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發布
泰經信字〔2015〕233號
關於印發《泰安市建築工程通信網路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經信局、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泰安高新區經發局、規劃分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企業:
現將《泰安市建築工程通信網路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11月13日
細則全文
泰安市建築工程通信網路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實施細則
前言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泰安市建築工程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工作,適應社會信息化發展需要,提高通信建設水平,節約建設資金和空間資源占用,滿足通信用戶使用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高速寬頻網路建設推進網路提速降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城市通信基礎設施規劃的通知》(建規〔2015〕13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山東省光纖到戶建設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2〕33號),《泰安市信息化促進實施辦法》(政府令第〔136〕號)、《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移動通信網路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泰政辦字[2015]19號)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指導泰安市境內的建築工程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一、總則
第二條為全面推進泰安市公用通信事業發展,推進通信技術進步,節約綜合成本,保證通信網路質量,特制訂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泰安市境內新建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改、擴建工程在合理利用原有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系統的基礎上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條本細則是對建築工程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與驗收做出的基本要求,有關單位應遵照執行。
第五條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與驗收,除應符合本細則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規定。本細則與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和規範有矛盾時,應以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和規範為準。
二、基本規定
第六條通信網路基礎設施(以下簡稱通信基礎設施)是指建築規劃紅線內的用於向社會公眾提供通信服務的基礎設施,包括:滿足用戶無線通信所需的基站設施以及與之配套的鐵塔、機房、管線、桿路、電源、空調等設施和室內分布系統等設備設施,滿足用戶有線通信所需的通信管道和樓內通信暗管、暗線、橋架、綜合布線、電源,以及用於安裝通信線路配線設備的機房等設施。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根據規劃設計條件,按有關規定,同步規劃建設用地紅線內的通信管道、設備間和樓內通信暗管,預留基站的設備機房和天線位置。
第八條建築物內的電信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電信管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並隨建設項目同時施工與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九條通信基站選址的基本規定
通信基站的選址應符合《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移動通信網路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泰政辦字〔2015〕19號)要求。
通信基站應優先結合廣場燈、路燈、垃圾處理站、公共廁所等市政基礎設施設定,有關部門應提供支持。
第十條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1、通信基礎設施設定應遵循資源集約化設計、按需建設、技術合理、經濟節約的原則。
2、通信基礎設施應遵循“共建共享、多網合一”的原則進行建設。
3、多通信制式系統合路建設應滿足各自的網路指標要求,並保證各通信制式間互不干擾。
4、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方式的選擇應綜合考慮覆蓋區域面積、覆蓋效果、設備成本、施工難易程度等因素,在最優的組合方案下,選擇性價比高的方案。
5、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應充分考慮當前網路及未來發展的需求。
三、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方案
第十一條無線通信設施建設方案
1、宏基站覆蓋方式
該方案適用於多層建築密集的區域,通過在覆蓋區域的中心位置建設通信機房,建設鐵塔來實現對該區域的有效覆蓋,根據覆蓋區域的範圍確定建設基站的數量。
2、信源機房加拉遠天線的覆蓋方式
該方案適用於高層建築密集或者建築結構較為複雜的覆蓋區域,集中設定信源機房,多方位設定天線,通過光纖拉遠方式實現移動通信覆蓋,根據通信業務需求情況靈活設定信源機房及天線的數量。
3、室內分布系統覆蓋方式
該方案適用於相對封閉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移動通信網路覆蓋,通過安裝室內分布系統,將移動信號饋入到各路天線,實現對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整體覆蓋。對於通信業務需求較大的建築物,還要設定通信機房一處。
4、與WLAN共系統建設方式
該方案適用於已經實現WLAN覆蓋的區域,通過合路,實現多系統、不同制式的業務覆蓋。對於相對獨立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可以直接將行動網路信號饋入到原系統中,對於規模建築群,可以對原有的WLAN天線系統進行改造,實現移動通信網路的良好覆蓋。
