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受理和審理國際商事仲裁案件,開展國際商事仲裁合作與交流,開展國際商事仲裁理論與實務研究,為中外當事人提供獨立、公平、高效的仲裁服務。
訴訟個性
仲裁與訴訟相比較,有六大個性:
1、自願性。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2、專業性。民商事爭議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複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
3、靈活性。由於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6、經濟性。時間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費用相對減少;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無需多審級收費,使得仲裁花費的成本較低;仲裁的自願性、保密性對當事人之間今後的商業機會影響較小。而且,仲裁沒有地域管轄,也沒有級別管轄,可以就近就地及時快捷解決爭議,相對維權成本會大幅度下降。
7、獨立性。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係。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顯示出最大的獨立性。
8、仲裁裁決的終局效力具有廣泛執行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沒有抗訴或再審程式,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與法院終審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拒絕自動履行裁決書時,對方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1958年6月10日,在聯合國主持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規定:所有外國仲裁裁決均應得到締約國法院的相互承認與執行。根據該公約,中國的仲裁裁決能在144個締約國和地區的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
鮮明特點
仲裁與調解、訴訟相比,有其鮮明的特點。
自願原則
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中國仲裁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定。”可見仲裁採取自願原則,仲裁是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的,包括自願決定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自願決定解決爭議的事項,選擇仲裁機構等;當事人還有權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名冊中選擇其所信賴的人士來處理爭議。涉外仲裁的當事人雙方還可以自願約定採用那些仲裁規則和適用的法律等等。
法律效力
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我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
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可見,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經濟糾紛在仲裁庭主持下通過調解解決的,所製作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裁決,只要被請求執行方所在國是《承人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或是成員國,如果當事人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法院就得依其國內法予以強制執行。
一裁終局
一裁終局。即裁決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並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式。
防止泄露
不公開審理。我國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等。仲裁方式保護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更為重要的是仲裁從庭審到裁決結果的秘密性,使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不受影響,也使雙方當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於日後繼續生意上的往來。
公正妥善
獨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處理,原因如下: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獨立進行的,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二、仲裁委員會聘請的仲裁員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專家,由於經濟糾紛多涉及特殊知識領域,由專家斷案更有權威而且仲裁員在仲裁中處於第三人地位,不是當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斷案,更具公正性。第 由於仲裁具有上述特點,因而也產生了收費較低,結案較快,程式較簡單,氣氛較寬鬆,當事人意願得到廣泛尊重的優點。
紐約公約
根據
中國參加的《
紐約公約》的規定,中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全世界一百四十幾個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涉外案件
珠海國際仲裁院審結首例涉外仲裁案件
珠海國際仲裁院2014年12月5日對媒體宣布,該院已審結首例涉外商事仲裁案件。
據珠海國際仲裁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是自該院在橫琴新區成立以來,第一次開庭審理的涉外商事仲裁案件,案件涉及一借款契約糾紛,申請人系內地人,被申請人一方為境外人士。審理該案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謝石松是廣州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三位仲裁員均具備豐富的國際仲裁經驗。
據了解,該院於2014年11月17日開庭審理此案,並在開庭後半個月作出裁決,案件的快審快裁,體現了商事仲裁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據悉,珠海國際仲裁院主要為各類商事主體提供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法律服務,為配合橫琴新區“誠信島”建設,該院還將為發生在橫琴新區的小額消費糾紛提供快捷仲裁服務。
圖書簡介
圖書信息
書 名: 商事仲裁
作 者:武漢仲裁委員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4月
ISBN: 9787503693427
開本: 16開
定價: 15.00 元
內容簡介
《商事仲裁(第5集)》內容為:在國際間民事或商業交往中,特別是在對外貿易和海洋運輸方面,當事人各方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端交由一名或數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各方並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裁決予以執行的制度。它以私法方面帶有涉外因素的爭端為對象,既不同於國家間為某一公法上的爭端提請第三方解決的國際仲裁,也不同於一國範圍之內企業或私人間爭端的國內仲裁。在各國實踐中,仲裁的案件絕大多數涉及契約的履行問題。根據發展趨勢,仲裁的對象將擴大到涉外經濟和科技的領域。
關於民商事案件的仲裁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發展較快。1923年,在國際聯盟倡議下,5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仲裁條款議定書》。最初商事仲裁還大體上局限於歐、美西方國家。隨著國際上貿易交往增多,爭端有待迅速、合理解決,第三世界國家也逐漸廣泛採用。這主要是因為當事人可以比較及時地、方便地、經濟地解決日益增多的糾紛。既不需要出庭受審,化用較多金錢和時間,又不致引起對方的反感,使被訴人認為是對他“不友好”的行為。而且仲裁員中有自己指定的、可信其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還可以儘量爭取在本國或本地區解決爭端。
作品目錄
專論
論提單仲裁條款的書面形式
論租約仲裁條款併入提單的條件及法律效力
美國提單中仲裁條款效力問題分析——以“Sky Reefer”案為切入點
仲裁實務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仲裁調解——仲裁機構參與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實證分析
商事仲裁中涉外因素之初探
和諧社會視野中的仲裁調解
思考與爭鳴
國外智慧財產權爭議仲裁的最新發展及對我國的啟示
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初探及構想
仲裁員手記
以被取代的契約為依據索償之後果——一宗案件兩個裁決方案的比較與思考
英文特稿
域外擷英
拉丁美洲的仲裁
資料選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