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債權

和解債權,是指受和解協定法律效力約束的債權。凡在和解協定為法院裁定認可前成立的債權均為和解債權,但有財產擔保和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除外。和解債權只能依和解協定的規定受償,不得單獨提起民事執行程式個別要求清償。對債務人所欠僱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以及稅款是否為和解債權主張不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解債權
  • 定義:受和解協定法律效力約束的債權
有人主張應作為和解債權。反對者認為,這兩種債權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不再存續的情況下可作為破產債權,但在憤務人已達成和解協定以維持企業存續時,不應作為和解債權。這兩種債務是企業內部債務和企業與國家行政法律關係形成的債務,不同於一般民事債務,不參加和解關係,故不應為和解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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