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細則》是一部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1月2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9]8號
- 發布日期:1989-01-25
- 生效日期:1989-01-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具體內容
(一)對急、重、危病員,因就診手續不完備拒絕收治,或接診後不做急救處置即讓病員轉院、轉科,或擅離職守貽誤搶救時機的;
(二)對疑難病症,有會診條件不會診,或不聽從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置,或對下級醫師的請示不及時指導的;
(三)擅自採用新技術、新療法、新方劑,或雖經醫院負責人批准,但在使用前未做技術準備、未徵得病員及其家屬同意並簽字的(因病情突然惡化緊急搶救除外);
(四)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錯傷器官,或在體內遺留異物,或麻醉方式、部位、用藥有錯誤的;
(五)接產中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的;
(六)護理工作中違反護理常規及操作規程的;
(七)用藥中,配方、投藥有錯誤,或違反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的;
(八)檢驗、病理、放射等技術診察中漏報、錯報結果以及違反其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九)診療護理工作中,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人員工作失職的;
(十)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其他失職行為。
(一)在對主要病症的常規治療中,病員潛在性、遲發性疾病突然發作,經搶救無效的;
(二)住院病員神志清醒,發生自傷、自殺的;
(三)精神病病員患有其他疾病不能確切主訴,又無明顯症狀,或在精神病恢復期內病情突然發作,發生不良後果的。
醫療單位和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對發生的一級醫療事故,應立即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
具備鑑定委員會成員條件的醫務人員,參加鑑定委員會工作是應盡的義務。
鑑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醫學科學原理。鑑定結論,必須有鑑定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簽字。
在鑑定工作過程中需要當事人雙方到場時,應通知其到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不影響鑑定效用。
(一)一級醫療事故,補償費不超過三千元。其中,死者為十六周歲以下三周歲以上的,補償費不超過一千五百元;未滿三周歲的,補償費不超過八百元;新生兒,補償費不超過五百元。
(二)二級醫療事故,甲等的補償費不超過四千元;乙等的補償費不超過三千元。
(三)三級醫療事故,甲等的補償費不超過二千元;乙等的補償費不超過一千元。
前款第(二)、(三)項的醫療事故等級標準,按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執行。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後本細則發布以前所發生的醫療事故,其補償標準按本細則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