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中國仲裁機構改革

再論中國仲裁機構改革

[摘 要]:仲裁機構的定位影響仲裁制度的發展和完善。考察國際上仲裁機構的情況,可以發現,英美法系仲裁機構的設立模式主要為有限擔保公司的形式,而大陸法系則多為註冊的社團法人。除公司式和社團法人式外,仲裁機構還可能以商會附屬式或其他方式存在著。仲裁機構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獨立性、非政府性。中國仲裁機構也應當具有這四個特性。[英文摘要]:[關 鍵 字]:公益性、非營利性、獨立性、非政府性[論文正文]: 一、英美法系的仲裁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論中國仲裁機構改革
  • 外文名:再論中國仲裁機構改革
  • 作者:佚名
  • 影響:影響仲裁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 特性:公益性、非營利性
仲裁改革背景,國際仲裁機構,大陸法系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的共性,中國仲裁機構的定位,

仲裁改革背景

仲裁機構的定位影響仲裁制度的發展和完善。考察國際上仲裁機構的情況,可以發現,英美法系仲裁機構的設立模式主要為有限擔保公司的形式,而大陸法系則多為註冊的社團法人。除公司式和社團法人式外,仲裁機構還可能以商會附屬式或其他方式存在著。仲裁機構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獨立性、非政府性。中國仲裁機構也應當具有這四個特性。[英文摘要]:[關 鍵 字]:公益性、非營利性、獨立性、非政府性[論文正文]: 一、英美法系的仲裁機構。

國際仲裁機構

國際上設立仲裁機構的模式多種多樣。從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來看,英美法系主要採取有限 擔保公司的形式,而大陸法系則多為註冊的社團法人,或為商會下設的仲裁機構。本節及下節簡要介紹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各國或地區主要仲裁機構的設立及其宗旨等情況。
1、美國仲裁協會
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簡稱aaa)是由1922年成立的美國仲裁會和1925年成立的美國仲裁基金會合併之後,於1926年正式成立的。aaa是獨立的、非營利性的公司,其總部設在紐約,並在美國其他多個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它受理全美各地以及外國的各種當事人提交的除法律和公共政策禁止仲裁的事項外的任何爭議。aaa的宗旨是:開展對仲裁的研究;根據仲裁法不斷完善仲裁規則;具體而言,aaa的服務包括:仲裁、教育培訓、獨立事實認定、調解-仲裁、調解、協商和會議推廣、出版等。aaa是美國最大的adr機構,在美國有三十八個辦事處、在愛爾蘭都柏林有一個辦事處。
2、倫敦國際仲裁院
1892年,倫敦仲裁廳成立,並於1903年改名倫敦仲裁院。1975年,倫敦仲裁院與皇家特許仲裁員協會合併。1981年改為現名??倫敦國際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簡稱lcia)。lcia是一家非營利的擔保有限公司,在三層結構下運作:公司、仲裁院和秘書處。lcia與任何國家的政府均無關係,獨立於任何組織。lcia仲裁院由35名成員組成。成員從世界主要貿易地區選出。英國的成員不超過25%。其他的成員從許多國家選出,如中國、美國、匈牙利、奈及利亞、澳大利亞等。lcia仲裁院的職能由主席、副主席、三或五個成員組成的小組或登記官根據不同情況,以lcia的名義行使。lcia秘書局位於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由登記官領導,負責所有提交lcia仲裁或調解的案件的日常管理,無論程式是否依據其規則進行。
3、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作為獨立的、中立的、非營利的公共機構,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簡稱siac)於1990年成立,是依據新加坡共和國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其宗旨是:為國際和國內的商事法律爭議進行仲裁和調解提供服務;siac可以受理國際和國內商事法律爭議案件,但主要解決建築工程、航運、銀行和保險方面的爭議。
此外,在新加坡還有其他一些帶有“仲裁”或“仲裁員”的公司、協會或學會,例如:專職仲裁院、精誠仲裁院。專職仲裁院和精誠仲裁院是由那些專門從事職業仲裁員的人士組建的仲裁院,屬於個人合夥公司性質。他們不提供、不參與任何律師及法律顧問業務,專司仲裁糾紛,並由自己管理仲裁。
4、澳大利亞仲裁員和調解員協會
澳大利亞仲裁員和調解員協會(the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 mediators australia ,簡稱iama)成立於1975年,是非營利性的有限擔保公司。iama是澳大利亞最大的、獨立的仲裁和調解機構。其目的在於使各種專業人士在一個專業的機構內交流意見和信息、促進爭議通過仲裁、專家決定、調解和其他爭議管理程式進行解決。
5、中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是一個非營利的有限擔保公司,成立於1985年,由香港主要的商業及專業人士成立,其目的是為協助有糾紛的當事人通過仲裁或其他方式解決爭議。hkiac受到香港商界和香港政府的資助,但卻是完全獨立的爭議解決機構。hkiac在一個由不同國籍、擁有各種廣泛經驗與技術的商業及專業人士組成的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6、印度仲裁委員會
印度仲裁委員會(the indian council of arbitration,簡稱ica)於1965年依社團註冊法成立,是印度最大的全國性仲裁委員會。ica是非營利性的服務性組織,其職能是促進使用仲裁方式迅速友好地解決工商業爭議。ica是由印度政府和印度工商會聯合會等設立。其成員包括重要的商會和貿易組織以及出口促進會、公共部門企業、公司和商號。ica也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提供便利。
7、馬來西亞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
馬來西亞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rcakl)是馬來西亞最重要的仲裁機構。馬來西亞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於1978年在亞非法律諮詢組織的支持下於馬來西亞吉隆坡成立。中心為亞太區域內的貿易、商業以及投資提供中立的爭議解決服務,其主要職能如:促進國際商事仲裁在亞太區域的使用、依據經修改的uncitral規則管理國內和國際仲裁、在執行裁決上提供協助、提供其他的adr方式解決爭議等。雖然中心得到馬來西亞政府的支持,但是,中心仍然是一個非營利性的組織,而非政府的下屬機構。
8、加拿大商事仲裁中心
加拿大魁北克國內國際商事仲裁中心(the québec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entre,qnicac或cacniq)於1986年成立,為私人非營利組織,總部在魁北克。2003年10月,魁北克國內國際商事仲裁中心更名為加拿大商事仲裁中心(canadi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entre,ccac),將其活動擴展至多倫多和溫哥華,這樣,ccac在加拿大三個最主要的經濟中心,均設有辦公機構。ccac旨在於傳統的法院框架外。

