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遼寧省家庭接生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遼寧省家庭接生員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8.01.07由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遼寧省家庭接生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8.01.07
  • 實施時間:1998.01.0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批准,現將省衛生廳《遼寧省家庭接生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家庭接生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家庭接生員的管理,保障母嬰安全,降低孕產婦、圍產兒死亡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遼寧省母嬰保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接生員,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經縣以上衛生部門培訓、考試考核、批准,獲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到居住在農村或縣級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產婦家助產的人員。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家庭接生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衛生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家庭接生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家庭接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其所屬的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庭接生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家庭接生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家庭接生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1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具有國中畢業或相當於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的女性公民;
(二)參加縣以上衛校或者婦幼保健機構專業培訓3個月以上,經過臨床實習1個月以上,在醫師指導下獨立接生5次以上;
(三)熟練掌握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孕產婦保健技術規程。
第六條 申請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向縣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從事家庭接生技術服務申請書,並交驗下列材料及物品: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有關學歷證明和培訓證明;
(三)縣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資格考試成績單;
(四)村民委員會和鄉衛生院(鄉防保組)出具的初審意見書;
(五)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接生產包和備品;
(六)身體健康證明。
第七條 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15日內作出準予從業或者不準予從業的決定。對準予從業的,頒發《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對不準予從業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家庭接生員資格考試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發放。《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繼續從事家庭接生技術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對家庭接生員的培訓、考試考核、發證的收費,應當嚴格執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一條 家庭接生員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行新法(消毒)接生,嚴格執行孕產婦保健技術規程;
(二)負責分管範圍內高危孕婦的初篩和轉運工作,對正常孕婦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家庭接生、產後訪視;
(三)準確填寫《孕產婦保健冊》、《分娩登記本》和《出生醫學記錄》,執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出生缺陷報告制度;
(四)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業管理和醫療保健機構的業務指導,按時填報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家庭接生員不得在城市(不含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從事家庭接生。
第十三條 凡《遼寧省家庭科學接生常規》規定家庭接生禁忌之一的,禁止家庭接生。
第十四條 對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擅自從事家庭接生或出具《出生醫學記錄》的人員,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非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可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造成產婦或者新生兒死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家庭接生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收回《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
(一)未按規定報告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
(二)為有家庭接生禁忌項目的產婦接生的;
(三)以舊法接生的;
(四)因接生造成新生兒破傷風的;
(五)違反孕產婦保健技術規程的;
(六)接生產包和備品不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標準的。
第十六條 家庭接生員違反《遼寧省家庭科學接生常規》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遼寧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七條 對在家庭接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3年1月30日批准的《遼寧省家庭接生人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