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規範

2023年11月1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規範(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規範
  • 發布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21年工程建設規範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畫的通知》(建標函〔2021〕11號),我部組織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範《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規範(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3年11月14日 

內容全文

1 總則
1.0.1 為在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全生命周期內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信息通信網路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為公眾用戶提供服務的信息通信網路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信息通信網路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拆除,必須遵守本規範。
1.0.3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拆除應遵循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安全、保障服務、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原則。
1.0.4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應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節能評價。
1.0.5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的安全技術保障設施、防治污染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信息通信網路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1.0.6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應統籌規劃、資源共享。
1.0.7 本規範是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直至拆除過程中的基本技術要求。當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採用的技術措施與本規範的規定不一致時,必須進行合規性判定。經合規性判定允許使用時方可使用。
1.0.8 本規範的內容不適用於戰爭、本規範防護範圍之外的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條件下對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的要求。
1.0.9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拆除,除應遵守本規範外,還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1 一般規定
2.1.1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建設項目應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在編制上述規劃時,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同步規劃和配套建設信息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的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2.1.2 城市建設和村莊、集鎮建設應配套設定信息通信網路設施。建築物內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通信管道應納入城市建設和村莊、集鎮建設項目,並隨建設項目同步施工與驗收。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建設所需的地下通信管道、機房、建築物內配線管網及配線設施應與相應建築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2.1.3 在信息通信網路工程系統規劃、設計和選型時,應進行基於風險管理的安全評估,安全評估應包括但不限於供應鏈安全、設備安全、技術安全。當涉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和選型時,採用的網路產品和服務還應通過國家安全審查。
2.1.4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應符合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相關標準要求,遵守密碼設定、許可權管理、訪問控制、信息發布規則、數據管理等規定。
2.1.5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應有保證網路和信息安全的技術保障措施。安全技術保障措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和電信網路安全的要求。新建、改建、擴建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應同步建設通信網路安全保障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運行。
2.1.6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建成後提供的服務應安全可靠,提供的產品與服務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應遵守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規定。當工程項目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時,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2.1.7 當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的實施對正常信息通信業務有影響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用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2.1.8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設施自提供電信服務起,電信用戶申告電信服務障礙的,應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調通;不能按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用戶。
2.1.9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涉及設備和用戶使用IP位址進行通信時,應支持IPv6地址作為用戶的通信地址。
