訴訟和解之瑕疵及救濟 第一節 訴訟和解的無效與撤銷 一、實體法上無效的原因 二、訴訟法上無效的原因 三、實體法上...
德國商法典規定破產上的撤銷,民法典規定破產外的撤銷;瑞士以聯邦法、奧地利以撤銷條例對撤銷權作特別規定;英國有關於詐欺移轉的法律和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條例;日本民法 日本民法典與破產法分別規定撤銷權;我國法律 我國1929年民法典規定了撤銷權,同時在破產法中規定破產上的撤銷權。民法債法規定撤銷權突破了債的...
對於駁回和解撤銷申請的裁定,可以抗訴。第四章 清算組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作出許可和解裁定的,應當在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指定三名以上清算人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破產裁定的,應當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指定三名以上清算人組成清算組。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第三十二條清算人由人民...
合法的羈束性行政行為,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作出的行為,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符合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沒有和解的餘地。如果允許通過和解的方式加以撤銷和改變,必將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必將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無效行政行為。違法的羈束性行政行為根據違法程度又有可撤銷和無效之別。對於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在訴訟中行政...
當事人自行和解、當場調解且能夠即時履行或者當事人認為不需要製作行政調解協定書的案件,可以不製作行政調解協定書,由工作人員在行政調解筆錄上記錄調解結果,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確認。行政機關、當事人等可以探索通過線上確認、電子簽章等線上方式對行政調解協定、筆錄及其他材料予以確認。第二十六條 作出...
當事人申請執行後,執行法官應當充分運用調解手段,積極促成執行和解。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訴調程式銜接、調解協定效力確認、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等工作機制。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訴調對接平台建設,為調解組織進駐創造條件,提供必要保障。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適宜委託調解的案件,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
和解是在沒有法院主導的情形下當事人雙方就程式問題和實體問題的處理達成的協定。(2)達成調解是法院結案方式之一。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解協定不具有直接結案的效力(例如,當事人雙方儘管可以達成撤訴的和解協定,包括一審撤訴和撤回抗訴等,但還是需要當事人具體實施撤訴行為,才能發生撤銷的法律效果...
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處理請求或者進行和解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第十二條 專利行政部門對請求書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請求...
本條例所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信訪、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活動。第三條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公平合法、非訴優先、高效便捷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法治城市建設規劃,加強矛盾糾紛預防和...
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與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定,撤銷原行政行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應當告知行政複議機關(含行政複議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調解行政爭議,可以確定由原行政行為的承辦機構承擔行政調解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其他機構承擔行政調解工作,但原行政行為的承辦人不得擔任調解人。...
該《規則》分總則、稅務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稅務行政複議範圍、稅務行政複議管轄、稅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稅務行政複議申請、稅務行政複議受理、稅務行政複議證據、稅務行政複議審查和決定、稅務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稅務行政複議指導和監督、附則12章105條,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當糾紛解決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時,部門與部門之間推諉、拖延現象時有發生,隨著時間的拖延,當事人花費的成本越來越大,矛盾糾紛日趨複雜,當事人的調解、和解意願逐漸降低,很容易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不可挽救的損失。而構築大調解機制,其目的就是杜絕推諉、拖延、梗阻現象的發生,暢通民眾的訴求表達渠道,給當事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