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和解

商會和解是指由商會主持,對商人債務人進行的一種和解程式。商會和解僅對商人債務人,在未提出破產申請和法院和解的情況下適用。商會和解的性質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民事契約。和解由債務人所在地商會主持進行,和解協定由商會主席審核署名,並加蓋商會印章後成立,其效力與法院裁定認可的法院和解相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會和解
  • 釋義:由商會主持,對商人債務人進行的一種和解程式
我國台灣破產法即採取這種制度。反對者認為此種和解無設立之必要,無實際意義。規定於商業會計、商品檢驗、食品衛生管理、藥物管理等工商管理法規中的經濟刑法。專業刑法的一種。主要規定與商業會計、商品檢驗、食品衛生管理、藥物管理等直接相關的經濟犯罪及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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