2.1.10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所使用的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通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取得進網許可。
2.1.11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在建(構)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定移動通信基站、天線等電信設施時,應符合建(構)築物荷載條件,保證建(構)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1.12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分工界面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應在設計檔案中明確項目範圍和分工界面。
2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應按照不同系統分層分域建設。不同項目和同一項目中不同系統應根據項目實施先後和方便實施的原則確定分工界面。
3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不同項目和同一項目中不同系統之間的連線應由後實施的項目負責。
2.1.13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遵循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工作內容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項目可行性研究應包含技術方案選擇、建設規模、投資估算和經濟評價。
2 工程勘察設計應包含工程勘察、設計說明、設計施工圖紙(表)和工程概(預)算。
3 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和竣工資料除必需的施工現場使用和存檔需求外應採用電子出版方式。
4 工程施工和驗收工作應包括工程設計範圍內所有設施的安裝實施和驗收。
5 共建共享的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應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或合作協定開展立項、實施、驗收和投產各階段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
2.1.14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應採用技術手段保證工程建設和運行安全。
2.2 環保節能要求
2.2.1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應採用符合國家節能、減排、環保要求的設備、材料和工藝,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在保證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應採用綠色低碳工藝製造、節能、節水、低排放、低噪聲、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治理工程建設及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和危害。
2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高集成度、高能效的設備和系統。
3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應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同步實施綠色低碳、節能技術措施。
4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應綜合利用各種通信設施,應合理減少設備及配套設施數量,並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應共享機房、電源、空調等設施。
2.2.2 在自然保護區、森林(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城市廣場等區域進行信息通信網路工程建設,應依法保護歷史文物和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歷史、人文、自然環境風貌及危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信息通信網路工程建設應確保滿足當地的聲環境功能區限值要求。
2.2.3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中安裝和使用的設備應符合國家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拆除的信息通信網路設備的回收處理應執行國家廢棄通信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環境無害化處理技術要求和相關環保規定。
2.2.4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應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屬含量超標的降阻產品。
2.3 無線電頻率及台站使用要求
2.3.1 信息通信網路無線通信系統頻率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線通信系統頻率使用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載明的用途、使用範圍、使用率、使用期限要求。無線電頻率使用不得對合法開展的其他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
2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應按照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獲得無線電台執照。
3 多種業務共用同一頻段,遇有干擾時,應按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無規劃讓有規劃、後用讓先用的原則處理。
4 在邊境地區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應遵守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無線電頻率協調協定,並不得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
5 衛星通信網路應採用已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合法經營者提供的衛星無線電頻率資源。網路使用的國內空間電台應取得空間無線電台執照。使用的國外空間電台應已完成與我國相關衛星網路空間電台和地面電台的頻率協調。網內設定的國際衛星通信地球站應取得國際通信出入口許可。
2.3.2 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在無線信息通信網路工程中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2.3.3 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無線電管制區域內的信息通信網路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和處置應服從無線電管制要求。
