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和解是指由商會主持,對商人債務人進行的一種和解程式。商會和解僅對商人債務人,在未提出破產申請和法院和解的情況下適用。商會和解的性質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民事契約。和解由債務人所在地商會主持進行,和解協定由商會主席審核署名,並加蓋商會印章後成立,其效力與法院裁定認可的法院和解相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會和解
- 釋義:由商會主持,對商人債務人進行的一種和解程式
商會和解是指由商會主持,對商人債務人進行的一種和解程式。商會和解僅對商人債務人,在未提出破產申請和法院和解的情況下適用。商會和解的性質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民事契約。和解由債務人所在地商會主持進行,和解協定由商會主席審核署名,並加蓋商會印章後成立,其效力與法院裁定認可的法院和解相同。
商會和解是指由商會主持,對商人債務人進行的一種和解程式。商會和解僅對商人債務人,在未提出破產申請和法院和解的情況下適用。商會和解的性質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民事契約。和解由債務人所在地商會主持進行,和解協定由商會主席...
友好和解是一種理想的解決商事爭議與分歧的方法。這種方法可以在訴訟或仲裁進行之中或之前採用,通常是通過第三方(中間人)的協助並依照簡單的規則進行。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或在其它任何時候約定採納此種規則。國際商會(ICC)制定的友好...
國際商會調解與仲裁規則是指國際商會為促進爭議的友好解決而制訂的任擇性調解規則。主要條文 導言 和解是解決國際性商業爭議的理想途徑,因此,國際商會為促進爭議的友好解決而制訂了任擇性調解規則。第一條 一切國際性商業爭議均得提交由...
國際商會調解規則是1975年生效的貿易條約 任擇性調解 第一條調解管理委員會,調解委員會 (一)任何國際性的商業爭議,均得申請由國際商會設立的調解管理委員會調解解決。各會員國委員會得從其居住在巴黎的本國國民中選出一至三人提名為...
如果達成和解,一般應寫成書面並由有關當事人簽名。在特殊情況下,和解也可不作書面記載而達成。第13條 不能達成和解時,調解員應通知商會秘書處和當事人終止調解程式。調解不成後,當事人應根據不同的契約規定,可以申請仲裁(第十六...
(1)國際商會(商會)國際仲裁院(仲裁院)是附屬於商會的仲裁機構。仲裁院的章程規定在附屬檔案一。仲裁院的成員由商會理事會任命。仲裁院的職能是按照本規則以仲裁方式解決國際性的商事爭議。如果仲裁協定授權,則仲裁院也按照本規則以仲裁...
還可以提請仲裁庭仲裁實體問題。在仲裁書形式經仲裁院批准前,仲裁庭不得作出裁決。仲裁庭應當在6個月作出裁決。當事人也可以要求並經仲裁庭同意,將雙方和解的內容以和解裁決的形式錄入裁決書。
中國商事公斷協會是1945年10月開始籌備,1948年2月22日在上海成立的協會。協會任務 其主要任務是聯合全國性法定工商業及職業團體,以和解息訟公斷方式,解決國內商事爭議。組織體系 該會內設理、監事會綜理監督會務。該會推舉王曉籟、...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及其各分會的調解中心,是以調解的方式,獨立、公正的幫助中外當事人解決商事、海事等爭議的常設調解機構。調解中心簡介 本中心成立於1987年,原名北京調解中心(自2000年起,啟用現名),自...
國際商業仲裁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修正草案,1980年簽訂的司法仲裁、商事條約 規則的適用範圍 第一條 (1)如果尋求和解其爭端的當事各方同意《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之適用性,則本規則適用於調解由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而引起的,或與...
《商事糾紛調解實務》是2012年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主持。內容簡介 《糾紛解決原理與實務系列教材:商事糾紛調解實務》分上下兩篇,上篇介紹了商事糾紛與調解的概況,展現作為調解主體...
第二十五條 民商事仲裁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引導當事人和解或者主動進行調解。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民商事仲裁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依法設立行業性...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10日與黎巴嫩調解中心、約旦安曼商會和埃及開羅國際仲裁中心發起成立中國——阿拉伯商事調解中心。產品服務 中阿商事調解中心的調解受案流程為:由當事人向調解辦公室或調解中心秘書處提出調解申請,由調解中心秘書處登記...
本條例所稱多元化解糾紛,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多種糾紛化解方式,構建非訴訟與訴訟方式分層遞進、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糾紛化解機制,為當事人提供多樣、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和服務。第三條【基本...
美國仲裁協會有完備的《美國仲裁協會商事調解規則》,有著如同訴訟或仲裁一樣成形的調解制度,對當事人的調解協定、請求、仲裁員的指定、仲裁員的資格和職權、調解的秘密性和機密性、調解的終止、費用等都有著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和解以後...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多元化解糾紛,是指通過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多種途徑,構建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化解糾紛機制,便捷、高效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第三條 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
第三條 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完善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相互銜接、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及時有效預防和化解...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多元化解糾紛,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糾紛化解途徑,形成合理銜接、協調聯動的糾紛化解機制,化解當事人的糾紛。第四條 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
第三條 多元化解糾紛,是指通過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多種途徑,形成合理銜接、相互協調的化解糾紛體系,為當事人提供多樣、便捷、高效的化解糾紛服務。第四條 多元化解糾紛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有些仲裁機構對此作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如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也已經在全國設立了一批調解中心。[英文摘要]:[關 鍵 字]:[論文正文]:和解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理想途徑。聯合國大會在其1980年12月4日通過的第...
2、中國台灣中華仲裁協會 1955年成立,1996年向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以仲裁國內外依法得和解之爭議及調解有關之爭議為宗旨,為一具有準司法功能的民間機構,系公益性社會團體,以企業管理及行銷之理念注入會務活動,為社會提供服務。台灣有...
本條例所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信訪、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活動。第三條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公平合法、非訴優先、高效便捷原則。第四條 市、...
在雞西,深入到市縣鄉三級司法局(所)和多個居委會、村委會,到雞西市律師協會信訪法律事務服務中心對律師化解信訪矛盾的情況進行了考察和調研。就草案中涉及的調解協定司法確認範圍、刑事和解等部分條款的合法性問題,赴北京向全國人大...
(二)預防為主,和解、調解優先;(三)以人為本,高效便民;(四)屬地管理,統籌協調聯動,誰主管誰負責。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等...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多元化解糾紛,是指協調聯動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形成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糾紛化解體系,依法為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糾紛化解服務。第四條 多元化解糾紛應當堅持黨委...
聯合調解最早產生於1976年為解決中美貿易爭議與美國仲裁協會達成的口頭協定中。1980年5月13日《關於解決中法工業產權貿易爭議的議定書》中規定,有關上述性質的爭議,首先由契約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無效,爭議可提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
2014年11月18日,《法制日報》第6版發表2014年11月4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修訂並通過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該《規則》分總則、仲裁程式、裁決、簡易程式、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多元化解糾紛,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和訴訟等途徑,形成合理銜接、相互協調的糾紛化解體系,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等糾紛化解方式,為當事人提供多樣、便捷、適宜的糾紛化解服務。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