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辦法

安徽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辦法

《安徽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辦法》是為加強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保障電信網路安全與暢通,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經2017年3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於2017年 3月31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辦法
  • 發布機構: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 3月31日
  • 實施日期:2017年6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解讀,

發布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4號
《安徽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辦法》已經2017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國英
2017年 3月31日

政策全文

安徽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保障電信網路安全與暢通,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的建設、保護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信設施,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電信服務、實現電信功能的通信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包括通信機房、基站、光(電)纜、管道、桿(塔)、機櫃、分(配)線箱(盒)、交接箱(間)、供電設備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其委託的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委託的範圍和許可權履行相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電信設施,不得危害電信設施安全。
對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並向公安機關或者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和電信業務經營者、新聞媒體等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的宣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編制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共建共享原則,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
省電信管理機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市、縣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給予指導。
第八條 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應當依法納入城鄉規劃,並與交通、水利、電力、燃氣、供熱、給排水、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等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有關部門規劃、建設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鐵路以及機場、車站、港口等,應當事先通知省電信管理機構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預留電信管線及配套設施位置。
第九條 電信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安全生產、防災減災、節能減排的要求,履行基本建設程式。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物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物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電信管線(道)、電信間、設備間、配線設施等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檔案,隨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一條 在公用電信網路已經實現光纖傳輸的地區,新建住宅區、住宅建築和商業建築時,應當按照光纖到戶國家標準建設電信設施。未按照國家標準建設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予審查合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鼓勵既有住宅建築實施光纖到戶改造。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電信設施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收取進場費等不合理費用,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定、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戶的電信服務自主選擇權。
第十三條 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公共機構辦公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有義務協助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在該場所從事電信設施建設,無償提供必要的場地,並為接入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施工或者維護的,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國家規定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
第十五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定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的,應當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協商支付使用費。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施工時,應當符合建築物荷載要求,保證建築物安全、正常使用;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組織協調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開展電信設施共建共享工作。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建的電信設施進行聯合建設;對已有的空餘電信管道、桿(塔)、移動通信基站、室內分布系統等電信設施,應當與其他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實現資源共享。因資源整合或者布局調整,移動通信基站、桿(塔)等電信設施不需要繼續保留的,電信設施所有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七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時,應當規範、文明施工,避免或者減輕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十八條 設定電信光(電)纜、管道、桿(塔)等電信設施,應當節約用地,少占或者不占農用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法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電信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電磁環境控制標準,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移動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狀況進行檢測,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投訴。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移動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污染進行監督管理,對投訴、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森林(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城市廣場等區域建設電信設施,應當依法保護歷史文物和自然資源,採取隱蔽或者美化措施。
第三章 設施保護
第二十一條 從事下列活動,可能危及電信設施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電信業務經營者,並由從事該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建造建(構)築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機場、港口、農田水利工程等;
(三)鋪設電力線路、電氣管道、廣播電視傳輸線路、燃氣管道、熱力管道、給排水管道以及設定干擾性設備;
(四)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
(五)爆破、鑽探、打樁、頂管施工,挖沙、採石、取土、挖溝、掘井等;
(六)其他可能影響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
因公路、鐵路、城市道路、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改動或者遷移電信設施的,應當與電信設施所有人協商,簽訂補償協定,補償改動或者遷移費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電信設施所有人應當支持,並及時搬遷。
改動或遷移電信設施的,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確保通信服務持續暢通。
第二十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的行為:
(一)盜竊、損毀電信設施;
(二)擅自接入通信供電系統取電,或者擅自切斷通信供電系統電源,危及電信設施供電安全;
(三)在設有水底光纜標誌的禁區內拋錨、拖網、挖沙、爆破等,以及從事其他危及電信線路安全的作業;