2.4 電磁輻射防護
2.4.1 環境中電場、磁場、電磁場場量參數的方均根值不應大於表2.4.1的規定數值。
表2.4.1 公眾暴露控制限值
頻率範圍
電場強度E(V/m)
磁場強度H(A/m)
磁感應強度B(μT)
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Seq(W/m)
0.1~3MHz
40
0.1
0.12
4
3~30MHz
67/f
0.17/f
0.21/f
12/f
30~3000 MHz
12
0.032
0.04
0.4
3000~15000 MHz
0.22f
0.00059f
0.00074f
f/7500
15~300GHz
27
0.073
0.092
2
註:1 頻率f的單位為所在行中第一欄的單位。
2 表中場量參數是任意連續6min內的方均根值。
3 在遠場區,可以只限制電場強度或磁場強度,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在近場區,需同時限制電場強度和磁場強度。
2.4.2 向非禁止空間發射0.1MHz~300GHz電磁場的,等效輻射功率大於或等於表2.4.2所列數值的無線通信設施(設備)應按照國家相關環境監測規定執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要求。
表2.4.2 可豁免的無線通信設施(設備)的等效輻射功率
頻率範圍(MHz)
等效輻射功率(W)
0.1~3(包含)
300
3~300000
100
2.4.3 在網運行的無線電發射機輻射超出限值時,應立即暫停,待修復偏差之後再運行。
2.5 設備安裝抗震、防雷及接地要求
2.5.1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信息通信設備安裝應執行國家有關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並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信息通信設備安裝工程經抗震設防後,應能保障通信,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經濟損失。信息通信設備安裝工程抗震設防應符合以下總體要求:
1 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區的信息通信設備安裝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2 在抗震設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區建設信息通信設備安裝工程所套用的信息通信網路設備應滿足與該地區烈度相應的設備抗震性能要求。
3 信息通信設備抗震安裝的設防烈度應與安裝信息通信設備的房屋的抗震設防烈度相同。
2.5.2 信息通信網路設備安裝抗震設計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
1 進行抗震設計的信息通信設備安裝工程,其抗震設防目標不應低於下列規定:
1) 當遭受相當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抗震聯結構件及其錨固點不應損壞;
2)當遭受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但不高於9烈度的地震影響時,不應產生列架傾倒、吊掛墜落等危及人身和生產安全的災害。
2 通信設備安裝設計應針對不同種類的通信設備制定抗震要求,並符合以下相關規定:
1) 利用舊機房或民用建築房屋進行信息通信設備安裝的工程,應對機房樓面的設備荷載進行核算,必要時應採取加固措施。機房樓面的設備荷載應根據信息通信網路設備重量、尺寸、設備排列方式以及建築結構的梁板布置情況進行核算。
2) 室外支撐設施及相關結構應根據室外設備、材料及其支撐設施的尺寸、重量和安裝方式等情況進行結構安全評估,必要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3) 饋線採用硬波導時,機房內饋線的分路系統與矩形波導饋線的連線處,以及波導饋線有上、下或左、右的移位處,應使用軟波導連線;天線饋源與波導饋線的連線處、極化分離器與矩形波導的連線處應使用軟波導或波導旋轉關節連線。
2.5.3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設備防雷及接地措施不應降低被防護設備的電氣性能,不應影響被防護設備正常運行。工程中採用的綜合防雷和接地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出建築物的信息通信網路線路應採取防雷電波侵入措施。
2 可插拔電涌保護器嚴禁並聯作為大通流容量的電涌保護器使用。
3 信息通信網路設備接地設計應滿足人身安全和設備正常運行要求。嚴禁利用金屬導管、橋架及其他金屬管道作接地線。
4 機房內信息通信網路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和外界可導電部分應做等電位聯結並接地。
5 信息通信網路設備機櫃布置應避開雷電浪涌集中的雷電流分布通道。當各通信系統因接地方式引起干擾時,應在機房單獨設立局部接地排,通過局部接地排與樓層接地排連線。
6 由樓頂引入機房的通信設備的饋線和電源線應具有金屬護套保護,並應採取防雷措施。
2.5.4 無線通信站點防雷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線通信站點的土壤電阻率大於1000Ω•m時,地網等效半徑應大於10m。應根據地理情況在地網四角敷設10m~20m的熱鍍鋅扁鋼作輻射型接地體,並採取補償措施。衛星通信地球站衛星天線基座應與場地地網進行連線。
2 機房內應設定總接地匯流排和接地匯集線。機架和設備應通過接地線就近與機房地網直接連線總接地匯流排和接地匯集線。
3 室內走線架、吊掛鐵架、機架或機殼、金屬通風管道、金屬門窗等各類金屬構件均應與接地匯集線相連作保護接地處理,各段走線架之間必須採用電氣連線。室內走線架應與建築物外牆(包括立柱、梁、地板、屋頂)內的鋼筋絕緣,不得與室外走線架直接連通。走線架兩端應與總接地匯流排作可靠連線。
4 饋線入口處應設定饋窗接地匯流排,並應通過接地線就近與機房地網直接連線。
5 接地排嚴禁連線到鐵塔塔角。
6 無線室外站點天線、機房、饋線、走線架等設施均應在接閃器的保護範圍內。
7 安裝在建築物頂的各種金屬設施,包括設備、天線、抱桿及室外走線架等,其接地線應就近與樓頂接閃帶或預留接地端子連線。
8 鐵塔或樓頂桅桿(抱桿)上架設的饋線及同軸電纜金屬外護層應分別在天線處、離塔(桿)處以及機房入口處外側就近接地;當饋線及同軸電纜長度大於60m時,應在其中部增加一個接地點。天線側饋線的接地可通過天線接地來實現,接地連線線應採用截面積不小於10mm的多股銅線。
9 室外走線架始末兩端均應接地,且室外走線架在機房饋視窗處應單獨引接地線至地網。
10 纜線嚴禁系掛在接閃網、接閃帶或引下線上。
2.6 安裝設計要求
2.6.1 信息通信網路設備安裝機房、移動通信基站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利用舊機房或民用建築房屋進行通信設備安裝的工程,應對機房樓面的設備荷載進行核算,必要時應採取加固措施。機房樓面的設備荷載應根據信息通信網路設備重量、尺寸、設備排列方式以及建築結構的梁板布置情況進行核算。
2 外牆不應因降水產生滲漏,當機房內設有用水或液體的設備時,應有防止水或液體漫溢和滲漏的措施。
3 牆面、頂面、地面的面層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A級,有窗房間地面面層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B1級;應選用光潔、耐磨、耐久、不起塵、防滑、阻燃、環保的材料,在任何情況下機房內均不應出現結露。
2.6.2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機房內設備列間距應滿足設備維護空間和機櫃裝機功率密度要求。壁掛設備應安裝在滿足承重要求的牆壁或支架上,安裝位置應便於線纜布放和操作維護。