第十二條有線通信設施建設方案
新建住宅小區、商務樓宇等建築物應採用光纖到戶接入,應預留設備間和電信間,室外預埋地下通信管道,室內預敷設配線管網等設施。
四、通信設施設計及審查要求
第十三條通信機房設施設計要求
1、通信機房設計要求
(1)通信機房應按電信專用機房要求設定,滿足《電信專用房屋設計規範》YD/T5003-2005的要求。
(2)局、站址應有安全環境,不應選擇在生產及存儲易燃、易爆物質的建築物和堆積場附近。
(3)站址選擇時應滿足通信安全保密、國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4)局、站址選擇時應有可靠的電力供應。
(5)基站機房所在的建築物和機房內部裝修應遵循國家、行業相關的消防設計規範指標的要求。
(6)機房淨高應滿足3.2~3.3m。
(7)通信機房位置及設備布置還應滿足《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範》GB50174-2008的以下要求:
Ⅰ、對於多層或高層建築物內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在確定主機房的位置時,應對設備運輸、管線敷設、雷電感應和結構荷載等問題進行綜合考慮和經濟比較;採用機房專用空調的主機房,應具備安裝室外機的建築條件。
Ⅱ、主機房的使用面積應根據電子信息設備的數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確定,並預留今後業務發展需要的使用面積。
2、機房供電要求
(1)供電設計應該滿足《供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2009。
(2)機房電源設計應符合《通信電源設備安裝工程設計規範》YD/T5040-2005的規定。
(3)機房電源的電能質量應符合《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1993等規範的規定,並符合機房配置設備的技術要求。
(4)通信機房電源設定還應滿足《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範》GB50174-2008的以下要求
Ⅰ、供配電系統應為電子信息系統的可擴展性預留備用容量。
Ⅱ、戶外供電線路不宜採用架空方式敷設。當戶外供電線路採用具有金屬外護套電纜時,在電纜進出建築物處應將金屬外護套接地。
Ⅲ、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由專用配電變壓器或專用迴路供電,變壓器宜採用乾式變壓器。
Ⅳ、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低壓配電系統不應採用TN-C系統。
Ⅴ、配電線路的中性線截面積不應小於相線截面積;單相負荷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線路上。
3、機房接地要求
(1)機房接地應採用聯合接地方式,統一接地網應符合各參建方的系統接地要求。
(2)防雷接地應滿足《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2010和《通信局(站)防雷與接地工程設計規範》YD5098-2005中的相關要求。
4、機房消防與抗震、荷載要求
(1)通信基礎設施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郵電建築設計防火規範》YD5002-1994等相關規範的規定。
(2)機房建築抗震設計的烈度要求須不低於當地基本設計烈度,地震基本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機房設備的安裝應採取抗震加固措施。
(3)機房承重要求應滿足《電信專用房屋設計規範》YD/T5003-2005中第7.3條“電信專用機房房屋樓面等效均布活荷載”的要求。
第十四條天面設定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天面設定要求如下:
1、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定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築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並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
2、在多層或高層住宅建築較為密集的區域內或周邊附近公共用地上設定獨立基礎式通信鐵塔的,通信鐵塔與周邊居住建築物的距離要滿足國家輻射強度的相關要求;對於新建建築物,建設單位應向購房者公示相關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內容;對宜結合建築物樓頂設定簡易抱桿或者美化天線的,在樓頂選址設定通信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先徵得樓體產權人或管理單位等有關利害方同意,並負責處理好各種關係。
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改動或者遷移的,應當徵得該電信設施產權人同意,由提出改動或者遷移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改動或者遷移所需費用,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管線和室外配線設備安裝設計要求
通信網路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中對管線和室外配線設備安裝設計要求應滿足《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範》GB50846-2012和《住宅小區光纖到戶通信配套設施設計規範》DB37/T2123-2012的要求,重點內容摘錄如下:
1、住宅區內的光纜應該採用地下通信管道方式敷設;
2、新建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的地下通信管道、通信管網、電信間、設備間等通信設施,必須與住宅區及住宅建築同步建設。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和遵守的基本建設程式,沒有施工圖設計審查的工程,不得辦理施工許可。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進行審查施工圖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機房面積、位置等內容嚴格按照第十三、十四條的要求進行審查,形成包含通信基礎設施在內的配套工程審查機制,並完善圖紙審查的書面記錄;工程質量監督站要將通信基礎設施納入工程質量監管範圍,並加強對通信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過程的監管;施工單位要按照審查合格後的施工圖紙,嚴格進行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對於執行不力的要限期整改,並按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其它要求按照光纖到戶的標準執行。