大陸法系仲裁機構

1、德國仲裁協會
德國仲裁協會(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 schiedsgerichtsbarkeit,簡稱dis)大約有700名成員,是經註冊的社團,其目的旨在促進德國國內和國際仲裁。dis章程對dis的組織機構、運行、職能等作了詳細規定。dis章程第14條規定了dis委任委員會的組成、職能等各方面。
2、中國台灣中華仲裁協會
1955年成立,1996年向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以仲裁國內外依法得和解之爭議及調解有關之爭議為宗旨,為一具有準司法功能的民間機構,系公益性社會團體,以企業管理及行銷之理念注入會務活動,為社會提供服務。台灣有規定仲裁機構設立條件等的《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式及費用規則》。
3、日本商事仲裁協會
日本商事仲裁協會(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簡稱jcaa)jcaa成立於1950年3月14日,是根據日本民法典第34條成立的社團法人。jcaa由日本工商聯合會與其他一些大的工商組織共同建立,屬非營利性的常設仲裁機構,宗旨是通過仲裁和調解的方式解決國內外商事爭議,並儘可能避免商事爭議,促進國內和國際貿易的發展。jcaa的職能包括仲裁、調解、提供避免商事爭議的諮詢意見,其規則亦經多次修訂。
4、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scc仲裁院)成立於1917年,屬於斯德歌爾摩商會的一個專門的仲裁機構,但在職能上是獨立的。
5、奧地利聯邦商會國際仲裁中心
奧地利聯邦商會(the austrian federal economic chamber)國際仲裁中心是奧地利聯邦商會下設的機構,旨在通過仲裁和調解等方式處理國際商事爭議。奧地利聯邦商會在國內和國際上協調和代表奧地利商業界的利益,下屬包括9個聯邦地區商會和110行業組織,成員包括所有奧地利的公司。商會在所有政府層面上代表成員利益、為成員提供信息和顧問服務、促進經濟發展。
6、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
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zcc仲裁院)成立於1911年,並自成立開始即為瑞士以及國外的企業和個人提供法院外解決爭議的服務。zcc仲裁院是蘇黎世商會下設的常設仲裁機構,但在審理仲裁案件的時候,是獨立於蘇黎世商會的。
7、荷蘭仲裁協會
荷蘭仲裁協會(netherlands arbitration institute,簡稱nai) nai於1949年成立,是獨立的、非營業利的組織,以基金會的形式存在,其與政府沒有任何聯繫,也不接受資助。nai以1986年仲裁法(民事訴訟法典第1020-1076條)為依據運作,並通過2001年仲裁規則體現出來。其管理機關包括荷蘭商會聯合會、阿姆斯特丹商會、荷蘭國際商會組織、工商協會的代表,也包括商業領域、法律律師、一些大學以及法務部門具有仲裁經驗的人士。特許會計師協會也有代表參加。仲裁由nai秘書處負責,其總部鹿特丹。nai的宗旨是鼓勵通過仲裁、有約束力的建議以及其他合法方式,防止、限制和解決工商業爭議。
8、韓國商事仲裁院
韓國商事仲裁院成立於1966年3月22日,旨在迅速公平地解決了國內商事交易糾紛,是韓國唯一的常設仲裁機構。商事仲裁院組織了由法律界、學術界、企業界和外國人在內的,具有10年以上經驗的專家們的仲裁人員隊伍,解決在各個領域發生的糾紛。其業務不僅限於仲裁,還通過商談來預防糾紛的發生,並且通過斡旋來幫助當事人之間圓滿解決糾紛。
9、巴黎仲裁院
建於1926年的巴黎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chamber of paris)是現今法國歷史最悠久的仲裁法庭之一。迄今為止,它已經有效的解決了 30 000 多起工商業糾紛。高效率的服務使得巴黎仲裁法庭在國內外贏得了相當高的聲望。巴黎仲裁院是非營利性的組織,其職能是為各類型的公司提供仲裁和調解服務。
10、比利時仲裁和調解中心
比利時仲裁和調解中心(簡稱cepani),是比利時最大的仲裁和調解中心,同時也是比利時唯一一個解決具有國際因素爭議的機構。它是1969年9月25日在國際商會比利時國家委員會和比利時公司聯盟的提議和支持下建立的,當時名稱為比利時國內國際仲裁研究和實務中心,目的是在國內和國際層面上推動調解和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方式。雖然cepani如今仍與兩個設立組織保持著密切的聯繫,但其已經發展成充分獨立的仲裁和調解中心。cepani是一個非營利性的組織,其組成機關包括:1、由所有成員組成的大會;2、調解和仲裁領域的傑出專家組成的管理理事會。它的成員包括商業界領袖、教授、公司法律專家、律師、公證人等。cepani的目標主要有兩個:一是研究和促進仲裁和調解,二是管理仲裁和調解程式。cepani在選擇調解員和仲裁員上享有充分的權力。
11、義大利仲裁協會
義大利仲裁協會(associazione italiana per l’arbitrato,簡稱aia)總部位於羅馬,旨在通過仲裁、調解和和解的方式解決爭議。1958年10月16日,在傑出的學者以及義大利工商業界、不同經濟領域的組織及外國事務部的代表的支持下,aia於羅馬成立。其職能在於依照其仲裁規則以及uncitral仲裁規則,管理仲裁案件。aia代為委任仲員、管理仲裁程式、提供仲裁庭審室以及其他設施服務。