2.6.3 機房線纜走線架設計應綜合考慮機房條件、線纜類型、走線路由、承重要求、其他管網及迴風通道影響等因素,滿足不同線纜類型分開敷設的要求。
2.6.4 機房線纜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流電源線、交流電源線、信號線應避免在同一線束內。
2 電力電纜應滿足用電負荷、線路壓降、敷設環境熱穩定和機械強度要求。
3 各類電力電纜應在顯著位置標識不同顏色。
2.6.5 接地線設計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有單獨保護接地要求的信息通信設備應做保護接地;數字配線架(DDF架)、光纖配線架(ODF)或列盤、設備機架應做保護接地。
2 保護接地線應採用綠/黃組合顏色標識的阻燃電纜。
2.6.6 饋線安裝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饋線的單次彎曲半徑應符合最小彎曲半徑要求,多次彎曲半徑應符合最小反覆彎曲半徑要求。
2 饋線的連線頭應牢固安裝,接觸良好,並做防水密封處理。
3 饋線採用硬波導時,機房內饋線的分路系統與矩形波導饋線的連線處,以及波導饋線有上、下或左、右的移位處,應使用軟波導連線;天線饋源與波導饋線的連線處、極化分離器與矩形波導的連線處應使用軟波導或波導旋轉關節連線。
2.6.7 室外支撐設施及相關結構應根據室外設備、材料及其支撐設施的尺寸、重量和安裝方式等情況進行結構安全評估,必要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2.7 施工要求
2.7.1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藝和設備。
2.7.2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機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機房內配備的消防器材應滿足機房消防要求;設備和材料進場時,應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安裝。
2.7.3 走線架採用吊掛方式加固時,施工操作不應破壞上層樓板結構。
2.7.4 信息通信網路設備直流電力電纜、交流電力電纜、信號線纜、光纖連線線的布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力電纜、信號線纜嚴禁有中間接頭和急彎,布放時不應小於允許彎曲半徑要求。各類電力電纜、信號線纜的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其電氣性能、絕緣性能及其構造特性要求。
2 饋線窗應做防水密封處理,室外線纜進入機房前應有防水彎,防水彎最低處應低於饋線窗下沿。
3 光纖施工維護中操作人員在安裝拆除光纖連線器之前,應確保光源已經切斷;當不能確定時,不得直視光通信設備和儀表上的雷射發射端孔和尾纖,不得直視暴露的光纖連線器、光纖斷面,防止雷射刺傷眼睛。
4 插拔機盤、模組時應佩戴接地良好的防靜電手環。
2.7.5 接地線的布放應短直,多餘的電纜應截斷,嚴禁盤繞。接地線兩端必須加裝銅接線端子,並壓(焊)接牢固。
2.7.6 施工中不得採用兩個小負荷熔絲/空開並聯代替大負荷熔絲/空開。
2.8 驗收和運維要求
2.8.1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8.2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在運行過程中,不得接入未經授權的接入系統,並應對接入系統進行接入控制管理。
2.8.3 信息通信網路設備的軟體版本應分級管理,並應做好系統檔案的備份。軟體版本升級前應制定預案,在軟體版本升級失敗時,應能及時倒換恢復。軟體版本升級應選擇在業務閒時進行,期間應密切監視網路運行狀態,如有異常應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2.8.4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運行時,應對通信網路設備、系統中運行和存儲的數據進行備份。基礎電信業務網路的局數據應分級管理,並應定期備份系統檔案和局數據檔案。局數據的創建、修改應設定相應的許可權和密碼。修改重要局數據或大量局數據時應制定預案並在業務閒時進行。當涉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時,應對其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2.8.5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運行過程中,應對通信主設備、機房環境、動力、空調等開展節能減排工作。
2.8.6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應配備滿足運維要求的工器具和備品備件,定期對運維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並應對不適宜的設備進行更新。日常運維應按照運維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對運維作業過程進行規範化管理。當發生運行事故後,應迅速採取措施組織搶修,並在規定時限內向電信監管部門報告。
2.8.7 在重大活動及重要節假日期間,信息通信網路的經營者應配合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的網路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必要時應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停止相關通信設施的施工、系統割接、版本升級等工作。
2.8.8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中涉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應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基礎上,採取技術保護措施。應開展網路安全監測、檢測和風險評估,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整改。應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攻擊,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網路安全和風險評估至少每年一次,並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條例】
2.9 拆除要求
2.9.1 退網的信息通信網路設備及設施應及時下電拆除。
2.9.2 拆除施工前,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設定警示標誌,清理施工區域內的施工障礙物,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2.9.3 通信設施拆除應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並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2.9.4 雷雨天氣嚴禁進行防雷設施拆除作業。
2.9.5 拆除的通信電纜、蓄電池、接地銅排等廢舊信息通信網路設施,應按照國家有關再生資源回收的規定進行回收。
3 核心通信系統
3.1 一般規定
3.1.1 核心通信系統應為業務簽約用戶提供有線接入和無線接入的話音業務、數據業務、訊息業務、網際網路業務,系統提供通信的服務範圍應包括本地通信服務、國內國際通信服務、國內漫遊通信服務和國際漫遊通信服務。
3.1.2 核心通信系統規劃應具備前瞻性,並應與現有通信網路設施和技術協同,局址和設備共用,應符合網路架構長期演進要求。
3.1.3 業務系統應向用戶提供查詢用戶自身相關交易及計費信息的途徑。
