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

《河北省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是河北省司法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
  • 發文字號: 冀司通〔2006〕15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司法廳
  • 發布日期: 2009年05月26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市司法局:
為加強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進一步推動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省廳於2004年制定了《河北省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簡稱《標準》),有力地促進了全省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隨著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快速發展,原《標準》的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開展的需要。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全省實際,對原《標準》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修改後的《河北省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印發你們,並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標準》同時廢止。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
一、機構設立
成立由編制部門正式批文確認的法律援助中心,人員編制明確,實行獨立辦公,設定獨立賬號。
二、人員落實
法律援助機構配備3名以上專職人員(含3人),貧困縣不少於2人。其中50%以上的人員具有法律從業資格(律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
法律援助機構專職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品行良好,熱愛社會公益事業;
(二) 有敬業精神,熟悉法律援助業務;
(三) 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三、經費保障
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年度專項經費不低於下列標準:人口在30萬以下的縣(市、區)3萬元/年,人口超過30萬的,每增加1萬人,專項經費增加1000元。貧困縣年度專項經費不少於1萬元。
法律援助經費由援助機構管理、使用、發放,司法行政部門監督。
法律援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挪用。
四、基礎設施完善
(一)有單獨的辦公場所,辦公面積不少於36平方米,設定專門接待室(地點選擇要注意便於民眾往來)。
接待室應配備供來訪人員休息、候談的桌椅(沙發)和飲水設備。
(二)有專用辦公電話、微機、印表機、傳真機、檔案櫃、檔案櫃,有條件的地方配備專用辦公用車。
(三)圖書資料、專業書籍比較齊全。
五、規章制度健全
以《法律援助條例》為核心,以司法行政機關頒布的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規、規章為依據,建立健全諮詢、接待、收案、結案登記,案件指派和審批,文書資料和檔案管理,質量監督及評查,獎勵和查處,信息統計,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請示報告,政治、業務學習和培訓,資金管理以及辦公設施、裝備使用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六、業務開展規範
對法律援助範圍、申請條件、案件受理程式、工作流程、承諾等應公示上牆,自覺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機構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審核、統一指派、統一監督。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法律援助業務,認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確保辦案質量。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應當辦理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並將法律援助機構自辦案量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範圍內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均獲得相應法律援助,對行走不便確需上門服務的提供上門服務。
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人員,在工作中做到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機構設立法律援助值班制度,每日有值班律師或基層法律工作者接待來訪當事人,認真執行“首接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做到事事有登記,件件有落實。
七、辦案補貼落實到位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願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進行登記,並根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工作數量和質量及時支付相應的辦案補貼,辦案補貼的標準各地可參考省司法廳制定的辦案補貼標準,結合本地情況制定。
公開程式:本單位內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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