(四)塗改、移動、拆除或者損毀電信設施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五)其他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架空或者地下油、氣、水、電等管線需要與電信管線交叉穿越、平行建設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不符合的,後建單位應當與先建單位協商,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先建設施的安全,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新種植的農作物、樹木、竹子應當與電信設施保持安全距離。
在城市規劃區內,為保證電信設施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應當按照兼顧電信設施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電信設施安全時,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單位。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信設施作業中,損害農作物或者樹木、竹子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與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達成協定,並給予一次性補償。砍伐樹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申請採伐許可。
第二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檢修和維護電信設施,落實安全保護責任,完善應急措施;
(二)按照國家規定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定標誌,標明電信設施所有人和聯繫方式等信息;
(三)按照國家規定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定警示標誌或者圍牆、柵欄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七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電信設施故障搶修預案,建立應急搶修隊伍,配備通信保障應急裝備,並定期進行電信設施故障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八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因突發事件發生,需要進行電信設施搶修、搶險時,可以在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上先行施工,及時通知相關管理部門,並補辦手續。
執行電信設施搶修、搶險任務的車輛,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誌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執行電信設施搶修、搶險任務的人員、車輛進入電信設施搶修現場。
第二十九條 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收購通信電纜、蓄電池、接地銅排、窖井蓋等廢舊電信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再生資源回收的規定。
禁止收購無合法來源的廢舊電信設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專用電信網的建設和保護,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了《安徽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填補了安徽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方面的法律空白,有利於規範電信設施建設,保護電信設施安全,保障通信網路安全暢通,對安徽省經濟社會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設施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5章,共35條,總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全面貫徹和體現了《“寬頻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安徽省五大發展行動計畫》等各項政策要求,細化落實了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中的職責,明確了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中各責任方的責任和義務。
《辦法》緊密結合安徽實際情況,重點特出又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一是突出強調“規劃先行,統籌推進”原則,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應當依法納入城鄉規劃,並與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等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為通信線路入地提供條件。
二是突出政府機關在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中的示範表率作用,規定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公共機構辦公場所,其經營管理人有義務協助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在該場所從事電信設施建設,無償提供必要的場地,並為接入提供便利條件。
三是突出高標準高起點全面推進光纖到戶建設,規定未按照光纖到戶國家標準建設電信設施的新建住宅區、住宅建築和商業建築項目,住房城建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同時鼓勵既有住宅建築實施光纖到戶建設。
四是針對廣大人民民眾關心的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定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問題,明確規定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協商支付使用費。
五是針對安徽是農業大省的實際,明確規定設定電信設施應當少占或者不占農用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法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切實緩解廣大農民合法權益的保障與電信設施在農村地區建設難之間的矛盾。
六是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要求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對移動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狀況進行檢測,並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七是針對安徽旅遊資源豐富的情況,規定在自然保護區、森林(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城市廣場等區域建設電信設施,應當依法保護歷史文物和自然資源,採取隱蔽或者美化措施。
《辦法》同時對電信設施建設中的相關責任人提出六項基本責任義務。一是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電信設施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限制用戶的電信服務自主選擇權;二是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施工或者維護的,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三是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的電信設施進行聯合建設,堅持共建共享,避免資源浪費;四是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時,應當規範、文明施工,避免或者減輕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五是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移動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進行檢測,並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移動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污染進行監督管理;六是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檢修和維護電信設施,在電信設施上或周圍設定警示標誌或者圍牆、柵欄等安全防護設施,標明電信設施所有權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辦法》針對四類建設項目,對建設單位分別提出不同要求:
第一類是對於規劃和建設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鐵路以及機場、車站、港口等,有關部門應當事先通知省電信管理機構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預留電信管線及配套設施位置。
第二類是對於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物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電信管線(道)、電信間、設備間、配線設施等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檔案,隨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三類是對於在公用電信網路已經實現光纖傳輸的地區新建住宅區、住宅建築和商業建築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光纖到戶國家標準建設電信設施。未按照國家標準建設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予審查合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四類是對於與已建電信設施位置相衝突或者相鄰近的建設項目,《辦法》規定,因公路、鐵路、城市道路、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改動或者遷移電信設施的,應當與電信設施所有人協商,簽訂補償協定,補償遷改費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需要與電信管線交叉穿越、平行建設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
對於其他社會主體,《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電信設施,不得危害電信設施安全;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辦法》對五類危及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
《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促進全省信息通信業健康快速發展,對保障電信設施建設通行權、保證通信網路運行安全、保護社會各方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將為加快安徽省經濟社會數位化進程、建設“五大發展”美好安徽做出積極貢獻。