3.1.4 業務系統及支撐系統與用戶有關的交易記錄及計費記錄保存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線上保存時間不應小於6個月。
2 離線保存時間不應小於3年。
3.1.5 業務系統及支撐系統應保證用戶交易及計費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
3.1.6 為公眾提供服務的信息通信網路系統應建立統一的故障受理平台,並應實現用戶故障申告的全網統一受理。
3.2 網路布局要求
3.2.1 核心通信系統局(站)址應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國防、人防、消防要求。
3.2.2 位於網路核心位置的核心通信系統節點應具備傳輸資源良好、多條相互獨立物理傳輸路由、IP承載網節點。
3.2.3 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站)、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和邊境地區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站)的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站)應設定在國際通信業務集中的中心城市。
2 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應設定在國際海纜易於登入或陸地光纜易於入境的地點,並應保證網路安全可靠和方便向國區域網路絡延伸。
3 邊境地區國際通信出入口局應設定在與境外接壤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城市。
3.3 技術功能要求
3.3.1 核心通信系統的設計必須滿足高可靠性、高可用性要求。系統組網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不同業務等級的安全要求,在網路設計中應遵循網路結構、路由安全和備份保護、節點容災、設備重要板卡備份要求。
2 關鍵網路節點應雙節點互為備份或多節點組POOL方式備份,保證網路高可用性。網路關鍵節點應至少具有雙物理路由出入局。
3 網路其它節點的廣域網連線應至少有兩條物理通路,網路設備配置應有冗餘保護。
4 與國際電信業務網路互連時,國區域網路和國際網應相互獨立。
5 長途通信節點出局光纜應具備2條及以上安全性高的獨立物理路由。
3.3.2 承載核心通信系統的雲計算資源池系統中關鍵設備應具備高可靠性,重要部件負載分擔、關鍵部件熱備份,具有故障時自動倒換功能。
3.3.3 為用戶提供電話服務的信息通信網路系統必須為用戶提供接入緊急呼叫中心的能力,應向用戶提供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公益性電信服務,保障通信線路暢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支持用戶撥打110(或區號+110)、119(或區號+119)、120(或區號+120)、122(或區號+122)等緊急呼叫,且不應對用戶進行限制。
2 核心通信系統應獲取緊急呼叫用戶的位置信息並將其傳送至緊急呼叫中心。
3 用戶接入的緊急呼叫業務系統應滿足高可用性要求,保證多路由、無單點失效導致的故障、電源備份。系統應具備網路監控和審計功能。
3.3.4 核心通信系統應能正確傳送網間主叫號碼,符合本地網間、國區域網路間和國際網間主叫號碼傳送規則。
3.3.5 核心通信系統在開放電信業務異網漫遊的地區應支持電信業務異網漫遊。
3.4 組網要求
3.4.1 信息通信網路工程涉及電信網間互聯時,應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網間互聯互通應遵循公用電信網之間、公用電信網與專用電信網之間的網間互聯協定,保障網間通信暢通。網間互聯的通信服務質量應不低於電信網內同類業務服務質量。跨電信網間的本地撥號業務應與電信網內撥號方式相同。對於電話和短訊息等基礎電信業務應實現信令、網路和用戶業務間的互聯互通。對於網際網路業務應實現網路和業務互聯互通。各網路進行業務互聯互通時應平等接入。【電信條例】
3.4.2 與國際電信網路互連時,核心網應通過國際出入口局實現互通,國區域網路絡應至少與兩個國際出入口局相連;與國內其他電信網路互連時,網間關口局應成對設定。
3.5 網路安全與監控
3.5.1 核心網、業務系統及支撐系統的內部通信與對外通信的承載網通道應隔離。當信息通信網路系統與網際網路連通時,必須設定防病毒、防火牆、入侵檢測防禦等網路安全防護系統。 網路設備應關閉不必要的網路連線埠,並應修改設備默認管理口令。 核心網設備和鏈路應按需實現不同級別的網路安全防護,媒體面信息應與控制面信息、計費信息、業務開通信息、網管信息隔離組網。
3.5.2 核心網、業務系統及支撐系統運行時,必須接入賬號(Account)管理、授權(Authorization)管理、認證(Authentication)管理和安全審計(Audit)管理系統,進行統一的安全管理。
3.5.3 提供信息通信服務的信息通信網路應同步建設網路安全監控系統。
3.5.4 系統中的各類監測數據應進行日誌留存,並應至少保存6個月。
3.5.5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在使用邊緣計算、軟體定義網路(SDN)和網路功能虛擬化(NFV)技術時,應對安全性產生影響的產品組件和軟體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應包括組件和軟體的來源。
3.5.6 提供雲計算服務的雲計算資源池應具備訪問安全、主機安全、虛擬環境安全、數據安全、網路安全以及數據傳輸安全的防護手段。
3.6 資源管理
3.6.1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中使用的下列碼號資源應向電信管理機構申請並審批通過後方可在系統中使用:
1 固定電話網碼號、移動通信網碼號、數據通信網碼號、信令點編碼等電信網碼號資源。
2 網路域名和公網IP位址等網際網路系統碼號資源。【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
3.6.2 當開通用戶號碼可攜帶業務時,信息通信網路系統應能實現號碼攜帶查詢,並應定期進行號碼資料庫清查和更新。
3.6.3 提供網際網路業務的信息通信網路系統應使用實名認證和備案的業務域名。
3.6.4 核心通信業務支撐系統應存儲和記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在向電話用戶提供服務期間及終止向其提供服務後兩年內,應留存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關材料。
3.7 服務指標要求
3.7.1 基於分組通信的話音業務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同一固定網內,本地呼叫的端到端接通率不應小於95%;同一固定網內的國內長途呼叫忙時接通率不應小於90%。
2 同一移動網內的本地呼叫忙時接通率不應小於90%,同一移動網內的國內長途呼叫忙時接通率不應小於85%。
3 兩個或多個電信網路共同提供本地、長途呼叫時,固定網間呼叫忙時接通率不應小於85%,移動網間、移動網和固定網間呼叫忙時接通率應不小於80%。
4 IP電話業務的計費精度應小於等於1s; 計費話單的差錯率不應大於10。
3.7.2 提供分組通信話音業務的網路質量應符合下列QoS指標要求:
1 傳送分組通信話音業務的網路側端到端時延不應大於100ms。
2 傳送分組通信話音業務的網路側端到端包時延抖動不應大於50ms。
3 傳送分組通信話音業務的網路側丟包率不應大於1ⅹ10。
4 公共通信網路中提供的話音業務服務質量平均評價分(MOS)不應低於3.50,感知評估話音質量(PESQ)不應低於3.2。
3.7.3 當被叫終端網路可達時,公共通信網路中提供的短訊息業務的轉發時延不應大於3分鐘。
3.7.4 視頻類業務的服務質量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視頻播放類業務,視頻內容播放系統和網路端到端單向時延不應大於300ms,時延抖動不應大於50ms。