仲裁機構的共性

從上述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仲裁機構的簡要介紹可以看出,仲裁機構存在的方式主要可以分為:公司式、社團法人式、商會附屬式、其他方式四種。英美法系的國家多採用有限擔保公司的形式,而大陸法系的國家則多採用社團法人的形式。二者均進行獨立的註冊登記。此外,相當一部分的仲裁機構是設立於商會之下的。這與仲裁最早是商人之間自行通過民間方式利用其認同的第三方解決商事爭議有著密切的關係。商會設立的仲裁機構,是國際上仲裁機構設立的重要方式之一。即便不是由商會設立,許多國家的仲裁機構,其設立者之中,也多有商會參與在內。其他與商會具有類似功能的行業協會也設立了相當數量的仲裁機構,例如GAFTA和fosfa的仲裁部門。商會或行業協會作為商業界或本行業的代表,當然在設立仲裁機構上具有重要作用。其他一些方式,例如荷蘭仲裁協會或南非仲裁基金會,以基金會的形式存在。
除了這兩大法系的仲裁機構之外,一些國際組織也在其下設立了仲裁機構,為商事爭議通過仲裁解決提供服務。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成立於1923年,現已經發展成為世界上最重要的和最著名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icc國際仲裁院附設於國際商會,主要職責是根據其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促進國際商業活動的正常進行。與國際上其他隸屬於某個國家的仲裁機構不同,icc國際仲裁院獨立於任何國家,而審理的案件所涉及的當事人及審理案件的仲裁員卻可能來自任何一個國家,它是典型的國際性商事仲裁機構。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icsid)是世界銀行下的一個獨立機構,是於1966年10月14日根據1965年3月在世界銀行主持下簽訂的《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公約》(1965年華盛頓公約)而設立的一個專門處理國際投資爭議的全球性常設仲裁機構,總部設在美國的華盛頓。該中心的宗旨是:用調停和仲裁的方法,解決該公約締約國和其他締約國國民之間的投資爭議,促進和鼓勵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其他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下設的仲裁和調解中心、美洲商事仲裁和調解中心(camca)等等。
仲裁機構的設立形式不同,與各國對於仲裁的理解及法律環境不同有關。不過,對多數仲裁機構的分析可以發現,仲裁機構作為常設機構存在,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仲裁機構,均大致具有以下四個特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獨立性、非政府性或民間性。這四個特性是各主要仲裁機構所共有並明確標榜的:
(一)公益性(public service)
仲裁作為一種法院之外的爭議解決方式,其本身就因為省卻了當事人利用法院等公共資源而具有公共服務的屬性。當事人通過自己的安排選擇了無需占用公共資源的爭議解決方式,從而使得節約出來的資源可以滿足其他方面的公共需要。
仲裁機構的主要職能是提供仲裁方面的服務,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服務。服務會獲得報酬。但是,對於仲裁而言,公益性永遠是第一位的。它追逐的對象並非報酬,而是能更好地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取得報酬只是作為提供公益服務的客觀結果,而不是目的。
各個仲裁機構通常會在其設立目的、宗旨或職能中設定公共服務的範圍。上文中介紹的各個仲裁機構均對包括法院外的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其他有關爭議解決的培訓、研究、交流、促進等公共服務範圍作了規定。美國仲裁協會的宗旨包括開展對仲裁的研究,通過仲裁、調解和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解決國內及國際經濟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爭議;其服務包括仲裁、教育培訓、獨立事實認定、調解-仲裁、調解、協商和會議推廣、出版等。