解讀

2017年3月31日,省政府公布了《安徽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是我省第一部專項規範電信設施建設保護工作的政府規章,為了便於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辦法》內容,現對《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的立法背景
一是實施“寬頻安徽”戰略的需要。電信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戰略性、先導性產業。加強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力度,對推動雲計算、大數據、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新興產業發展,提升信息消費水平、建設智慧城市等,均具有重要意義。2013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寬頻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國發〔2013〕31號),將寬頻網路定位為“新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2014年,省政府出台《關於建設“寬頻安徽”的意見》(皖政〔2014〕22號),明確提出要加快寬頻網路建設,實現城鄉全面覆蓋。近期,省委、省政府印發了《安徽省五大發展行動計畫》(皖發〔2016〕47號),提出今後五年要基本建成高速、移動、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為了加強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服務於“寬頻安徽”戰略,有必要制定《辦法》。
二是促進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規範化、法制化的需要。2000年,國務院頒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對電信設施建設作了原則規定。此後,電信行業經歷了政企分開、破除壟斷、引入競爭、多次重組等重大變化,《電信條例》也分別於2014年、2016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訂,但均未涉及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方面的內容。近年來,我省電信業取得迅速發展,用戶數和電信業務普及率大幅度提高,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矛盾日益凸顯,表現在: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滯後或者剛性不強,電信設施選址難、建設難等問題突出;一些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巧立名目收取不合理費用,加重了電信企業負擔,也限制了用戶的電信服務選擇權;因市政施工等工程建設活動導致電信線路損毀和被迫頻繁遷改,威脅通信網路運行安全,等等。因此,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辦法》,界定各方主體建設和保護責任,促進監管工作規範化、法制化。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設施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五章,共三十五條。
(一)推進電信基礎設施規劃編制工作,發揮規劃的管控和引導作用。《辦法》規定,一是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省電信管理機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市、縣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給予指導。二是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應當依法納入城鄉規劃,並與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等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二)明確相關當事人義務,破解電信設施建設難題。《辦法》規定,一是民用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物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電信管線等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檔案,隨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二是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電信設施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限制用戶的電信服務自主選擇權。三是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施工或者維護的,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三)促進電信設施共建共享,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辦法》規定,編制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共建共享原則,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協調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開展共建共享工作;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的電信設施進行聯合建設,對已有的空餘電信管道、桿(塔)、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應當與其他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實現資源共享。
(四)落實電信設施保護責任,保障網路和信息安全。《辦法》規定,一是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等可能危及電信設施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電信業務經營者,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二是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改動或者遷移電信設施的,應當與電信設施所有人協商,簽訂補償協定,補償改動或者遷移費用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改動或者遷移電信設施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三是對五類危及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四是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履行的電信設施保護職責作了規定。
三、《辦法》的創新和亮點
(一)發揮政府的示範引導作用,助力電信設施建設。《辦法》規定,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公共機構辦公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有義務協助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在該場所從事電信設施建設,無償提供必要的場地,並為接入提供便利條件。
(二)加強基站電磁輻射監管,消除社會公眾疑慮。《辦法》規定,電信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電磁環境控制標準,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移動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狀況進行檢測,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投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移動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污染進行監督管理,對投訴、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三)明確電信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措施,增強立法針對性、可操作性。《辦法》規定,架空或者地下油、氣、水、電等管線需要與電信管線交叉穿越、平行建設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不符合的,後建單位應當與先建單位協商,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先建設施的安全,並承擔相關費用。《辦法》還對農作物、樹木、竹子與電信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作了具體規定。
(四)加強電信設施故障應急管理,保障電信服務持續暢通。《辦法》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電信設施故障搶修預案,建立應急搶修隊伍,配備通信保障應急裝備,並定期進行電信設施故障應急救援演練。電信業務經營者因突發事件發生,需要進行電信設施搶修、搶險時,可以在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上先行施工,再補辦手續。執行電信設施搶修、搶險任務的車輛,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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