2 對於互動式視頻類業務如高質量視頻會議和可視電話,時延不應大於150ms,時延抖動不應大於50ms。4 承載網路通信系統
4.1 一般規定
4.1.1 承載網拓撲和節點布局應充分考慮其承載的業務網的拓撲、節點布局及保護的需要。
4.1.2 傳送網和IP承載網網路結構應根據業務需求、地理環境、安全性及經濟性等因素確定,匯聚層以上應採用高可靠性的拓撲結構。
4.1.3 傳送網和IP承載網應根據業務需求和承載條件等考慮不同層面的保護或恢複方式;傳送網和IP承載網不同層面的保護恢復、承載網路和承載業務的保護恢復應相協調。
4.1.4 所有在中國領土、領海安裝的信息通信設備應在中國設定網路管理系統。
4.2 網路布局要求
4.2.1 傳送網與IP承載網核心節點(含幹線節點)的設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傳送網核心節點應能提供大容量的業務調度能力和多業務傳送能力。
2 IP承載網核心節點應是業務量集中點和地理上傳輸鏈路匯聚點。
3 核心節點應具有較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核心節點出局光纜應具備2條及以上安全性高的獨立物理路由。
4.2.2 傳送網與IP承載網匯聚節點的設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傳送網匯聚節點應能提供較大的業務交叉匯聚能力和多業務傳送能力。
2 IP承載網業務控制節點的數量應基於大容量、集中化原則,根據業務需求核算;匯聚節點的數量應基於接入節點的數量根據業務需求取定適當的收斂比核算,並應均衡設定、分片接入;匯聚節點所部署的數據機房應靠近同等網路層次的傳輸機房設定或同址設定。
3 匯聚節點應選擇地理位置適中、傳輸路由較豐富、網路組織方便的節點。匯聚節點出局光纜應具備2條及以上的獨立物理路由。
4.2.3 傳送網和IP承載網局站應根據業務需求、網路拓撲、維護要求、設備性能、鏈路參數等因素合理設定。
4.2.4 時鐘同步網應採用分散式多基準時鐘的組網方式,合理劃分同步區。每個同步區應設立區域基準時鐘。
4.3 技術功能和性能要求
4.3.1 傳送網和IP承載網技術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據業務速率、承載特徵、網路架構、路由設定、技術套用等條件,對系統的傳輸性能、路由性能、業務性能等進行仿真計算,網路的技術功能應能滿足要求。
2 根據業務需求和路由條件,對系統的保護恢複方式、工作路由和保護路由選取、網路鏈路的占用和空閒容量等提出要求,網路的技術功能應能滿足要求。
4.3.2 傳輸系統的光放大器應具有明顯的安全標識。當光纖切斷、設備失效或光纖連線器拔出時,系統應啟動自動光功率減少或自動激活關斷進程,當通道恢復連通並正常工作後,系統應能實施自動或人工重啟動功能。
4.3.3 微波天線和衛星通信地球站天線安裝位置應避免電磁輻射對人體的有害影響,微波站和衛星通信地球站造成的電磁輻射應符合2.4節的規定。
4.3.4 光纖傳輸系統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承載的光通道業務誤碼性能指標連續測試24h應無誤碼。
2 基於分組傳送系統承載的乙太網業務性能指標在不擁塞的網路條件下,保障頻寬業務連續測試24h應無丟包。
4.3.5 數字微波通信系統的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組數字微波系統承載的TDM業務誤碼性能要求常溫24h無誤碼;一跳端到端時延要求不超過3.3ms;
2 分組數字微波系統乙太網業務在最小頻寬、最低調製模式下設備延遲應小於3.3ms;當流量小於設備標稱的吞吐量時,不應產生丟包。
4.3.6 衛星通信傳輸系統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對於工作頻率低於15GHz的靜止軌道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系統,在一條衛星假設參考數字通道的輸出端,誤比特機率與每個突發中平均誤碼數的比值在總時間內(包括最壞月份)不應超過由表4.3.6給出的值。
表4.3.6 假設參考數字通道輸出端的性能指標
比特率(Mbit/s)
總時間的百分數(最壞月份)
誤比特機率與每個突發中平均誤碼數的比值
0.064
0.2
1.0 × 10
10.0
1.0 × 10
1.5
0.2
7 × 10
2.0
3 × 10
10.0
5 × 10
2.0
0.2
7 × 10
2.0
2 × 10
10.0
2 × 10
6.0
0.2
8 × 10
2.0
1 × 10
10.0
1 × 10
51.0
0.2
4 × 10
2.0
2 × 10
10.0
2 × 10
155.0
0.2
1 × 10
2.0
1 × 10
10.0
1 × 10
4.3.7 IP承載網應滿足不同業務的時延、丟包率等網路服務指標要求。跨越全國範圍 (4000km以內) 的端到端網路時延應小於100ms,時延抖動小於50ms,丟包率小於10-3;跨越洲際 (22000km以內)的端到端網路時延應小於400ms,時延抖動小於50ms,丟包率小於10-3。
4.3.8 時鐘同步網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級基準時鐘的性能一天時長的頻率準確度應優於1x10;七天時長的頻率準確度應優於3x10。
2 二級節點時鐘的頻率準確度應優於1.6x10。
3 三級節點時鐘的頻率準確度應優於4.6x10。
4.4 組網要求
4.4.1 長途傳輸節點應有兩條或兩條以上出口路由。長途電路、局間中繼電路和網間中繼電路應當採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應具備在不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的能力。
4.4.2 基礎電信業務衛星通信網應採取下列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1 關口站、中心站等重要衛星通信地球站的發射機、接收機等設備,應配置為線上熱備份方式。
2 對關口站、中心站等重要衛星通信地球站至其他電信網的傳輸設備和線路,應採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
3 對衛星轉發器,應制定阻斷時的備份預案。
4.4.3 IP承載網中繼電路局向組織應充分考慮網路流量規劃和路由選擇方案的要求。核心節點間應採用網狀連線;匯聚節點至核心節點間的連線應實現雙歸屬,根據傳輸資源情況採用雙星形、口字形等連線。IP網路應提供快速收斂、快速倒換的保護機制。
4.4.4 時鐘同步網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時鐘同步網應滿足鎖定跟蹤同步基準信號並為業務網元提供同步基準定時信號的功能。
2 時鐘同步網的同步區內應採用等級主從同步,應從高等級節點向低等級節點或同等級節點傳送定時基準信號,不應形成定時環路。
3 時鐘同步網節點的時鐘參考源設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一級節點全網基準鐘(PRC)的定時源至少應配置兩路銫鐘輸入和兩路衛星定位系統輸入,其中衛星定位系統應至少配置一路北斗衛星定位系統。
2)一級節點區域基準鐘(LPR)的定時源至少應配置兩路地面定時信號輸入和兩路衛星定位系統輸入,其中地面定時信號應至少有一路來自全網基準鐘(PRC),衛星定位系統至少配置一路北斗衛星定位系統。
3) 二級節點、三級節點應有兩路來自上級節點的地面定時信號輸入。
4.4.5 時間同步設備應具有路徑延遲不對稱補償、天饋系統補償和1PPS+ToD補償功能,並應配置衛星定位系統,工作狀態下時間伺服器應通過衛星信號溯源至UTC時間。衛星授時系統工作異常時,時間同步設備應通過同步信號地面鏈路溯源至PRC節點,與PRC節點保持頻率同步,並在頻率守時的狀態下繼續提供時間同步服務。衛星定位系統應至少配置一個北斗衛星定位系統。
4.5 服務指標要求
4.5.1 光傳送系統服務指標應根據用戶要求和網路建設條件,採用不同的保護或恢復機制,提供不同等級水平的系統可用性。
4.5.2 數字微波通信系統長度為2500km的假設參考轉接雙向通道的不可用性指標在任何一年內不應大於0.3%,實際鏈路的不可用性指標應按鏈路長度作線性分配。