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宗旨包括為國際和國內的商事法律爭議進行仲裁和調解提供服務;促進仲裁和調解在解決法律爭議中的廣泛套用;培養一批熟知國際商事仲裁法律和實務的仲裁員和專家。澳大利亞仲裁員和調解員協會目的在於使各種專業人士在一個專業的機構內交流意見和信息、促進爭議通過仲裁、專家決定、調解和其他爭議管理程式進行解決。加拿大商事仲裁中心旨在於傳統的法院框架外,根據案件情況,通過仲裁和調解方式或其他替代性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商事爭議。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宗旨是通過仲裁和調解的方式解決國內外商事爭議,並儘可能避免商事爭議,促進國內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職能包括仲裁、調解、提供避免商事爭議的諮詢意見,與國外仲裁機構交流和合作、管理仲裁員、從事國際商事仲裁的研究並出版協會的仲裁雜誌、介紹解決商事爭議的經驗。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的宗旨是:根據仲裁規則參與有關工商業爭議的最後解決;提供有關仲裁事務的資料。荷蘭仲裁協會的宗旨是鼓勵通過仲裁、有約束力的建議以及其他合法方式,防止、限制和解決工商業爭議。比利時仲裁和調解中心的目的是在國內和國際層面上推動調解和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方式。
(二)非營利性(not-for-profit)
從其字面意義可知,非營利性指機構的存在不是為了向股東或設立者提供利潤,機構設立的目的也不是為了讓設立者獲取機構盈利,分享機構的利潤。當然,非營利性並不意味著機構沒有收入,或者入不敷出。非營利性機構的收入應當用於設立者設立機構之時以及之後確定的職能和宗旨,用於機構的發展。這是非營利機構與營利性機構之間的區別。倘若非營利性機構無法營利,在終止該非營利機構之前,設立者應當負起使其繼續存在的義務。
正是因為非營利性機構所具有的此種特性,非營利性機構的設立者通常不是單一的逐利主體,而是集體的產物,且該集體具有行業代表或具有某種公共服務職能。具體到仲裁機構,如上文就可以看出,無論是公司式的仲裁機構,還是社團法人式的仲裁機構,其設立或創立者均是行業代表及/或具公共服務職能的政府部門。例如:美國仲裁協會是在美國仲裁會和美國仲裁基金會合併之後正式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司;現在的倫敦仲裁院是由原倫敦仲裁院與皇家特許仲裁員協會合併而成的非營利性擔保有限公司;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由香港主要的商業及專業人士成立;印度仲裁委員會由印度政府和印度工商會聯合會等設立;馬來西亞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在亞非法律諮詢組織的支持下於馬來西亞吉隆坡成立;日本商事仲裁協會由日本工商聯合會與其他一些大的工商組織共同建立;比利時仲裁和調解中心是在國際商會比利時國家委員會和比利時公司聯盟的提議和支持下建立的;義大利仲裁協會是在傑出的學者、義大利工商業界、不同經濟領域的組織及外國事務部的代表的支持下成立。各商會附屬的仲裁院由商會設立,如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由斯德哥爾摩商會的成立,奧地利聯邦商會國際仲裁中心是奧地利聯邦商會設立的。
(三)獨立性(independence)
無論是作為公司式或是社團法人,仲裁機構在法律上均是獨立的。不僅如此,獨立性也是仲裁機構宣揚的優勢所在。商會設立的仲裁機構,其在行使仲裁職能時也是獨立的。外界不能幹預仲裁機構的獨立運作。
(四)非政府性或民間性
與獨立性緊密相關的一點是仲裁機構的非政府性或民間性。仲裁機構獨立性的表現之一即是其非政府性或民間性。統觀前述的仲裁機構,無論是以有限擔保公司形式存在,或是以單獨註冊的社團法人形式存在,或是商會下屬的機構,其均非政府的分支機構;其公司或社團或商會下屬的存在方式本身即是民間性的,非政府的。政府雖然可能參與仲裁機構的設立,但仲裁機構最終並沒有成為政府的一部分。而無論是公司、社團或是商會,均屬於政府之外民間的力量。
由於仲裁事實上將原應通過政府公共資源解決的爭議,通過民間的力量解決,故而政府之參與設立仲裁機構,只是在必要的時候行使其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一種體現,並非為了管理和控制仲裁機構。政府之參考設立仲裁機構,也體現了政府對仲裁的支持。但是,仲裁機構的設立本身,並非一定要由政府來參與設立。

