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07年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勵和補助辦法

《河北省2007年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勵和補助辦法》是河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4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2007年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勵和補助辦法
  • 發布日期:2010年04月16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 主題分類:財政
檔案全文
河北省2007年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勵和補助辦法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2007年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工作具體要求,進一步鞏固我省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工作成果,根據財政部《關於切實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獎勵和補助政策的目標和原則
(一)實施獎補政策的目標
通過實施獎補政策,引導縣鄉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發展經濟、增加收入,不斷提高財政收入質量和經濟運行質量,大力精簡機構、人員,提高重點支出保障水平,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和糧食產量,促進化解縣鄉債務,增強財政保障和發展能力,切實緩解縣鄉財政困難,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二)實施獎補政策的原則
1、導向正確。貫徹中央政策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引導縣鄉發展經濟、增加收入、提高質量、化解債務、精兵簡政。
2、公平公正。獎補政策分項測算、標準統一、指標統一,體現公平公正。
3、測算補助到縣(區)。省獎補資金直接測算到縣(區),設區市根據省測算結果將獎補資金如實落實到縣(區)。
4、激勵約束並重。獎補政策的設計力求科學合理,考核指標互相制約,全面體現獎補效果。
二、獎勵和補助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對2006年工作情況實行七項獎勵
1、對財政困難縣增加稅收收入給予獎勵
為調動財政困難縣發展經濟的積極性,省財政對2006年財政困難縣增加稅收收入按一定係數和財政困難程度給予獎勵。
財政困難縣,是指按照標準收支計算辦法測算2007年可支配財力不能滿足基本財政支出需求的縣(與2007年省級一般轉移支付測算的84個缺口縣範圍一致)。可支配財力包括本級政府標準一般預算收入、上級政府財力性補助收入(扣除上解支出)等。基本財政支出需求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和必要的事業發展支出。
稅收收入,是指按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縣分享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資源稅、房產稅、印花稅、契稅、車船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收入。
某縣獎勵額=某縣稅收收入比上年增加額*獎勵係數*困難係數
獎勵係數根據省獎勵資金總額和財政困難縣稅收收入增量總額確定為0.98。
財政困難係數以設區市和財政困難縣基本支出占可用財力的比重確定。困難係數=本地區人員和公用等基本支出÷本地區可用財力。具體分兩種:一是一般縣財政困難係數=所屬設區市財政困難係數×0.5+本縣財政困難係數×0.5。與所屬設區市財政困難係數加權平均,主要是考慮各設區市有責任對所屬縣的財力布局適當加以調控。二是擴權縣財政困難係數只以本縣人員和公用等基本支出占本地財力的比值計算。
2、對財政困難縣提高經濟成長質量給予獎勵
為了鼓勵縣級在加快發展的同時,注重經濟效益,提高經濟成長質量,省財政根據財政困難縣(範圍和稅收增長獎勵縣相同)2006年稅收收入占GDP比重情況,對高於全省財政困難縣平均水平的給予獎勵。
實行分檔獎勵辦法,第一檔:稅收收入占GDP比重超過全省財政困難縣平均比重0.5個百分點之內的縣,獎勵200萬元;第二檔:稅收收入占GDP比重超過平均比重在0.5個百分點至1個百分點之間的縣,獎勵250萬元;第三檔:稅收收入占GDP比重超過平均比重1個百分點以上的縣,獎勵300萬元。
3、對縣鄉政府精簡機構、控制人員給予獎勵
此項獎勵的考核範圍為全部縣(市、區),具體獎勵辦法為:
(1)為推動縣鄉政府精簡機構,提高行政效率,省財政對2006年縣鄉政府精簡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按照財政部確定的標準,撤併1個鄉鎮獎勵50萬元。
(2)為有效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省財政對財政供養人員控制較好的縣(市、區)給予一次性獎勵。根據2006年比2005年財政供養在職人員淨減少數進行獎勵,每減少1人獎勵6000元。獎勵公式為:
某縣獎勵資金=省獎勵定額*(某縣2005年在職財政供養人員決算數-2006年在職財政供養人員決算數)-(某縣2006年退休人員決算數-2005年退休人員決算數)
4、對財政困難縣提高重點支出保障水平給予獎勵
具體辦法為,對2006年用於教育、衛生、農業、撫恤救濟、社會保障、支援不發達地區支出等重點支出占一般預算支出比重高於2005年的,分檔並結合各縣(市)、區財政困難程度係數計算獎勵。此項獎勵由中央直接測算到縣(市)、區。
5、對化解政府債務成效好的縣(市、區)給予一次性獎勵
此項獎勵考核範圍為全部縣(市、區)。因債務問題十分複雜,為避免導向作用發生偏差,此次確定的化解政府債務獎勵對象僅指政府債務中沒有對應收入來源的一般債務。對這部分債務2006年餘額比2005年減少的,依照債務降低率和降低額兩項指標,分檔獎勵。一是債務降低率在20%以下的,按照債務降低額的5%給予獎勵;二是債務降低率在20%以上40%以下的,按照債務降低額的10%給予獎勵;三是債務降低率在40%以上的,按照債務降低額的15%給予獎勵。考慮到此項獎勵是引導性獎勵,獎勵資金數額不宜過高,因此,確定每縣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260萬元。
6、對財政困難縣從設區市得到財力性轉移支付給予獎勵
為引導設區市加大對財政困難縣的支持力度,根據設區市政府對財政困難縣財力性轉移支付情況,省財政按照財政困難縣得到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增量,並考慮財政困難程度給予獎勵。
財政困難縣得到的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指設區市政府增加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激勵性轉移支付。