4.5.3 衛星傳輸系統中靜止軌道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系統服務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設備引起的系統年不可用率不應超過0.2%。
2 由傳播引起的系統不可用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1)C頻段:信關站、中心站和用戶站均不應超過任何年的0.04%;
2) Ku頻段:信關站和中心站收、發鏈路,不應超過任何年的0.04%;用戶站收、發鏈路,不應超過任何年的0.1%;
3)Ka頻段:信關站和中心站收、發鏈路,不應超過任何年的0.3%;用戶站收、發鏈路,不應超過任何年的0.5%。
4.5.4 IP承載網接入業務的服務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入連線建立成功率不應小於95%。
2 用戶接入認證平均回響時間不應大於8秒。
4.5.5 高精度時間同步設備在跟蹤衛星信號正常情況下,相對於UTC的 PTP及1PPS+ToD輸出時間信號絕對偏差應優於±100ns,其頻率準確度應優於1x10-11。基於NTP協定的時間同步設備在跟蹤衛星信號正常情況下,相對於UTC的1PPS輸出時間信號絕對偏差應優於±1 us。
5 無線接入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1 無線接入系統應基於無線信號傳播的實際環境及業務需求進行建設,應開展相應的現場勘察測量、理論計算和驗證工作。
5.1.2 無線接入系統所採用的技術、制式應根據業務需求、可用頻率資源、許可條件、產業成熟度、投資與社會效益等因素進行選擇。
5.1.3 移動通信無線網路建設應開展共建共享,保障電信基礎設施建設通行權和公平進入。應統籌協調,充分利用存量站址資源、公共資源和社會桿塔資源。
5.2 質量指標要求
5.2.1 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路的通信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移動台在無線網路覆蓋區內90%的位置、99%的時間、在20s內應可接入網路。
2 無線信道擁塞率不應高於3%。
5.2.2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可用性不應低於99.5%。
2 空間段誤碼率不應高於10。
5.3 站址規劃與干擾協調
5.3.1 無線接入網站址規劃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選用符合使用場景的傳播模型,通過鏈路計算、軟體預測、仿真和測試等手段,對無線接入網覆蓋效果進行定量評估。
2 無線接入網及移動通信基站選址時應進行現場勘測,確認基站周邊電磁傳播環境及站址配套條件。
5.3.2 無線網站址應滿足網路規劃和通信技術要求,應適應當地的水文、氣象、地形、地質、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等建設條件。
5.3.3 無線網站址應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國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5.3.4 無線網站址應建設在環境安全的場所,應避開地震帶、斷層、土坡邊緣、故河道、易受洪水淹灌及有可能塌方、滑坡的區域,應避開易燃易爆的倉庫、加油加氣站,以及產生煙霧、塵粒、散發有害氣體的場所和腐蝕性排放物的工業企業。
5.3.5 無線網站址場地建設不得破壞當地文物古蹟、自然水系、濕地、基本農田、森林和其他保護區,應避開有開採價值的地下礦藏等。
5.3.6 機場周圍地區的無線網基站,其機房和塔桅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出機場障礙物限制面的限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建設基站的,機房和塔桅等建築物不得侵入鐵路建築限界,塔桅內緣至線路中心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塔桅高度加3.1m。在公路附近建設基站的,應在合法合規、保障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與路政方開展合作。
5.3.7 當移動通信多系統共存,並出現影響系統正常運行的雜散、阻塞和互調干擾時,應採取預留保護頻帶、空間隔離、天線方向去耦、加裝濾波器等必要的干擾協調和規避措施。
5.4 無線通信勘察測量
5.4.1 無線通信勘察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信測量時間系統應採用公曆紀元和台北時間。
2 對同一工程的測量,應採用統一的測量基準。
3 通信測量應採用中誤差作為衡量精度的指標,並應以2倍中誤差作為極限誤差。
4 通信測量項目實施前,應規定測量區域、測量內容、成果形式、規格、質量等技術指標,並應確定測量項目執行的標準、採用的儀器設備與測量方法等。
5 通信測量所用儀器設備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定校準,並在檢定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儀器設備應在其使用說明書給定的作業條件下使用,並應避免受機械振動、光電磁干擾等影響。當儀器設備發生異常時,應停止測量。
6 各項原始觀測數據應現場記錄,並及時存儲、備份。原始測量數據不得修改。測量成果應可識別、可追溯。
7 通信測量現場作業應採用安全防護措施,避免測量人員受到傷害、儀器設備受到損毀。
8 在測量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築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信息通信網路工程安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9 通信測量涉及高處作業時,應符合高處作業分級規定,測量人員應具備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在測量作業中應正確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並應做好安全風險防範措施。
10 在道路、隧道涵洞、工業廠礦、施工工地及其他危險區域進行測量作業,必須執行所在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正確使用安全帽等安全防護用品。
11 使用無人機等飛行器進行低空測量作業時,應保證飛行器安全可靠,確保飛行時各項數據指標完好。飛行器飛行應執行低空空域管理規定。飛行作業前應制定飛行器失控應急預案。無人機發生故障時,保障人員安全應為應急措施的首要目標。無人機執飛人員應符合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
6 有線接入系統
6.1 一般規定
6.1.1 在公用電信網路已實現光纖傳輸的地區,新建住宅區和住宅建築的通信設施應採用光纖到戶方式建設。當公共建築設定用戶單元時,光纖寬頻接入工程應採用光纖到用戶單元的方式建設。
6.1.2 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及公共建築光纖到用戶單元通信設施工程,必須滿足多家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用戶可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要求。
6.1.3 為用戶提供的寬頻接入能力應滿足國家、行業規定的寬頻用戶接入速率的要求。
6.1.4 當住宅區和住宅建築採用光纖到戶方式、公共建築採用光纖到用戶單元方式建設時,電信業務經營者、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建設方、公共建築建設方應各自承擔相關的工程量,工程分工界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公共建築規劃紅線範圍內地下通信管道及建築物內的配線管網應由建築建設方負責建設。
