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直城鎮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河源市市直城鎮住房保障實施細則》是河源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市直城鎮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保障對象與範圍
  • 適用地區:廣東省·河源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市直城鎮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難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65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1〕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河源市直住房保障的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於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市直城鎮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屬地管理、分步實施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市直城鎮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條件的市直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通過申請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房)或者領取住房保障補貼,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是市直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市直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申請核准等工作,負責建立健全申請、審核、輪侯、準入、管理、退出等制度。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是市直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具體負責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中央或省駐河源單位以及市屬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員工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和審核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社保、國土資源、價格、金融、房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源城區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對象與範圍
第六條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銷售價格、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本實施細則所指保障房是指面向符合條件的市直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條市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
(一)具有河源市區城鎮戶籍;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60%以下;
(三)家庭財產低於市政府規定的標準;
(四)家庭成員在河源市區無住房或者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標準;
(五)家庭成員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八條新就業無房職工,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
(一)年滿18周歲;
(二)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新錄用大、中專以上學歷,工作不滿5周年;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低於市政府規定標準;
(四)在河源市區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九條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一)年滿18周歲;
(二)家庭成員戶籍不在河源市區範圍,但持有河源市區範圍內的有效城鎮居住證;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低於市政府規定標準;
(四)在河源市區無住房,未享受過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五)依法與用工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累計在市直繳納了1年以上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條家庭收入標準、住房面積標準、家庭財產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於每年第3季度前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的保障房參照市直保障房的申請條件,主要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剩餘房源可向社會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租,並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登記備案。
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保障房按照市直保障房的申請條件,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並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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