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管理辦法

《河北省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管理辦法》是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2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10年02月10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 主題分類:信息產業含電信
檔案全文
河北省電信基礎設施
共建共享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推進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減少重複建設,提高資源利用率,促進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推進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的緊急通知》(工信部聯通[2008]235號),結合我省通信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安全可靠、合理負擔,有利競爭、促進發展”和“存量共享、增量共建”的原則,通過全行業共同努力,杜絕同地點新建鐵塔、同路由新建桿路現象,實現新增鐵塔、桿路的共建,其他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內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各電信企業)以及所有已建、共建、新建通信鐵塔、桿路等電信基礎設施的各方主體。各電信企業之間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實現電信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基礎設施包括鐵塔、桿路、管道、基站、光纜、室內分布等構成公用電信通信網路的室內外通信設施。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五條 為了確保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工作順利進行,成立由省通信管理局及各電信企業領導組成的河北省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領導小組(簡稱省領導小組),省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專家組。各電信企業成立相應機構,負責共建共享相關事宜,並將成員名單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一)省領導小組
省領導小組由省通信管理局及各電信企業領導組成,主要負責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擬定我省的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指導協調全省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工作,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二)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通信管理局網路管理處,職責如下:
1、組織開展共建共享工作,協調處理共建共享工作中的相關事務,及時報送和反饋共建共享工作信息。
2、建設及管理電信基礎設施資源資料庫,及時更新發布電信基礎設施資源信息。
3、建立爭議協調處理機制,協調處理各電信企業在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工作中產生的爭議,對難以協調解決的爭議上報部領導小組裁定。
4、定期召開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工作情況通報會,通報共建共享工作有關情況,推廣共建共享工作經驗。
5、提出對各電信企業有關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考核的監督意見。
(三)專家組
專家組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各類專家組成,主要負責在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中提供技術支持、評估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六條 全省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工作實行省、市企業 “一把手”負責制。企業“一把手”為直接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原則
第七條 工作要求
(一)已有鐵塔、桿路必須開放共享,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採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進行共享。原則上在已有鐵塔同地點禁止新建鐵塔、已有桿路同路由禁止新建桿路。確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點、同路由新建鐵塔、桿路的,應經過省領導小組同意。
(二)擬新建鐵塔、桿路的基礎電信企業應提前10個工作日告知其他基礎電信企業,其他基礎電信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時限內確定共建需求;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內不得在同地點、同路由新建。
(三)其他基站設施和傳輸線路具備條件的應共建共享。新建其他基站設施(包括基站的鐵塔等支撐設施、天面、機房、室內分布系統、基站專用的傳輸線路、電源等其他配套設施,以下同)和傳輸線路(包括管道、桿路、光纜,以下同)具備條件的應聯合建設;已有基站設施和傳輸線路具備條件的應向其他基礎電信企業開放共享。
(四)各電信企業租用第三方站址、機房等各種設施,不得簽訂排他性協定阻止其他基礎電信企業的進入,已簽訂的應立即糾正。
(五)各電信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簽訂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協定,協定應當具體明確與共建共享相關的建設、維護、價格、安全等方面相關標準及內容。框架協定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工作原則
(一)友好協商原則:各電信企業應以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為原則,相互協商解決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價格確定原則:租用價格應以成本為基礎,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費用應按成本進行分攤;已有政府指導價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共建牽頭方式:1、新建電信基礎設施由首先提出方,或需求量大的一方作為牽頭單位;2、涉及改建、擴建的項目由原電信基礎設施擁有方作為牽頭單位,如同時擁有資源,首先提出需求方作為牽頭單位;3、存在爭議等特殊情況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
(四)維護管理原則:共建電信基礎設施由共建牽頭方或者協商委託第三方進行維護,維護費用由各方按產權比例分攤。
第九條 因市政建設、道路擴建、公共設施建設等涉及共建共享電信基礎設施改遷時,由各方協商解決,產生費用按所占資源比例進行分攤。
第四章 工作流程及時限
第十條 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應由省或市兩級運營企業協商進行。全省性工程由省級公司之間進行協商,區域性市管工程由市級公司之間進行協商。協商層面的確定與建設項目的確定同步確立。
第十一條 各電信企業要明確省、市兩級企業共建共享協商牽頭負責人及部門責任人,並及時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二條 已有設施共享協商流程
(一)區域性市管工程由市級公司之間進行協商。已建有鐵塔、桿路的地方,需求方應向產權擁有方提出書面共享申請,產權擁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採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進行共享;確實不能共享的應書面說明具體原因。如雙方達成共享一致意見,應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共享協定,共享協定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由需求方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市級企業協調不果分別上報省級企業協調。