2 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公共建築建築群及建築物內光纖寬頻接入通信設施的安裝空間(進線間、設備間及電信間)應由建築建設方負責提供。
3 配線光纜及相應配線設施應由電信業務經營者負責建設,用戶光纜及相應配線設施應由建築建設方負責建設。
4 用戶接入點處的配線設施建設分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用戶接入點處採用共用型光纜交接箱時,應由建築建設方提供箱體並安裝,箱體內連線配線光纜的配線模組應由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並安裝,連線用戶光纜的配線模組應由建築建設方提供並安裝;
2)當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建築建設方分別設定機櫃(架)時,應各自負責機櫃(架)及機櫃(架)內光纖配線模組的提供並安裝;
3)連線配纜光纜的配線模組及用戶光纜的配線模組的光跳線應由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並安裝。
5 光分路器及光網路單元應由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
6 家居配線箱、用戶單元信息配線箱應由建築建設方負責建設。
7 住宅內及用戶單元區域內的配線設施、信息插座、用戶線纜應由建築建設方或用戶負責建設。
6.1.5 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公共場所規劃紅線範圍內敷設配線光纜所需的室外通信管道管孔與室內配線管網的容量、用戶接入點的配線設備安裝空間、進線間及設備間的面積均應滿足不少於3家電信業務經營者光纖寬頻接入的需要。
6.2 組網要求
6.2.1 有線接入網應根據用戶分布、業務規模,選擇組網拓撲結構及光纜纖芯容量。
6.2.2 有線接入網應根據用戶業務需求選擇接口類型。
6.3 功能要求
6.3.1 有線接入網應具備話音、數據和視頻在同一網路中傳送的能力,並應具有根據業務和客戶群需求分配頻寬的功能。
6.3.2 有線接入網管理系統應具有配置管理、性能管理、故障管理、安全管理、告警管理、測試管理等功能,並應實現局端接入設備和遠端接入設備的管理。
6.3.3 有線接入網系統應具備用戶側設備及用戶認證功能,並應具備拒絕非法用戶側設備或非法用戶接入網路的功能。
7 網路數據要求
7.0.1信息通信網路系統應滿足網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並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 防止合法用戶超越許可權訪問。
2 防止非法用戶的IP包流入、流出。
3 防止非法用戶對資源的大量占用。
4 防止設備之間的數據被非法監聽。
5 防止病毒感染和擴散。
6 防止安全漏洞。
7.0.2重要信息通信網路系統和資料庫應進行容災備份,系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在境記憶體儲。
7.0.3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收集、存儲、處理、傳送的個人信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收集數據不得超出服務目的所需的最小範圍。系統應保障用戶知情權、更正權和拒絕權。
2 系統處理數據時,不得超出服務目的所需的最小範圍,且不得對已收集的數據進行變更服務範圍的處理。
3 系統對個人數據存儲時間不應長於實現處理目的所必需的時間。個人數據的存儲已非必要或數據主體要求刪除數據時,數據應被刪除。
4 系統應保證用戶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5 當系統收集的用戶數據需與第三方系統聯合處理時,系統應保障用戶知情權和拒絕權。
6 系統對用戶數據的處理行為應有全面記錄。
7 系統應支持必要的技術措施確保數據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立即告知用戶並向準予其許可或者備案的電信管理機構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8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應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存儲在境內。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7.0.4信息通信網路系統面向未成年人提供信息通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得收集和披露未成年人線上隱私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電子信箱地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位置信息等能夠與線上或線下的個人相對應的標識信息。
2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和傳播淫穢、暴力、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網路信息和內容服務。
3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在向不滿14周歲兒童提供服務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系統應具備隱私政策功能,明確提示正在收集有關兒童的信息,並說明將如何使用這些信息。
2)系統應具備在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之前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其監護人,並取得可驗證的監護人的同意的功能。
3)禁止信息通信網路系統在兒童參加活動時,通過有獎或其他方式使兒童暴露超過合理必要範圍的信息。
4)系統應具備保證被收集的兒童個人數據的安全性、保密性與完整性的功能。
5)當監護人在收到相關通知後,拒絕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或網站使用或用可辨認的方式保存信息,信息通信網路系統應終止向兒童提供服務。
6)系統在收到監護人行使其權利的請求時,應在不給監護人帶來不合理負擔的情況下審查監護人的身份,在驗證之後採取相應措施。
7.0.5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存儲和處理的數據資產,涉及數據共享使用時,應依據數據資產敏感度建立標籤、多級訪問控制、數據加解密、數據脫敏等安全策略。
7.0.6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通過有線、無線通信傳遞國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核心密碼、普通密碼進行加密保護、安全認證。
7.0.7 信息通信網路系統的運行涉及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操作時,應支持數據的分類分級保護、確權和授權。具備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的發現和及時補救能力。【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數據二十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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