中國仲裁機構的定位

中國的仲裁機構應如何定位,這確實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問題。考察中國仲裁機構的設立模式,實際上存在兩種。其一是傳統的商會內設立仲裁機構的模式,即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存在模式;其二是《仲裁法》實施後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建、仲裁機構不設立於商會內的模式。中國的仲裁機構是否具有國際上仲裁機構所具有的前述幾個特點?
從立法上看,《仲裁法》第14條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該條字面意義的理解不外乎:第一、仲裁機構並非行政機構;第二、仲裁機構無須從屬於任何行政機關;第三、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仲裁法》的該規定體現了獨立性,也體現了仲裁機構的非政府性或民間性。可見,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和非政府性或民間性,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依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和行政機構是互相獨立的,而互相獨立當然應當理解為業務、人事、財務等方面均需獨立。法律對“獨立”所涉及的內容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獨立一詞卻是不言自明的。而且,作為仲裁機構自身,很難在某項職能不獨立的情況下,奢談《仲裁法》所規定的獨立。影響仲裁機構的此項獨立,無異於違反《仲裁法》。當然也應該看到,政府利用公共資源對於仲裁機構的支持和仲裁機構採用仲裁方式解決本應當由公共資源解決爭議一樣,並不影響仲裁機構和行政機關的相互獨立性。
《仲裁法》未明確規定公益性和非營利性。但如前文所考察的,仲裁這種爭議解決方式本身已經決定了其是為社會公益服務,並非逐利而行。故此兩種特性應當是中國仲裁機構所具有的特性。
無論中國仲裁機構的改革往哪裡去,上述四個特性均不應當拋棄。拋棄四個特性將產生重大的不良後果:仲裁機構逐利將導致仲裁不公,仲裁不公就無法體現公益性,公眾就無法得到優質的服務,更多的公共資源將被占用;仲裁機構不獨立或非民間性,將影響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利害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信心,並進而影響對仲裁制度的信心。尤其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政府對仲裁機構具有某種潛在或實際的聯繫,將使得外國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時,考慮到各種可能的地方保護主義或將此種聯繫推導成政府對仲裁機構的管理或控制,而慎選內國仲裁;倘若案件涉及到政府或國有企業,這種情況又更甚。
當然,如果單純從生存的角度而言,具有這四個特性的仲裁機構也不一定能夠生存,但不具有這四個特性的仲裁機構卻是不必再存續下去了。
每一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特殊的情況,不能照搬國際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模式。就仲裁而言,中國也有自己特殊的國情需要考慮。中國特色應當具備,但不能以中國特色為由,將滯漲甚至退後認為是值得誇耀的特色。相信中國仲裁機構的改革,最終會朝著健康完善的方向發展、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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