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價局關於調整電價的通知

《河北省物價局關於調整電價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物價局關於調整電價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價管字〔2006〕57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4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華北電網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相關發電企業:
為疏導電價矛盾,籌措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華北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1228號),對我省電價水平做了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調整上網電價
(一)為解決煤價上漲以及鐵路運價調整對電價的影響,適當調整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調後各電廠具體電價見附屬檔案1。
(二)對2006年底以前投運煙氣脫硫設施尚未在上網電價中考慮脫硫成本的統調燃煤機組,經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並經省物價局確認後,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1.5分錢。有關發電企業執行脫硫電價後,要切實運行脫硫設施,如環保部門線上檢測結果顯示電廠脫硫設施未正常運行,省物價局將取消其脫硫電價。
(三)取消河北南網統調燃煤機組超發電價,發電企業銷售的所有上網電量均執行政府規定的上網電價。
(四)河北省小水電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2分,即由0.31元調整為0.33元。石家莊水電總廠抽水蓄能機組抽水電量電價按每千瓦時0.18元與電網公司結算。
(五)提高新投產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省級電網統一調度範圍內新投產未安裝脫硫設備的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產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含稅,下同)調整為:北網0.3354元、南網0.335元;安裝脫硫設備的燃煤機組上網電價(含循環流化床機組),經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並經省物價局確認後,每千瓦時加價1.5分。
二、籌措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為幫助水庫移民脫貧致富,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要求,決定適當提高電價,籌集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提取標準每千瓦時為0.4分,其中的0.05分用於解決地方小水庫、水電站移民後期扶持問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提取範圍為省級電網在省內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排用電)外的全部銷售電量。電能損耗電量不徵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按照省物價局《關於徵收中央直屬水庫庫區建設基金的補充通知》(冀價工函字[2003]2號)執行。
上述加價標準執行後,省物價局《關於徵收中央直屬水庫庫區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價工字[2003]29號)停止執行。
三、徵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的要求,向除農業生產(含貧困縣農排)用電外的全部銷售電量、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向發電廠直接購電的大用戶收取每千瓦時0.1分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計入電網企業銷售電價,由省級電網公司收取,單獨記賬、專款專用。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另行下達。
四、將商業、非居民照明、非普工業用電三類電價合併為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電價,並實行城鄉各類用電同價。同價後,省級電網公司對各躉售縣電力公司的躉售電價另文下達。
合併後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電價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尖峰電價、功率因數調整執行範圍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為解決以上電價調整對銷售電價的影響,適當提高銷售電價水平。各類用戶的具體電價見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六、城鄉中國小校教學用電價格統一執行居民生活電價。
七、農村電價中的居民生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電價均按照電網銷售電價表執行;農業生產、貧困縣農排到戶電價,南、北網分別提高2.9分和1.32分。武安市電價、饒陽縣農村電價按全省統一電價規定執行。
八、以上電價調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見電量起執行。
附屬檔案1-⑴、河北省南部電網電廠上網電價表;
1-⑵、河北省北部電網電廠上網電價表;
2-⑴、河北省南部電網銷售電價表;
2-⑵、河北省南部電網躉售電價表;
2-⑶、河北省南部電網峰谷分時銷售電價表;
3-⑴、河北省北部電網銷售電價表;
3-⑵、河北省北部電網躉售電價表;
3-⑶、河北省北部電網峰谷分時銷售電價表。
河北省物價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開程式:經局內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河北省物價局價格一處
南網銷售上報表0629.xls
2006年北網目錄電價表0629.xls
06年北網上網電價報表062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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