某縣獎勵額=某縣得到設區市用自有財力增加的轉移支付*獎勵係數*財政困難係數
獎勵係數根據省獎勵資金總額和財政困難縣得到的轉移支付總額確定為1.6。
財政困難係數同“對財政困難縣增加稅收收入給予獎勵”的困難係數一致。
7、對產糧大縣給予獎勵
為調動縣鄉政府支持糧食生產的積極性,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和糧食產量,減輕產糧大縣財政壓力,以糧食商品量、糧食產量、糧食播種面積作為獎勵因素對產糧大縣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印發。
(二)對以前年度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工作做得好的市、縣給予補助
為體現公平原則,省財政在對2006年各地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工作實績實施獎勵的同時,對2003年及以前年度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工作做得好的市縣給予補助。
1、對設區市平衡所屬困難縣財力的努力程度給予補助
為鼓勵設區市合理安排市與縣、縣與縣之間財力布局,縮小財力差距,加大對財政困難縣的支持力度,對於設區市均衡區域內財力布局較好的給予補助。根據2003年設區市人均財力較低縣占設區市人均財力比重超過全省平均水平的情況,省財政根據超出的額度按一定係數給予補助。
(1)確定各設區市財力較低縣。按設區市縣(市)數量的40%確定財力較低縣總量。
(2)對於財力較低縣人均財力占設區市縣級人均財力比重超過全省財力較低縣人均財力占全省縣級人均財力比重的設區市,省財政根據超出的額度按一定係數給予補助。
(3)補助資金測算分配到設區市,由設區市分配補助到縣。
2、對以前年度機構精簡進度較快、財政供養人員控制有力的縣(市)給予一次性補助
省財政按2000-2003年縣鄉政府撤併鄉鎮的個數和精簡人員數給予一次性補助,撤併1個鄉鎮補助40萬元,每精簡1名財政供養人員補助3000元。補助資金的兌現分三年到位,今年是最後一年。
三、對2006年工作績效評價突出的市縣給予獎勵
按照《河北省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工作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規定,對設區市和擴權縣(市)分兩組按照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實績有關指標,對2006年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工作進行了考核評價。大部分市縣認真落實了緩解縣鄉財政困難工作的各項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根據考評結果,對於工作較好的設區市和擴權縣(市)適當獎勵。獎勵標準為:設區市中第1名300萬元、第2至3名每市250萬元、第4至6名每市200萬元;擴權縣(市)中的財政困難縣,第1名60萬元,第2至3名每縣50萬元,其他每縣40萬元;擴權縣(市)中的非財政困難縣,獎勵前6名,每縣40萬元。
四、獎補資金管理使用的有關要求
(一)嚴格獎補資金使用方向和範圍
獎補資金是對各縣的財力性補助,受補助縣鄉要把獎補資金與一般轉移支付資金、自有財力增量、激勵性財政體制返還增量和上級其他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統籌安排,用於以下方面的支出。
1、確保縣鄉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按國家統一標準及時、足額發放;落實規範公務員津補貼改革政策,努力提高職工收入水平。
2、提高縣鄉財政對黨政機構正常運轉經費的保障力度,促進依法行政,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
3、增強縣鄉財政對教育、衛生、農業、撫恤救濟、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領域的供給能力,落實各項經費保障政策。
4、加大對村級支出的保障力度,加強基層組織建設,落實農村“五保戶”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5、努力消化公共支出性債務,重點是解決農村義務教育負債問題,爭取通過幾年的努力全部消化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債務,同時還要有計畫地分步解決農村基金會借款等公共支出性負債問題。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獎補資金監督、考核機制
1、獎補資金要全部落實到縣。根據財政部要求和我省縣鄉財政困難實際情況,省獎補資金要全部補助縣(市),市本級不得留用。省已經測算到縣(市、區)的獎補資金,設區市要按省測算情況如數落實,不得調劑;省沒有測算到縣的獎補資金,設區市要按照省廳測算方法進行規範化測算,將省補資金全部合理分配到縣(市),市本級不得留用。
2、獎補資金要切實按照省規定的方向和範圍使用。年度終了後,省廳要對獎補資金具體使用和取得效益情況進行考核。縣鄉要切實加強獎補資金的管理,獎補資金要按照省廳確定的方向和範圍使用;要根據縣鄉實際情況,合理分配和使用資金,向重點領域傾斜、向鄉鎮傾斜、向急需解決的關鍵問題傾斜。
3、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一是縣級財政部門要在財政預、決算報告中,分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報告省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措施與成效。二是設區市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將縣級財政部門獎補資金使用情況、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措施與成效以及設區市加強監督情況及時報送省財政廳。
4、嚴肅查處各種違反規定的行為。一是省級財政部門將對獎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精簡機構和人員情況、財政供養人員情況、消化債務等獎補指標進行檢查、通報。二是對於編報虛假信息或採取先征後返、列收列支虛增收入等方式騙取省獎補資金的,對於擠占、截留、挪用省獎勵補助資金的,對於拖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違規購買、更新小汽車、新建辦公樓、培訓中心的,對於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的,一經發現查實,將扣減當年獎勵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享受獎補政策資格,在全省通報批評,並嚴肅追究主要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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