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辦法解讀

《安徽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辦法解讀》是安徽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辦法解讀
  • 施行地區: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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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2017年3月31日,省政府公布了《安徽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是我省第一部專項規範電信設施建設保護工作的政府規章,為了便於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辦法》內容,現對《辦法》作如下解讀:

立法背景

一是實施“寬頻安徽”戰略的需要。電信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戰略性、先導性產業。加強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力度,對推動雲計算、大數據、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新興產業發展,提升信息消費水平、建設智慧城市等,均具有重要意義。2013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寬頻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國發〔2013〕31號),將寬頻網路定位為“新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2014年,省政府出台《關於建設“寬頻安徽”的意見》(皖政〔2014〕22號),明確提出要加快寬頻網路建設,實現城鄉全面覆蓋。近期,省委、省政府印發了《安徽省五大發展行動計畫》(皖發〔2016〕47號),提出今後五年要基本建成高速、移動、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為了加強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服務於“寬頻安徽”戰略,有必要制定《辦法》。
二是促進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規範化、法制化的需要。2000年,國務院頒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對電信設施建設作了原則規定。此後,電信行業經歷了政企分開、破除壟斷、引入競爭、多次重組等重大變化,《電信條例》也分別於2014年、2016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訂,但均未涉及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方面的內容。近年來,我省電信業取得迅速發展,用戶數和電信業務普及率大幅度提高,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矛盾日益凸顯,表現在: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滯後或者剛性不強,電信設施選址難、建設難等問題突出;一些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巧立名目收取不合理費用,加重了電信企業負擔,也限制了用戶的電信服務選擇權;因市政施工等工程建設活動導致電信線路損毀和被迫頻繁遷改,威脅通信網路運行安全,等等。因此,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辦法》,界定各方主體建設和保護責任,促進監管工作規範化、法制化。

檔案內容

主要內容

《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設施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五章,共三十五條。
(一)推進電信基礎設施規劃編制工作,發揮規劃的管控和引導作用。《辦法》規定,一是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省電信管理機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市、縣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給予指導。二是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應當依法納入城鄉規劃,並與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等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二)明確相關當事人義務,破解電信設施建設難題。《辦法》規定,一是民用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物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電信管線等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檔案,隨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二是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電信設施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限制用戶的電信服務自主選擇權。三是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施工或者維護的,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三)促進電信設施共建共享,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辦法》規定,編制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共建共享原則,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協調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開展共建共享工作;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的電信設施進行聯合建設,對已有的空餘電信管道、桿(塔)、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應當與其他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實現資源共享。
(四)落實電信設施保護責任,保障網路和信息安全。《辦法》規定,一是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等可能危及電信設施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電信業務經營者,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二是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改動或者遷移電信設施的,應當與電信設施所有人協商,簽訂補償協定,補償改動或者遷移費用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改動或者遷移電信設施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三是對五類危及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四是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履行的電信設施保護職責作了規定。

創新亮點

(一)發揮政府的示範引導作用,助力電信設施建設。《辦法》規定,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公共機構辦公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有義務協助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在該場所從事電信設施建設,無償提供必要的場地,並為接入提供便利條件。
(二)加強基站電磁輻射監管,消除社會公眾疑慮。《辦法》規定,電信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電磁環境控制標準,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移動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狀況進行檢測,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投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移動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污染進行監督管理,對投訴、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三)明確電信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措施,增強立法針對性、可操作性。《辦法》規定,架空或者地下油、氣、水、電等管線需要與電信管線交叉穿越、平行建設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不符合的,後建單位應當與先建單位協商,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先建設施的安全,並承擔相關費用。《辦法》還對農作物、樹木、竹子與電信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作了具體規定。
(四)加強電信設施故障應急管理,保障電信服務持續暢通。《辦法》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電信設施故障搶修預案,建立應急搶修隊伍,配備通信保障應急裝備,並定期進行電信設施故障應急救援演練。電信業務經營者因突發事件發生,需要進行電信設施搶修、搶險時,可以在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上先行施工,再補辦手續。執行電信設施搶修、搶險任務的車輛,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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