(二)市級公司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協調事項和省級公司間直接協調事項,由需求方省級公司向產權擁有方省級公司提出書面共享申請,省級公司在接到共享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採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進行共享;確實不能共享的應書面說明具體原因。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共享協定,共享協定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由需求方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共享雙方有爭議的,需求方省級公司可以提請省領導小組解決,進入爭議解決程式;雙方省級公司認為不能共享原因成立的,由需求方省級公司向省領導小組書面提出同地點、同路由新建申請。
第十三條 新建設施共建協商流程
(一)全省性工程由省級公司之間進行協商,區域性市管工程由市級公司之間進行協商。
(二)需求方(省或市級公司)提出擬新建鐵塔、桿路的地點(按同地點、同路由參考標準確定)確實沒有已建成的鐵塔、桿路時,需求方可以建設,但必須書面告知其他基礎電信企業,同時抄送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其他基礎電信企業接到書面通知書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可提供已有設施共享或開展聯合建設的意見,實施共享或共建。
1、其他電信企業如提供已有設施可以共享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共享協定,簽訂共享協定3個工作日內,由需求方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其他電信企業如提出開展聯合建設的要求,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共建協定,簽訂共建協定3個工作日內,由需求方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各電信企業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點、同路由新建鐵塔、桿路的,要經過省領導小組同意後方可建設。
各電信企業由省級公司向省領導小組提出同地點、同路由新建的書面申請,說明不能和其他基礎電信企業共享的原因及需要建設的理由。
省領導小組認為提出方所舉證的不能共享理由不成立時,原則上不予受理或暫緩受理,進入爭議解決程式,應組織專家組評審,提出裁定意見。
第五章 爭議解決程式
第十五條 市級公司間不能達成共享意見或有爭議的,提出共享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請省級公司協商;省級公司間不能達成共享意見或有爭議的,提出共享方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省領導小組申請協調。
第十六條 省領導小組收到省級電信企業共建共享協調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調申請及相關情況的初步審查。需要補正資料的,發出補正資料通知,相關企業應自收到補正資料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資料。協調所需主要資料齊全、基本情況清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開始進行協調。
第十七條 省領導小組組織共建共享爭議協調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聽取爭議雙方的陳述,確定主要分歧,開展必要的調查研究,提出初步協調意見。如爭議雙方接受初步協調意見,則結束協調工作。爭議各方應在10個工作日內依據協調意見簽訂共建共享協定,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由提請協調方向省領導小組備案。
(二)如任一爭議方不接受初步協調意見,應組織專家組進行調查論證,提出最後協調意見。如爭議雙方接受最後協調意見,則結束協調工作。爭議各方應在10個工作日內依據最後協調意見簽訂共建共享協定,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由提請協調方向省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八條 如任一爭議方仍不接受最後協調意見,轉入論證裁定階段。由省領導小組隨機邀請電信技術、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進行公開論證。每次論證會邀請的專家不少於5人,並應當在論證前5個工作日內向應邀專家通報論證事項和有關情況。
論證會由省領導小組主持,參加人員包括政府相關部門代表、應邀專家和爭議各方當事人等。省領導小組根據公開論證結論在論證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省領導小組難以裁定的報全國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領導小組裁定。
爭議解決階段應當自開始爭議解決之日起45日內結束。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 建立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省級和市級兩級例會制度。省級例會由省領導小組直接組織召開,每月召開一次;市級例會由市級電信企業輪流組織召開,1-2周召開一次。頻次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調整。
例會要學習貫徹實施部、省共建已分享檔案精神,交流共建共享相關信息,督促、協調、解決共建共享工作中出現的爭議,提出省內共建共享的有關要求,通報各企業共建共享落實情況,安排近期共建共享工作,進一步規範電信基礎設施資源管理工作。
例會結束後,由會議組織方起草會議紀要或情況通報,報省領導小組。
第二十條 省領導小組建立定期共建共享信息通報制度。
各電信企業應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填寫《河北省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情況報表》,於每月的20日(遇節假日順延)定期將共建共享情況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領導小組按要求於每月的25日(遇節假日順延)定期向部領導小組報送數據。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辦“河北省通信發展共建共享簡報”,及時傳送全省共建共享有關信息,對各電信企業共建共享情況進行公布。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一條 省通信管理局將共建共享工作納入企業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幹部考核範疇,建立幹部動態考核指標體系,建立專項工作考核檔案。
第二十二條 各電信企業要將共建共享完成情況和考核結果納入企業業績考核體系,使共建共享推進情況與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的利益直接掛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上報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進行行業通報,同時報送相關電信企業集團總部。
基礎電信設施資源擁有者拖延實施共享的;
對信息通報的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整改的;
不按規定報送信息的;
其它涉及共建共享的違規問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通信管理局將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或按照授權進行嚴肅處理,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建議其上級單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對因此被撤、免職人員,三年內不得任用。
未經省領導小組同意,在同地點新建鐵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桿路;
已有鐵塔、桿路具備共享條件而拒絕開放共享;
應進行聯合建設而擅自獨立新建鐵塔、桿路;
租用第三方設施簽訂排他性協定;
報送虛假信息;
拒不執行最終裁定意見的;
其它涉及共建共享的嚴重違規問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鐵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鐵塔(包括鐵塔附屬的機房、傳輸和電力引接等設施),不包括桅桿;同地點新建鐵塔指在聚居區內已有鐵塔500米直線範圍內、非聚居區已有鐵塔3公里直線範圍內新建鐵塔;同路由新建桿路指在聚居區內已有桿路同一路由、非聚居區已有桿路500米範圍內同路由方向新建桿路。
第二十六條 已有和新建電信基礎設施的界定和管理
(一)已有設施:2008年10月1日前已在網使用或已列入固定資產或在建的設施。對已有設施,由各省級企業匯總錄入全省電信基礎設施資料資料庫。
(二)新建設施:從2008年10月1日以後開工建設的設施。對新建設施實行備案制度,企業在開展新建基礎電信設施之前,應將工程共建共享相關情況報送省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意見由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意見為暫行規定,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領導小組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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