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區矯正若干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河北省社區矯正若干規定》,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1日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社區矯正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3年9月21日
  • 起草部門:河北省司法廳
歷史沿革,公告、規定全文,

歷史沿革

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河北省社區矯正若干規定》。該規定是202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頒布實施後,全國首部關於社區矯正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公告、規定全文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4號)
《河北省社區矯正若干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1日
河北省社區矯正若干規定
(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範社區矯正工作,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社區矯正對象包括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平安建設、法治建設內容,將社區矯正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醫療保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應當按照規定職責,依法做好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格線化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開發區應當依託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委託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調查評估、實地查訪、教育幫扶、公益活動組織、社會關係修復等工作。
  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情況協查通報、辦理案件、協助監管、協作教育等方面的社區矯正合作,協同維護京津冀區域社會安全穩定。
  省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定期會商、聯合培訓、共同督查,提升區域執法協作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信息化工作的規劃指導和組織協調,支持社區矯正機構提高信息化水平,實現社區矯正機構與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業務協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完善社區矯正信息交換平台,及時準確傳輸交換有關法律文書,實現社區矯正對象交付接收、監督管理、教育幫扶、脫離監管、被治安管理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變更刑事執行、辦理重新犯罪案件等情況的實時查詢。司法行政、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根據需要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就學幫扶、生活救助、就業創業服務、市場主體登記等信息進行共享。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等社區矯正工作,建立全省統一的社區矯正信息化管理平台,推進智慧矯正建設。
  第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省社區矯正機構為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制發統一的工作證件。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時,應當持工作證件上崗。社區矯正工作證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獄管理機關、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協作工作機制,整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刑罰執行力量和資源,選派監獄、戒毒人民警察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條 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社區矯正工作與基層社會治理融合,協調組織矯正小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居)民小組組長、格線員、人民調解員等基層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發揮社會組織孵化培育基地、鄉鎮(街道)社工站等平台作用,扶持培育社區矯正類社會組織,支持、引導其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將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公開擇優購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或者其他社會服務,為社區矯正對象在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社會關係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扶。
  第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專業化教育幫扶服務。
  有關部門應當將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納入社會工作者人才隊伍建設體系,並推動落實相關政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為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加強社區矯正中心、社區矯正對象教育基地、就業基地和公益活動基地等社區矯正場所建設,根據需要配備社區矯正執法執勤裝備和信息化設施。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充分發揮社區矯正場所功能作用,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安全風險分析研判、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制度,依法落實分級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措施,有效防範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和重新違法犯罪等風險。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社區矯正執法案件集體評議、執法考評、執法培訓、執法公開、監督檢查等制度,提高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提升社區矯正執法規範化水平。
  第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並宣告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事實、執行社區矯正的期限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關於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負責落實相應的矯正方案。
  根據需要,矯正小組可以由司法所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以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組成。矯正小組成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
  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中應當有女性成員;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矯正小組中應當有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累犯或者存在重新違法犯罪風險的,矯正小組中應當有公安機關人員。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並根據實施效果和社區矯正對象表現等情況,對矯正方案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社區矯正機構的要求,通過當面、書面、電話、微信、手機APP等方式,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其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和社會活動等情況。
  第二十條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獎懲,應當堅持依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獎懲與教育相結合,綜合考核與動態評估相結合。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依照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考核獎懲。
  考核結果應當書面通知社區矯正對象本人,並定期公示,記入檔案。
  第二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或者被赦免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二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工作和生活等情況,結合其個性特徵,組織社區矯正對象開展教育學習活動。
  教育學習內容應當包括法治、道德、文化、心理健康、職業技能、形勢政策和社會保障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可以採取集中教育、分類教育、個別教育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個人特長等情況,組織其參加社區服務、專業服務、公益性勞動等公益活動,培養社會責任感。
  鼓勵、支持社區矯正對象自發參加公益活動。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對象社會關係修復,通過心理矯治、分類指導等方式,及時疏導心理情緒、糾正行為偏差、修復其與家庭和社區關係,使其增強法治觀念,自覺接受和遵守社會規範,提升融入社會能力。
  第二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與成年人分別進行。
  依法保護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信息。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宣告和考核獎懲不公開進行,相關事項不予公示。進行宣告或者處罰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未完成義務教育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通知並配合教育部門為其完成義務教育提供條件,學校應當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幫教措施,協助做好教育、挽救工作。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處於非義務教育階段的社區矯正對象有繼續就學意願的,教育部門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社區矯正工作需要組織協調法律服務機構,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法律諮詢、法治教育、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社區矯正對象就業創業,將社區矯正對象職業技能培訓納入本地職業技能培訓計畫,依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就業信息,拓寬其就業渠道。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落實社區矯正對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對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社區矯正對象,按靈活就業辦理就業登記後,並以個人身份繳納個人保險費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吸納社區矯正對象就業,並對招用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可以按照規定參加所在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社區矯正對象符合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脫貧人口和納入監測範圍且風險未消除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第三十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幫助社區矯正對象解決就學、就業、生活、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實際困難,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與社區矯正志願服務活動,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必要的活動經費及激勵措施。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公益慈善組織和公民個人對社區矯正志願服務活動進行資助。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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