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河南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在1988.12.29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29
  • 實施時間:1988.12.29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境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和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事故的處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以及組織器官損傷導致的功能障礙。
第四條 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
(二)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三)發生難以避免的併發症的;
(四)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五條 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以下簡稱醫療事故或事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及時、認真地做好調查研究和分析、鑑定工作,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處理得當。
病員、家屬及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與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合作,共同做好醫療事故的處理和善後工作。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分類與等級
第六條 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第七條 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直接造成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後果的,為責任事故:
(一)對急、危、重病人,已確診或可以確診,藉故推諉,拒絕收治或不負責任的轉院、轉科,貽誤、喪失搶救時機的;
(二)值班時擅離職守或不認真了解病情,草率處理,或對病情惡化的病員未作急救處理,貽誤搶救時機的;
(三)在診療過程中,遇到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遵守上級醫師指導,擅自盲目處理的,或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後不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手術制度,手術前不認真準備,手術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器械、紗布等異物在體內,或不按操作規程進行,損傷重要器官,手術後不嚴格執行常規或醫囑的;
(五)進行新手術、新技術項目,事先未作充分準備,未徵得病員或家屬同意,又未經領導批准,擅自處理的;
(六)病員對某種藥物有明顯的過敏史,但未加詢問或不重視病人陳述,而致病人過敏反應的;
(七)濫用非醫書記載之偏方,草藥、藥物超過劑量,開錯醫囑的;
(八)使用對某器官有損害或對骨髓有抑制作用的藥物,不定期複查或不隨時觀察的;
(九)在助產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產程或違反助產技術操作規程的;
(十)護理工作中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醫囑,違反操作規程的;
(十一)不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造成嚴重交叉感染的;
(十二)麻醉中選錯麻醉方式、部位,用錯麻醉藥或不認真觀察病員的病情變化的;
(十三)在各種檢查治療(檢驗、病理、理療、放射、同位素、藥劑等)工作中不負責任而發生錯誤,影響及時正確診斷和治療的;
(十四)醫院領導、行政、後勤及其他有關人員,在自己職責範圍內,不積極領導、組織、配合醫療護理工作,貽誤診斷、搶救時機的。
第八條 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但由於醫療技術過失所造成的事故。
第九條 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和功能障礙的。
醫療事故等級的醫學鑑定標準,按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式
第十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隨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應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均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治療,儘量減輕對病員的損傷程度。
第十一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家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出查處要求。
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或單位應在病員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夏季二十四小時)內,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出查處要求;非死亡事件,病員出院後應在十五日內(組織深部及體腔遺留紗布、器械等自發現之日起計算)提出查處要求,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 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醫療事故或事件的報告或查處要求後,應立即組織調查、處理,並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批准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醫療單位在發生事故或事件後,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除參加調查處理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查閱。
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造成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對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查驗。
第十四條 對臨床診斷不能確認死亡原因的醫療事故或事件,在有條件的地方,醫療單位、個體開業醫生、鄉村醫生或病員家屬有權提出屍檢要求。因拒絕或拖延屍檢時間而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屍檢應在病員死後四十八小時(夏季二十四小時)內,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屍檢費用由提出方預付。檢查結論屬於醫療事故的費用由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醫生、鄉村醫生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由提出屍檢的一方支付。
屍檢收費標準:根據屍檢項目,每具收費二百至三百元。
第十五條 各級醫療單位均應成立醫療事故處理小組,負責本單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調查處理。凡本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均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結論。
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鑑定委員會所做的結論或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時,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鑑定
第十六條 省、市(地)、縣(市、區)分別成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簡稱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由作風正派、有臨床經驗、有權威的主治醫師、主管護師以上醫務人員和衛生行政管理幹部若干人組成。省、市(地)鑑定委員會也可以吸收法醫參加。
鑑定委員會人選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鑑定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其鑑定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市(地)、縣級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也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
企事業單位所屬的醫療機構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豫部隊所屬向地方開放的醫院發生的醫療事故,由其主管部門處理,如有爭議也可以提請當地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第十八條 鑑定委員會接到申請或委託書後,應當做好調查研究工作,認真審閱有關資料,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做出鑑定。因材料不全或情節不清的,有權要求醫療單位、病員及其家屬補充材料或對有關事實情節進行複查。
鑑定應以事實為依據,符合醫學科學原理。討論中出現重大分歧時,應核查後再組織鑑定,不應急於做結論。鑑定委員會各成員的意見,應對外保密。最後形成的鑑定意見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十九條 非鑑定委員會成員和未經鑑定委員會邀請的其他人員,不得參加鑑定工作。鑑定委員會成員是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或者與醫療事故或事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鑑定委員會的工作,不得對鑑定委員會成員進行威脅、利誘、辱罵、毆打。
第二十一條 鑑定醫療事故應當由提出申請一方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預付鑑定費。鑑定後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醫務人員、鄉村醫生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申請方支付。
醫務人員向上級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其結論與原結論一致的,鑑定費由醫務人員支付;與原結論不一致的,鑑定費由醫務人員所在單位支付。
鑑定費標準:每例省級二百五十元;市(地)級二百元;縣(市)級一百五十元。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是:
一級醫療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勞動力,並有直接撫養人口的為三千元;死者生前雖系主要勞動力,但無直接撫養人口的為二千五百元;死者系未就業的青少年、兒童或需他人贍養的老人的為一千五百元。
二級醫療事故:病員系家庭主要勞動力的為二千五百元;其他病員為二千元。
三級醫療事故:一千元。
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及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第二十三條 病員或其家屬領取醫療事故補償費時,必須由醫療單位、病員或其家屬共同簽訂協定書。協定書一式四份,分別交醫療單位、病員所在單位、病員或其家屬和衛生行政部門保存。
第二十四條 因醫療事故致殘的病員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產婦死亡留有活嬰的,由其家屬接受出院;無家屬的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出院。
病員在醫療單位死亡後,屍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七日。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單位處理,處理後書面通知家屬或其單位。屍體存放費和處理費由病員一方負擔。
第二十五條 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負責人員,醫療單位應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第二十六條 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依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等級、情節、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除責令其給病員或病員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外,可以處一年以內的停業或吊銷其開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進修生、實習生發生的醫療事故,由其帶教醫師負責。如事故屬於個人擅自所為造成的,由造成事故的本人負責;接受進修、實習單位應將事故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提出處理意見,轉交其派出單位處理。
研究生、進修生、實習生發生醫療事故需支付給病員或家屬補償費及增加醫療費用的,由接受進修、實習單位和派出單位各付一半。
第二十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夠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醫療單位的財產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民主權利和工作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藉口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違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內關於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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