五、通信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八條通信鐵塔
1、對於多層建築較為密集的區域,應在中心位置的建築樓頂或者附近公共用地規劃通信鐵塔,以滿足周邊建築的室內覆蓋需求。鐵塔基礎需要一定面積的施工場地,機械開挖方式進行施工,施工現場設定警戒標誌,保證人員及設備的安全,通過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周圍居民的影響。
2、對於高層建築通信覆蓋需求的區域,應在高層建築物樓頂設定簡易抱桿或者美化天線,充分利用建築物的高度來實現通信網路覆蓋。通信抱桿的製作材料應滿足《鋼結構設計規範》GB50017-2003和《移動通信工程鋼塔桅結構設計規範》YD5131-2005的要求,一般固定在結構可靠的女兒牆上,如無可靠的女兒牆,則通過配重方式安裝在樓頂平台上,美化天線的安裝方式與通信抱桿相同。抱桿或美化天線的安裝要牢固可靠,不得存在安全隱患,同時不應損害既有建築物的整體結構。
第十九條天線
1、移動通信天線的設定,宜與周圍環境協調一致,室內裝修環境要求較高的建築,宜隱蔽化設定,天線類型的選擇應滿足移動通信網路的技術指標要求。
2、行動網路天線的數量要滿足覆蓋要求,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天線數量時,要提前做好規劃,不得影響現網的正常使用。
3、室外天線安裝在塔身上時,要做好緊固處理,天線主瓣方向不得發生偏移;室外天線安裝在建築物上時,不得影響現有建築物的結構與性能。
4、室內全向吸頂天線或壁掛天線應牢固安裝在天花板或牆壁上,天線主瓣方向要正對目標覆蓋區。安裝在天花板下時,應不破壞室內整體環境;安裝天花板吊頂內時,應預留維護口。
第二十條線纜
1、線纜的規格型號、數量、布放路徑應符合工程設計要求。
2、通信電纜排列必須整齊,外皮無破損、斷裂現象。
3、通信電纜布放時應留有適當餘量,綁紮力度適宜,布放順直、整齊,不能互相纏繞,並按連線次序理順。儘量避免出現斜走線、空中飛線、交叉線等情況。
4、通信電纜應避免與強電高壓管道和消防管道一起布放走線,確保無強電、強磁的干擾。
第二十一條器件
1、無源器件安裝時應採用相應的安裝件進行固定,並且垂直、牢固,不得懸空放置,不應放置室外,如特殊情況需室外放置,必須做好防水、防雷處理,線上槽布放的無源器件套用扎帶固定牢固。
2、無源器件安裝接頭牢固可靠,電氣性能良好,兩端應固定牢固。
3、無源器件嚴禁接觸液體,並防止連線埠進入灰塵。
4、有源器件安裝位置確保無強電、強磁和強腐蝕性設備的干擾。
5、有源設備不允許空載加電。
6、有源器件應有良好接地,並應採用截面積不小於16mm2的接地線與建築物的主地線連線。
7、標籤應貼上在設備、器材正面可視的地方,並用防水膠帶進行防水處理。
六、驗收和備案
第二十二條一般規定
1、建築工程驗收時應嚴格按照《移動通信室內分布系統》(03X102)、《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339-2003)、《9001800MHzTDMA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工程驗收規範》(YD-T5067-2005)、《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847-2012)、《住宅小區光纖到戶通信配套設施驗收規範》(DB37/T2124-2012)檔案要求,將通信設施工程作為綜合驗收的內容,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及通信管理單位均應參加。對未按要求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住宅建築及商住樓,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
2、通信基礎設施工程隱蔽項目的驗收應在施工階段同步進行。
3、備案制度
建築工程驗收通過後,建設單位應在3個月內向泰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機房驗收
1、機房的土建工程應全部竣工,房屋地面平整、光潔。門的高度和寬度應不妨礙設備和器材的搬運,門鎖和鑰匙齊全。
2、機房內敷設的線槽、暗管、孔洞及豎井的位置、數量、尺寸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3、機房防雷接地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地電阻值應滿足設計要求。
4、機房的面積、高度、通風、防火、照明及環境溫度、濕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二十四條市電工程引入
1、使用的電纜要具有電力系統進網許可證,使用地埋方式接入的電纜要有鎧裝外層保護,進入機房的電纜要具有阻燃功能。
2、設定的交流配電設備附帶檢驗報告。
第二十五條通信管線工程
1、樓頂至機房的豎井/管線規格應滿足需要,確保暢通。
2、穿越建築物使用的鋼管型號及數量應滿足需要。
3、合用地下室的群體建築接入管道使用的鋼管型號及數量應滿足需要。
4、光纖到戶要符合有關要求。
第二十六條天面設定
1、需要建設樓頂塔的建築物應預埋鐵塔螺栓。
2、需要安裝通信抱桿或者美化天線的建築物要具備施工條件。
第二十七條系統性能驗收
1、通信基礎設施覆蓋區域內通信服務質量應該滿足《電信服務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6號)》及《第三代移動通信業務服務規範(試行)》的要求,主要的內容摘錄如下:
Ⅰ、行動電話復話時限平均值≤1小時,最長為24小時;
Ⅱ、行動電話通信障礙修復時限平均值≤24小時,最長為48小時;
Ⅲ、可接入率:在無線網路覆蓋區內的90%位置,99%的時間、在20秒內移動台均可接入網路;
Ⅳ、接通率:同一移動網內的本地呼叫,接通率≥90%;同一移動網內的國內長途呼叫,接通率≥85%;兩個或多個移動網間呼叫,或移動與固定網間呼叫,接通率≥80%;
Ⅴ、通話中斷率(掉話率):掉話率≤5%;
Ⅵ、無線信道擁塞率(無線信道呼損)無線信道擁塞率≤3%;
Ⅶ、移動點對點短訊息傳送時延:移動點對點短訊息傳送時延平均值≤3分鐘,最大值為24小時;移動點對點短訊息傳送及時率≥95%;
其中對於第三代移動通信業務服務規範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Ⅷ、可視電話業務通信質量指標網路接通率同一移動網內的本地可視電話呼叫:網路接通率≥85%;同一移動網內的國內可視電話長途呼叫:網路接通率≥82%;兩個或多個移動網間呼叫,或移動與固定網間呼叫:網路接通率≥80%。
Ⅸ、分組數據連線建立成功率:分組數據連線建立成功率≥95%。
2、入戶光纖的接續以及光纜與尾纖的成端接續應採用熔接法,每個接續點的熔接損耗值應符合表6的要求。
表6光纖接頭衰減限值
註:1、單纖平均值的統計域為中繼段光纖鏈路的全部光纖接頭損耗;
2、光纖帶光纖的平均值統計域為中繼段內全部光纖接頭損耗;
3、單纖冷接衰減應不大於0.1dB/個。
七、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